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6)冀02刑終54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非法經營罪
審理程序:二審
二審請求情況
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審理玉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1、劉某2、田某3、張某4、金某5犯非法采礦罪,原審被告人王某1、趙某6、齊某7、牛某8犯非法經營罪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玉刑初字第15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1、劉某2、田某3、張某4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唐刑終字第591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冀0229刑初54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1、劉某2、田某3、張某4、金某5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郟茂年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王某1及其辯護人程曉剛、原審被告人劉某2及其辯護人李振鵬、原審被告人田某3及其辯護人劉國祥、原審被告人張某4、金某5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認定:
一、非法采礦事實:
被告人王某1、劉某2與李某1(另案處理)商議在河北鋼鐵集團司某營研山鐵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研山鐵礦)做工程謀利。被告人劉某2與李某1利用同研山鐵礦總經理王某1的個人關系,借用灤縣申明貨運聯合車隊(以下簡稱申明車隊)的資質與研山鐵礦簽訂采場表土運輸協議,進入礦區(qū)施工。被告人王某1找到被告人田某3,由其在現場組織施工。期間,被告人劉某2在經營中先后投入資金人民幣100余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為了與研山鐵礦結算工程款,2013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1、劉某2與李某1商議,成立灤縣三和盛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和公司),被告人田某3任法定代表人。
2012年上半年,研山鐵礦二期拆遷施工過程中,灤縣響嘡鎮(zhèn)西法寶村剩余12戶居民未搬出拆遷區(qū)域。為了加快拆遷進度,以王某1為總經理的研山鐵礦決定將拆遷工作委托給進入研山鐵礦的施工隊伍,完成拆遷工作的施工隊伍進而可以獲得在拆遷戶范圍內的表土剝巖和廢石處理運輸工程。被告人田某3得知此情況后告知被告人王某1,被告人王某1又找到被告人劉某2和李某1,共同商議承攬拆遷工程,李某1找到研山鐵礦總經理王某1,經王某1同意,由被告人王某1、劉某2和李某1經營的施工隊進入研山鐵礦進行拆遷。
為了在拆遷完成后進行采礦獲利,被告人王某1、劉某2和李某1商議后,找到被告人張某4,委托其與拆遷戶協商補償事宜,并表示開采礦石獲利后會給予被告人張某4好處。后被告人張某4與拆遷戶協商拆遷補償事宜。2012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1、田某3組織有關人員進入礦區(qū),在拆遷位置進行拆遷和開采礦石,并直接出售礦石獲取利潤。被告人王某1雇傭被告人金某5等人在采礦現場組織開采礦石和裝車、過磅、開票。被告人王某1、劉某2聯系多人分別以45-9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礦石。2012年10月和2013年1月,被告人張某4通過多支付補償費的形式將西法寶村村民李寬、張軍的房屋拆遷。在被告人王某1、劉某2等人采礦獲利后,支付被告人張某4170萬元。
