張某某的鄰居陳某從事廢品收購業(yè)務,長期將回收的廢品堆放在其家門口,嚴重影響了張某某的日常生活。屢次溝通無果后,張某某心生怨懟,一氣之下,于2019年5月10日,將陳某堆放于該地地稅所屋外的廢品放火點著,造成陳某家收購的廢品、地稅所房屋門窗、外墻內墻等被燒毀。后,張某某于2019年6月4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2019年9月4日被檢察院以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孫慎律師接受委托后,仔細研讀卷宗,發(fā)現(xiàn)該案在勘察過程中存在部分不合規(guī)的地方,從這點入手,試圖申請非法證據排除。并從張某某主觀目的入手,主張其行為應被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而不應當被認定為放火罪。同時,緊抓張某某身患疾病,且案發(fā)后積極與陳某及地稅局溝通,賠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這些點,主張陳某認罪態(tài)度好、人身危險性低,應當被判處緩刑。
經多次與法院、檢察院的溝通,以及庭審過程中與檢察官的激烈辯論,后張某某雖仍被認定為構成放火罪,但孫慎律師關于量刑方面的辯護意見被法院采信。后陳某某因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該案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
下附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取的判決書圖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