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奉化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213刑初9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3-09
審理經(jīng)過
寧波市奉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甬奉檢刑訴(2019)1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波市奉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蘭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2018年俄羅斯足球世界杯開始前后,在本區(qū)錦屏街道長汀村等地,被告人張某某從他人處拿來6個網(wǎng)絡賭球會員賬號用于組織足球世界杯賭球,并約定其按2股參與利潤分成,另外按照碼量的千分之二十一給其返水。后張某某將這些賬號提供給他人下注賭球,總共產(chǎn)生碼量250余萬元,賭博網(wǎng)站因此非法獲利約20.3萬元(幣種人民幣,下同),張某某參與賭博網(wǎng)站利潤分成非法獲利4.06萬元,并通過返水差額非法獲利約0.1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張某某將其中4個網(wǎng)絡賭球會員賬號給張開波、林航海(均另案處理)使用,按照碼量的千分之二十給張開波、林航海返水,其從中賺取千分之一的返水差額。張開波、林航海通過自己下注賭球和組織他人下注賭球,在該4個賬號內(nèi)共產(chǎn)生碼量100余萬元,張某某按照千分之一比例獲取返水約0.1萬元。另外賭博網(wǎng)站通過該4個賬號獲得利潤約2.3萬元,張某某按2股參與利潤分成獲利約0.46萬元。
2.被告人張某某將其中一個賬號給黃某下注賭球,按照碼量的千分之二十一給黃某返水。黃某賭球輸?shù)糍€資21萬元,產(chǎn)生碼量150萬左右,獲得返水3萬元,賭博網(wǎng)站獲得利潤約18萬元,張某某按2股參與利潤分成獲利約3.6萬元。
3.被告人張某某將其中一個賬戶主要用于自己下注賭球,同時接受張某1、張某2等賭博人員下注,總下注碼量5萬元左右,賭博網(wǎng)站在張某1、張某2等賭博人員處沒有獲得利潤,張某某沒有分到利潤,僅賺取了少量返水。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張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家屬代為退繳了違法所得款4.16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本案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同案犯張開波、林航海的供述、證人黃某、張某1、張某2等人的證言,以及辨認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到案經(jīng)過、人口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利用網(wǎng)絡賭博賬號組織賭博,參與賭博網(wǎng)站利潤分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款已退繳,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qū)幉ㄊ兄屑壢嗣穹ㄔ禾岢錾显V。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汪美芬
審判員楊莊霞
人民陪審員呂佩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余維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