經鑒定,自2012年6月底至2013年6月底,被告人王某1等人在研山鐵礦非法動用鐵礦資源儲蓄量赤鐵工業(yè)礦190783噸,礦石品位Tfe32.39%;赤鐵低品位礦15760噸,礦石品位Tfe23.46%;被非法開采的鐵礦石價值23218268元。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王某1供述筆錄證實,他是2005年認識的劉某2,2012年劉某2想進研山鐵礦,他有個朋友李某1認識研山鐵礦礦長王某1,是李某1引薦劉某2他們認識司某營礦礦長王某1,通過王某1找的李某2簽訂外排土合同,當時劉某2說算李某1一股。2012年他們就開始在研山鐵礦做排土工程。2012年6月份,研山鐵礦礦區(qū)內有幾家拆遷戶未拆遷,鐵礦規(guī)定哪家公司可以做拆遷戶工作、簽訂拆遷協議、賠償住戶拆遷費,就可以開采拆遷戶下面的-6米、品位在15以下的廢石作為補償花出去的拆遷費用。開始田某3知道的這件事,告訴他了,他就跟劉某2、李某1分別說的這件事,等過有三、四天,劉某2就叫他找張某4讓幫著做拆遷工作。李某1告訴田某3,讓田某3去找礦上要地方,田某3就找礦上要的拆遷地方,當時李某1、劉某2找沒找礦上領導、有沒有聯系他不知道,之后他們就開始做拆遷工作。他和張某4進礦里做拆遷工作,期間劉某2去過一次,看拆遷進度,他只負責拆遷工作,剩下的具體跟研山鐵礦聯系都是田某3做的。他們一共拆遷3戶釘子戶,還有3戶房筒子,其中給張某1320萬,給李守義100萬,一共花了800多萬。在做張某1工作時,張某1家要的錢太多,他和張某4、劉某2有一次在三和公司二樓一起商量過這件事。張某4跟拆遷戶談價錢,談好后他直接跟劉某2說,劉某2同意后,他們再具體運作給錢的事。
拆遷完成后,他們先排上面的廢土,研山鐵礦按每方11塊錢結賬給他們費用。廢土清完后,按照研山鐵礦給他們出的手續(xù),他們可以開采-6米品位15以下的礦石。他們隨做隨采,六家的拆遷工作做完了,他們也采完了。當時田某3在現場負責具體事宜,他在現場盯著,并且雇了兩臺鉤機,車主他不認識,鉤機在現場施工開采礦石。有一個叫金某5的和一個叫老徐的在施工現場盯著。他們一天24小時黑天、白天施工不停,隨開采隨裝車往外拉。他們開采礦石從2012年9月份至2013年夏天。他們采礦多采了有1、2米深,賣了有2000多萬的礦石。平時開采礦石過程中什么事他都和劉某2、李某1說,比如雇撓機結帳、加油啥的花費比較大的情況他都和他倆念叨。這事都不用說,礦上讓干的工程,都往外多拉。他們表面上是研山鐵礦往外排廢土,實際上是借著拆遷往外排廢土的名義盜采礦石。他們開采的都是品位在25左右的礦石,一共開采50萬噸左右,賣了2200萬元。他們一邊開采同時就聯系往外賣,以每噸45、50、55元賣的。他聯系的劉某1,賣過7、8萬噸,還賣給劉剛3萬多噸。剩下的都是劉某2聯系的,大部分都是賣給九百戶和安各莊的選場了。所有賣礦石的錢都打到他的賬戶上,他再告訴田某3拉多少噸,田某3負責具體拉礦石,買家自己找車拉礦石。還有三和盛豐商貿有限公司的人負責過磅、開票、結算,都是田某3安排的。他自己記著每個買家給他打款的數以及多少錢一噸買的數,一共收多少錢、支出情況,記清楚后他給劉某2看完就燒了,當時他就記在一張白紙上了,現在啥也沒有。
2013年夏天的一天,他和李某1、劉某2三人在三和公司二樓呆著,他向他倆說采礦快完了一共剩了大概800萬,這錢咋弄,劉某2說先把李某1的400萬貸款還了,給張某4200萬,給他土方錢和分紅200萬,劉某2當時沒分錢,因為劉某2在采礦期間分批從他手支出了有100萬塊錢。他用分的錢買了一輛阿爾法牌商務車。
剛開始,劉某2和李某1經營土方工程,他借用的王某3的申明車隊的手續(xù),后來因為稅票的問題,申明車隊沒法用了,在2013年他們就成立了三和盛豐商貿有限公司,公司是他操持起來的,劉某2是派出所所長不方便出面,他找的田某3注冊的公司,田某3是法人代表。公司實際上是劉某2和李某1的,他沒有股份。2014年5月初,網上微信有人舉報劉某2的事,其中涉及到開采礦石的事。劉某2找到他,意思是讓他把事頂過去,說買賣是他開的。劉某2的事在網上炒作后,李某1找他寫了一份入股協議,說公司是他倆的,劉某2在派出所上班,以后別給他找麻煩,日期寫的是從前的,內容每人投入600萬,成立三和公司。其實這協議是假的,是后補的。5月底劉某2還給他買了一部手機,他倆單獨聯系用的。
2.被告人劉某2供述筆錄證實,2010年1月1日任響嘡鎮(zhèn)派出所所長至今。王某1以前在他父親的公司上班,通過王某1認識的李某1。他到響嘡鎮(zhèn)派出所之后,王某1找的他說一起進礦里做剝巖工程。那個時候他和王某1、李某1關系好,王某1沒什么事。李某1跟礦上王某1認識,通過關系要的土方工程,所以王某1就找到他說他們三人一起做。一開始他們借用申明車隊名義進入研山鐵礦做排巖排土工程,后來礦上結賬為了能將款打到他們賬戶上,才成立了三和公司。公司有他和王某1、李某1的股,他陸續(xù)向公司投入大概100多萬現金,具體多少他說不好了,王某1、李某1入多少他不知道。田某3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王某1一塊干活,具體負責什么他也不知道。王某1和李某1負責具體經營,公司的事王某1和他說,他就讓他們商量著去辦。他沒錢花就找王某1要,王某1給他現金,他估計從公司一共支出50萬左右,每次幾萬元這樣要的。
2012年幾月份他不記得了,王某1、李某1聯系的,當時是礦上找的他倆,他倆不知是誰跟他說幫著礦上把拆遷做了,想法拆了,不管花多少錢礦上給補上,礦上沒法出這么大的拆遷費,礦上拿巖夾礦頂拆遷費。他說你們整去,找人試試,能做就做。之后他就給張某4打電話,問張某4能不能做拆遷戶的工作,要是能做就幫忙做這塊工作,張某4說能做。之后就是王某1和張某4具體運作的拆遷事。過段時間,張某4做了幾家,他和王某1說人家做工作做下來別讓人家白做,等掙錢了分人家點錢。他沒參與拆遷,具體怎么運作的不清楚,他知道有一戶花了100多萬,其余的不知道。他們做完工作,跟礦上結合好了,礦上認可后,指定一塊巖夾礦,由王某1他們開采,排巖的錢應該礦上給他們運費,直接從開出來的礦石內扣除排巖的運費了。后來王某1和他說過礦石采完了,他讓王某1把賬攏攏,除去開支看看剩多少錢,給張某4點,別讓人家白忙乎。王某1和他說的一共賣2000萬左右,除去拆遷費、剝巖費、工時費、機器設備費用,可能一共剩不到1000萬元。他說你好好算算,除去所有開支,一共剩多少錢,大伙一分的。最后分錢時是算他一股那樣分的。當時王某1把錢給他,他也沒什么用就沒要,錢都在王某1那里把著呢,王某1、李某1應該是分了。
灤縣安各莊派出所所長霍中興他爸,他不知道叫什么,找他買礦石,他直接讓找的王某1,當時買多少沒說,他自己和王某1聯系的,他也不知道具體情況。
3.被告人田某3供述筆錄證實,王某1他倆是上技校時認識的。2011年初,王某1找到他去礦上,為王某1他們盯著往外拉渣石的活,他負責對外開票收錢。后王某1借用申明車隊的資質,給礦上往外拉巖土。后來因為礦上需要增值稅票,申明車隊不是一般納稅人,根據礦上需要在2013年1月份成立了三和盛豐商貿有限公司。當時王某1和李某1讓他當公司的法人,也是經理,平時負責管理公司事務。公司是王某1和李某1的。他聽說有劉某2的股份。
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6月份,他和王某1、李某1在灤縣司某營研山鐵礦拉礦石著。他們一直在礦上做外排土上站的工程,當時司某營的礦長,他說不好是王某1還是艾某找的他們老板李某1,讓他們做拆遷工作,把拆遷款出了,然后礦上讓他們公司把拆遷戶底下的廢礦石拉走,作為補償給他們公司。2012年11月份或12月份,他們先做的拆遷,李某1找的王某1,王某1找的張某4,張某4做的拆遷工作,他們公司拆了6、7戶,都是在采場東南角+6米附近,他沒參與,聽說一個叫張某1的給的最多,300多萬。他聯系的礦上,礦上張某2偉、艾礦長給他們劃定的范圍,也沒有設標線,就是用手一指的。當時他們一邊做工作就一邊進場開始排土,露出礦石后,礦上來人取樣、化驗、打方,確定開采多少礦石,之后寫的合同。他們和研山鐵礦簽訂拆遷合同是王某1借用王某4新的申明車隊的資質簽的,因為沒有資質簽不了合同,入不了場。他們開采的東南方向+6米和-6米處是拆遷的地方,剩下的幾個地點不是。按照礦里手續(xù)的規(guī)定,不夠他們拆遷花的費用,之后礦里又在別處給他們找了幾處,讓他們開采。實際上他們都多采著呢,只是礦上不知道。拆遷做下來后,王某1讓他負責整個采場安排人、安排車,具體采礦地點有個姓金的人負責,開始他找的劉某1、楚興磊的撓機以及楚興磊的捶機,都是雇的,包月,每月4、5萬元。楚興磊、劉某1是老板,他不知道具體司機是誰,就是用撓機和捶機往下杵礦石。金子是王某1叫他在現場盯著的,負責看設備、干活,包括礦石開出來,往礦石里摻上泥和土,裝車。他負責安排人過磅。王某1負責礦石銷售、定價。李某1就負責和研山鐵礦協調關系,協調他們拆遷補償的事情。2013年夏天前,拆遷之后,他分兩次給張某4打了170萬。
2014年5月他們非法采礦的事在互聯網上被炒作以后,劉某2就把他和王某1、李某1召集一起說事。劉某2問他們三人開采礦石是不是正規(guī)的買賣,還問他們做買賣手續(xù)是不是全,要是不全就把手續(xù)做全了。因為和礦山簽的合同只是8萬多不到9萬噸,但是他們采了有50多萬噸,再有就是他們采的礦石比礦上要求的品位高,因此王某1讓他到礦上補手續(xù)。當時他就和王某1說這個手續(xù)補不了。
4.被告人張某4供述筆錄證實,他與劉某2(二輝)是2012年左右認識的。他通過朋友認識王某1有6、7年了。2011年或者2012年,大概六月份一天上午10點鐘左右,王某1給他打電話,招呼他去王某1的商貿公司坐一會兒。當時王某1、劉某2、唐山的一個男子他們三個在公司呢。劉某2說,王某1和唐山的他們哥倆開個公司,有點拆遷的事幫幫忙。礦里有點剝巖的活,里面有礦石,可以拉出來賣。但是礦石在拆遷戶的房子邊上,已經和礦里的相關負責人說好了,拉礦石沒人管,但是得幫著拆遷,才可以把剝巖的活攬過來。他說中。劉某2說掙了錢大伙一塊花,王某1說掙錢了算他一份,他就答應了。他想這事肯定掙錢,他才答應的。王某1說拆遷的事讓他做,其余的事就不用他管了。礦里由王某1、田某3負責。劉某2負責采礦石的事不被有關部門管理。當時王某1說的唐山那個人跟礦上比較熟,由他跟礦上協調這件事。他們商量好之后,他負責拆遷。6月份以后,他邊做拆遷工作,王某1邊組織剝巖同時拉剝巖下面的礦石,王某1和他說用鉤機抓,抓完后當時用車往外拉,王某1往外聯系銷路,其他人聯系不聯系他不清楚。拉多長時間他說不好,礦石多少錢一噸往外賣他不清楚。礦石的品位二十三、四這樣,有時還比這好。年底年初,具體時間他記不清了,王某1給他打電話說礦石沒了,掙千八百萬呢,把卡號給他,給他一份賣礦石掙的錢。他把建行的卡號給王某1了,開戶行是灤縣建行支行,開戶名是他。王某1給他打了兩筆錢,一共是170萬元。他用分的錢買了一輛牧馬人汽車。
具體做拆遷工作時,當時12戶沒有搬遷的都是西法寶村的,他就找西法寶村的薛某,他負責跟鎮(zhèn)里協調簽協議,由薛某做各戶工作,他們做工作就說多給點錢,快點拆,做了兩戶,給張某1320萬、李某3100萬,錢是王某1他們給的,做完后王某1他們找的礦上給他們那塊地方的剝巖工程。他們先做的李某3家,之后他們做張某1家工作還沒做下來時,王某1他們就在拆遷戶邊上那施工呢。
5.被告人金某5供述筆錄證實,他是2012年8月31日開始,在灤縣響嘡鎮(zhèn)司某營研山鐵礦二期采場東南角開采礦石,那個地方是一個村的搬遷戶舊址處。一直干到2012年年底,春節(jié)后他又干了一個月就不干了,應該是年后3月份左右。他們開始排土、排巖大概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期間就有剝巖了,到后來就出礦石,他們是一邊用鉤機開采礦石一邊就往外賣礦石。他估計得有幾十萬噸,但具體多少他不清楚。后來田某3就告訴他們礦里不讓干了,就讓他們收拾撤下來不干了。他聽說這個買賣是王某1、劉某2、李某1、田某3的,他是王某1找去幫著在現場盯著施工的,另外現場還有許俊生也在那里盯著操持施工,現場就他倆操持施工,其他的就是工人了,具體干活的有老陳、紀某,他倆負責給大車開票的,現場還有他們公司找的鉤機,都是田某3找的。他剛到王某1那里時,王某1跟他說叫他好好替他們盯著,掙錢肯定不虧他,年底還有獎金,他就在那里現場盯著,具體為什么開采他就不清楚了。許俊生以前干過開采礦石,知道具體怎么開采礦石,所以他在現場指揮鉤機怎么干、怎么開采礦石,安排著活怎么干,安排好后他倆就在現場盯著,盯著鉤機干活,開采出礦石后,王某1和田某3聯系好買礦石的人之后,就給他和許俊生打電話,告訴他倆給裝多少礦石,他倆就操持鉤機裝車、計數,另外他還跟著去買礦石人的廠子過磅。他去過九百戶劉剛那里,安各莊的“老霍”。一次他們開采過程中鉤機干過了(開采過界),被礦上的人發(fā)現,礦上的人就讓他們停了,說先停了別干了,找你們領導過來解決,之后田某3就去了。
(二)證人證言
1.劉某1證言筆錄證實,他在2012年7月份以45元/噸和55元/噸的價格從王某1處買礦石,品位他說不好,估計七、八噸礦石出一噸鐵粉。他共花了350萬元購買了8萬噸礦石。這些礦石是王某1他們在研山鐵礦二期東南角處開采的,是西法寶村舊址,王某1他們一邊拆遷一邊開采礦石,他是在拆遷戶房子邊上拉的礦石。王某1賣礦石從2012年7月份到2013年3月份。
附劉某1銀行卡交易明細。
2.周東證言筆錄證實,2013年4月份他從王某1那買過廢礦石5千噸,每噸30多元。從劉某1那買過礦石3萬噸,花300多萬,基本上四、五噸礦石出一噸鐵粉。
3.郭學永證言筆錄證實,2012年9月份他從王某1那買過廢礦石4萬多噸,每噸32元。從劉某1那買過礦石8千多噸,每噸80元。
4.霍文誠證言筆錄證實,2012年6、7月份,他聽別人說研山鐵礦二期拆遷那賣礦石,他和任國海去那看,到二期東南角西法寶村拆遷那有挖掘機正弄礦石。當時他看礦石可以,找那個姓金的拿了點樣品回去化驗,大約四噸出一噸鐵粉,也就是二十多個品位。小金子說50元一噸,礦石是二輝的,想便宜得和二輝商量,他給二輝(劉某2,響嘡鎮(zhèn)派出所所長)打電話說價,二輝說得和唐山人商量,后來二輝告訴他說好了45元一噸,讓他找王某1。他給王某1打了45萬元,之后王某1安排大車給他們送礦石,在他們鐵選廠過磅,小金子管過磅。他一共往王某1的卡上打了300多萬元,是侄女霍東喜用她的丈夫蔣伯峰的銀行卡打款的。
附蔣伯峰銀行卡交易明細及記帳憑證。
附霍文誠對購買礦石地點為研山鐵礦二期采場東南角的辨認筆錄。
5.霍東喜證言筆錄證實,用他丈夫蔣伯峰的卡往王某1農行卡上轉過款,大概十幾次300多萬。
6.蔣伯峰證言筆錄證實,他的農行卡在妻子霍東喜那。
7.任國海證言筆錄證實,霍文誠說司某營礦有礦石賣,他通過他兒子的同學王偉買的礦石,一共買了6萬噸,花330萬。
附自任國海處調取的現金日記帳。
附任國海對購買礦石地點為研山鐵礦二期采場東南角的辨認筆錄。
8.秦雙利證言筆錄證實,2012年霍文誠從司某營研山鐵礦拉礦石,問他拉不拉,他說拉點,霍文誠就把礦石拉到他的鐵選廠,1萬多噸,每噸45或50元,花了40萬元或50萬元,他把錢給霍文誠了。
9.郝海軍證言筆錄證實,2013年3月他給一個叫王某1的卡上打13萬元。是他老丈人郭某通過別人在研山鐵礦買的2千噸礦石錢。
10.郭某證言筆錄證實,2013年3月份司某營礦二期有鉤機挖礦石,聽說是“二輝”(姓劉,響嘡鎮(zhèn)派出所所長)的,是郭小軍跟“二輝”聯系的。后來說好每噸65元,他買了2千噸,讓女婿郝海軍給王某1打了13萬元。
附郭某對購買礦石地點為研山鐵礦二期采場東南角的辨認筆錄。
11.郭小軍證言筆錄證實,郭某找到他問和二輝(劉某2)熟不,二輝在司某營礦二期那賣礦石呢,他去響嘡鎮(zhèn)派出所找到二輝,說想買點礦石,二輝說直接找王某1就中了,后來他帶著郭某找的王某1,說和二輝說好了。他到礦上去著,就是二期東南角的一個小坑那看的礦石。
12.郭學軍證言筆錄證實,2012年11月他通過霍文誠聯系從王某1處買了3千噸左右礦石,每噸55元,花了16、17萬元,把款打到霍文誠帳戶。王某1他們把他打了一頓,朝他要了20萬,說是他過磅差磅了。
13.任旭光證言筆錄證實,2012年底或2013年初,他從王某1處購買了1萬噸礦石,每噸65元,共是65萬元。生產時大約七八噸礦石出一噸鐵粉。是從王某1他們剝巖的礦坑東南角買的,有時就是挖掘機直接從底下挖上來裝車。
附任旭光對購買礦石地點為研山鐵礦二期東南一處地點的辨認筆錄。
14.趙興證言筆錄證實,2012年10月份他從王某1處購買1萬噸礦石,每噸60元,給王某1打了60萬元。是從研山鐵礦二期礦坑東南角那拉的,直接把礦石挖下來就裝車,當時那里還有房子沒拆,正在拆遷呢。
附趙興對購買礦石地點為研山鐵礦二期東南側一處地點的辨認筆錄。
附王某1銀行卡交易明細。
15.李某4證言筆錄證實,2013年農歷年后,經他介紹他的朋友“二?!睆耐跄?那買了1萬噸礦石,礦石款是他給王某1轉賬的,每噸85元。是從研山鐵礦二期東南角,西法寶村舊址附近拉的礦石。當時他們正開采礦石,開采后把礦石放到一邊,他們是在開采現場拉的。
16.張立平證言筆錄證實,2013年2、3月份他通過李某4從響嘡鎮(zhèn)買了1萬噸礦石,他給李某4打了90萬元。
附李某4的銀行卡交易記錄。
附李勇對購買礦石地點為司家營研山鐵礦二期東南角、西法寶村舊址處的辨認筆錄。
17.劉剛證言筆錄證實,2013年1至3月份,他從王某1那買了6.2萬噸礦石,平均每噸60元,付了310萬左右的款,王某1給他的過泵單寫的是灤縣申明聯合貨運車隊。他是從研山鐵礦二期東面、拆遷釘子戶的附近拉的礦石。金某5是王某1和田某3安排到他們廠子過磅處看著過磅、開票、記載每車拉的噸數。王某1他們是在2012年6、7月份開始,一直到2013年5、6月份停止開采。他聽王某1說:“老板是二輝,賣礦石的價格都是二輝定的,他當不了家?!蓖跄?負責聯系礦石的買家和收錢,田某3負責在采礦石的現場工作和開票。2014年5月田某3找到他說有人反映他們偷礦石,讓他補簽一份協議,內容他從申明貨運車隊購買3.2萬噸礦石,他在協議上簽了名字,日期是2013年1月份。
附調取劉剛紅色筆永本一個。筆記本上記載的是拉礦石的噸數,是其父親劉桂來記載的。
附劉剛對購買礦石地點為司某營研山鐵礦二期東南角處的辨認筆錄。
18.金學英證言筆錄證實,劉剛對象陶小英是她的同事,他幫劉剛的廠子整帳著。2013年9月接手,以前的帳是陶小英告訴進多少原料,她自己補開單據入帳的。2013年入帳的是3萬多噸原料。
附自金學英處調取記帳憑證。
19.劉桂來(劉剛父親)證言筆錄證實,2013年初劉剛買礦石著,主要是紅礦石,品位在57-60之間。是后來他們把礦石加工成鐵粉后,對鐵粉進行化驗,才知道礦石的品位。當時他管過磅。
附自劉桂來處調取的鐵選廠營業(yè)執(zhí)照買賣合同復印件。
附王某1銀行卡與劉剛銀行卡交易記錄。
20.李文杰證言筆錄證實,2012年9月份他從王某1處購買5萬噸鐵礦石,一共花250萬。品位在20多點。
附李文杰對購買礦石地點為司家營研山鐵礦二期東南角、西法寶村拆遷舊址處的辨認筆錄。
21.于海江證言筆錄證實,2012年9月他在研山鐵礦二期東南角買王某1的礦石8千噸,花40萬。
附于海江對購買礦石地點為司家營研山鐵礦二期東南角、西法寶村拆遷舊址處的辨認筆錄。
22.李振亮證言筆錄證實,2013年3月初他在灤縣承包一個選廠,從濤哥那花70萬買1萬噸礦石,品位在20多。是直接把礦石杵下來他們拉走。
附李振亮對購買礦石地點為司某營研山鐵礦東南角處的辨認筆錄。
23.梁春輝證言筆錄證實,2012年10月他購買1萬噸鐵礦石,花55萬。是他和陳希亮購買的。
24.陳希亮證言筆錄證實,2012年10月份,聽說二期賣礦石,他和梁春輝合伙買過礦石1萬噸,每噸55元,他和梁春輝往一個農行卡打了55萬,聽說賣礦石的不是王某1就是田某3。
25.王某1證言筆錄證實,他于2009年至2014年5月在研山鐵礦任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2011年經李某1聯系,申明貨運車隊進入礦區(qū)做巖土外排工程,還參與過礦區(qū)廢石競標,當時中了三次標。廢石競標指的是礦區(qū)內部分礦巖交界處的礦石品位低,含廢石及巖土較高,礦內自己無法使用的統稱為廢石。公司作業(yè)將廢石開采拉到廢石堆,由外部公司參與競標,中標的公司將廢石拉走,自行處理。當時二期東南角有十二戶未拆遷,嚴重影響生產進度,經礦上和礦業(yè)公司請示后進行了促遷,就是哪家公司完成拆遷,就由哪家在拆遷戶上面排土排巖。后來李某1的申明車隊還有一家把拆遷工作做通了,申明車隊就在拆遷戶下面做排土排巖工程。發(fā)現巖夾礦,經過礦上檢驗,符合礦上規(guī)定,就由他們開采巖夾礦。采礦車間在開采過程中安排人在現場監(jiān)督,地測人員劃定開采范圍,保衛(wèi)人員負責監(jiān)督往外拉礦石不能越界。李某1他們拉走的是廢料,就是含鐵品位低的,礦上用不上。他們礦上有處理方案,上面有具體數量。兩個方案和一個請示就是上面的時間制定的。
26.艾某證言證實,他是研山鐵礦副礦長,曾負責管理技術科、采礦車間和生產科。外來單位在公司進行廢石開采由技術科、采礦車間還有保衛(wèi)部門監(jiān)督管理。公司關于礦巖交界處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外委單位作業(yè)至礦巖交界處立即停止作業(yè),由采礦車間重新安排作業(yè)位置,如需直接外委處理必須先收方,經請示礦業(yè)公司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在采礦車間監(jiān)督下進行施工。外委單位不允許先開采后定點。他們公司有兩個廢石處理方案和一個請示,是申明車隊承包的。申明車隊的田某3他們自己租挖掘機,找工人,在采礦場內施工拉廢石。公司的兩個人負責監(jiān)工,監(jiān)視他們在指定的地點干活,不許開采礦石。田某3他們都在白天干活,公司不讓他們晚上干活。
27.張某2偉證言筆錄證實,2012年1月他任采礦車間主任,2012年12月調到碎礦車間任主任。2012年3月申明車隊開始從二期采場內拉石料筑壩,申明車隊的主要負責人是劉某2,平時的日常事務由田某3負責。礦上總經理王某1說過誰把釘子戶搬遷,就讓誰拉釘子戶下面的土。申明車隊拆遷后就拉拆遷戶下面的土。2012年9月份發(fā)現申明車隊開采巖夾礦。他讓下屬制止開采,后他找到技術科地質人員對現場進行實地檢測,經檢測無回收價值,他就告訴申明車隊繼續(xù)開采。當時申明車隊和礦上沒有手續(xù),后來礦上把手續(xù)補在采場-6米東南側礦巖交界處廢石處理方案中了。2012年10月中旬,他到申明車隊開采現場,發(fā)現申明車隊開采的深度超過+6米,后他讓地質人員測量,發(fā)現申明車隊已開采到+2米,他讓申明車隊停止開采。田某3說讓他們領導找礦上領導。后他找到王某1,王某1讓李某5先取樣看看巖夾礦的品位,李某5當天取樣后告訴他品位不高,可以讓申明車隊繼續(xù)開采,后他告訴申明車隊可以繼續(xù)開采。田某3他們白天和晚上都開采礦夾巖,主要成分是土、紅礦和巖石。申明車隊在他們采區(qū)一共有兩個標段,是技術部確定的,一個在礦區(qū)東南角,釘子戶下面,包括-6米,+6米,-18米處礦夾巖。一個在礦區(qū)的北面,就是-42米處礦夾巖。申明車隊處理礦夾巖,技術科以他們礦上名義寫了二份處理方案和一份請示,每份方案和請示上都有他、李某5、李某2、艾某、王某1的簽字。申明貨運車隊拉礦夾巖時,他們采礦車間有一個外運小組專門負責現場監(jiān)督,協調車輛管理,統計每個車隊每天給他們報上來的拉的剝巖土的方數。有保衛(wèi)科負責在現場巡邏,監(jiān)督拉礦夾巖的車輛是否在指定的時間、指定的地點拉的。地測科的人員也有巡視的,主要看看是否在指定的地點開采。他對申明車隊在采場內開采負責的是每月收方時,負責告訴采礦車間的攻關組把技術組地測部門帶到收方地點,讓地測部門按指定的地點進行收方。監(jiān)督申明車隊每月按時完成生產任務,監(jiān)督申明車隊按指定地點進行開采。收方時以技術部門為主,他們負責監(jiān)督技術部門收方的位置準確。每次收方收的是土、巖石和礦石的總量,不分具體收的都是啥。在申明開采過程中,他發(fā)現開采的量特別大,跟處理方案上的量差的很大,他害怕這件事有問題,后來就調走了。
28.李某5證言筆錄證實,他于2011年6、7月份擔任技術科副科長,負責取樣、地質測量、主要是確定巖夾礦的具體位置,巖夾礦的范圍、品位、方量的預算及工程結束后負責收方。2013年8月調到采礦車間當副主任。2012年10月份到2013年3月份,申明車隊在研山鐵礦采場東南部搬遷戶的位置處理過礦巖交界處的廢石。礦上有請示和處理方案,是技術科的魯某負責寫的,交給他審核后交給李某2,李某2報礦領導審核,最后找相關部門領導簽字。
在采場東南角申明車隊在+6米處拉土時,露出巖夾礦。當時采礦車間張某2偉招呼他們去測量巖夾礦的品位和數量時,他看見申明車隊在+6米處的一邊大坑處已經開采巖夾礦了。他們是按照測量時大坑的現狀測量的,沒有按照大坑的實際情況進行測量。當時請示和處理方案還沒審批,申明車隊提前開采巖夾礦一事他沒有向領導匯報,因為不知道申明車隊開采了多少巖夾礦,無法向領導匯報。對申明車隊的收方是每月24、25日,收方時技術科主要是馬某或安排其他人去,施工隊的人也參加,申明車隊基本上是田某3參加。主要是按照采礦部的人指定的地點進行收方,把施工方干了多少活用儀器測量出來。每次收方是土、巖石和礦石的總量。數據都準確。取樣是在現場不同的地點取礦石的樣本送到化驗室化驗礦石的品位。每次取樣的人都不一樣,魯某取樣的次數多。申明車隊處理廢石,礦上采礦車間攻關組安排幾個人現場監(jiān)督,他是負責前期的測量、預估方量、礦石取樣檢測,處理期間也是不定期的礦石取樣檢測,最后完工后再去測量收方。申明車隊處理廢石收方量是大約27000多方,大約是82000多噸。
29.魯某證言筆錄證實,申明車隊測量礦石儲量需要在礦體的邊界定四個點,他當時定的這些點不是按照現場情況定的點,是按李某5告訴在哪里定點他就在哪里定點,實際定的點比申明車隊開采的范圍小,但具體小多少他不知道。他從現場確定礦巖界限、算出礦石儲量,之后就按照李某5告訴的點制作處理方案和現場圖,做好后交給李某5。辨認-6m東南側礦巖交界處廢石處理方案。第一、二點是他出的,第三點不是他出的,數據是按李某5告訴他定的點算的數據。辨認+6m、-42m處理方案,第一、二點是他出的,后面現場圖和說明也是他出的,處理結果不是他出的。辨認-6m到+6m和-18m這兩個點的計算礦石儲量報告是他出具的,上面的數據和現場圖都是他出的,但處理結果不是他出的,也是他按照李某5告訴他的點為基礎算出來的數據。李某5叫他把實際開采的礦石下面的點測量出來后畫出圖紙,他交給李某5時李某5說礦石的形狀不合理,應該比他畫的要小,就把他定的礦石下面的點給變了,也變窄了,這樣最后算出的開采礦石量比實際開采的要少了。
30.吳斌證言筆錄證實,他于2011年7、8月份在采礦車間攻關組負責對外來車輛管理、監(jiān)督工作,當時攻關組負責人王某2,都歸采礦車間主任張某2偉管理。工作是在礦區(qū)內巡視。申明車隊在研山鐵礦二期采區(qū)內有排巖、排土工程,平時由田某3處理申明車隊的事,在采區(qū)內東南角+6米、-6米處田某3開采礦石著,田某3在采區(qū)內有多次越界開采的現象,有時是他們制止,有時他們制止不了的,就向王某2、張某3匯報,后期就是王某2、張某3和申明車隊協調處理。
31.毛磊證言筆錄證實,他于2011年8月份到采礦區(qū)攻關組上班,每天在礦區(qū)內看管車輛作業(yè),如果超出規(guī)定范圍及時警告并報告主管領導王某2。2013年年初,在采石場東南面的拆遷村位置,屬于+6、-6的采礦區(qū),申明車隊作業(yè)期間用挖溝機在那里裝車施工作業(yè),有時候會挖深些,他在巡視時多次制止過,也跟王某2組長匯報過。聽說是二輝和別人一起的買賣,田某3給申明車隊在現場負責車隊作業(yè)情況。
32.馬某證言筆錄證實,申明車隊在采區(qū)西北面,采區(qū)東南角,拆遷戶下面都干過。他負責采區(qū)內施工隊和采礦車間的采剝工程量的收方和審查及上報。平時每月月底收一次方,收方的數據真實。每次都是采礦車間通知他們收方,之后他們到施工現場,采礦車間的現場負責人,施工隊的現場負責人,和與施工隊相鄰的另一家施工隊的現場負責人到齊后,采礦車間的人告訴他們收方的位置,他們根據現場地形找出幾個測量點,然后根據測量儀器,繪制成現場圖。
33.霍丹丹證言筆錄證實,她是技術科的技術員,負責給外委單位辦理進場手續(xù),與外委單位簽訂合同、結算,辦理退場手續(xù)。申明車隊共參與三次公司開采廢石招投標,分別是2012年8月29日、2013年4月9日、2013年6月9日。申明車隊參與直接從采場拉廢石三次,分別是2012年10月15日,2012年10月24日,2012年12月21日。申明車隊與鐵礦簽訂研山鐵礦露天采場表土運輸協議10份,三和公司與公司簽訂露天采場表土運輸合同3份。兩個方案一個請示不是后補的方案,應當是當時的日期。田某3找她問過礦上的手續(xù)一共多少噸,她根據二個方案一個請示上的記載方數大概是8萬噸,就告訴田某3了。
34.李某2證言證實,2012年12月份以前任技術科主任,至2013年10月調到采礦車間任主任。技術科的采樣是由李某5負責,采樣后交給質檢車間化驗,技術科根據實際采礦部位的礦石平均品位區(qū)分礦石和廢石。采場-6、+6、-42的的巖石處理方案和請示是李某5上報給他,他和相關直接領導簽字。收方也是李某5上報后他簽字上報給公司。
35.張某5證言證實,他是司某營研山鐵礦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2011年8月份他接手礦場二期拆遷工作,拆遷是灤縣縣、鎮(zhèn)兩級政府做工作拆遷,當時就剩西法寶村12戶人家未搬遷,嚴重影響了礦上采場作業(yè)的正常推進,后來就通過施工隊參與拆遷做拆遷戶工作,最后12戶全部拆遷,完成了礦二期的拆遷工作。
36.田萬林證言筆錄證實,他是采礦車間鏟裝作業(yè)區(qū)作業(yè)長,當時采礦車間成立了外圍攻關小組,負責外來施工隊伍的指導、監(jiān)督、管理,張某2偉是領導。田某3的申明車隊負責在礦區(qū)東南角+6、-6米處施工進行排巖工程,也就是拆遷戶的位置。當時向外排土、排巖的車輛也沒有門禁,裝車就往外拉。
37.劉輝證言筆錄證實,他任研山鐵礦任采礦車間見習作業(yè)長,收方時他負責聯系技術科的測量人員,采礦車間負責監(jiān)督,現場監(jiān)督有李某6、呂某等人。田某3他們在鐵礦北面和東南角有工程,往外拉剝巖土和石。田某3工程隊施工中有爆破情況。聽說田某3工程隊晚上也施工。
38.王某2證言筆錄證實,他在采礦部下屬的一個攻關組任組長,負責采場內的巡視工作,監(jiān)督施工隊在指定范圍施工,挖出礦石及時上報,制止施工。申明車隊2011年后半年到研山鐵礦施工,一開始在礦區(qū)的北側挖土和巖石向外排土,后來又在場區(qū)的東南角挖土和巖石。申車隊在礦區(qū)東南角挖到過礦石,按規(guī)定上報了,具體怎么處理的他不清楚。
39.姚春祥證言筆錄證實,他于2011年任保衛(wèi)科長助理,保衛(wèi)科負責維護公司的消防、易制毒化學物品管理、爆炸物品的管理、廠區(qū)內的治安、防盜。防盜主要是在采場看護紅礦堆、廢石堆,廠區(qū)里面的看護、出口檢查,還有廠區(qū)、采場不定時巡邏。采場施工、外運都是由采礦監(jiān)管。以前有六、七個出口,也沒有欄桿,當時搶排巖量,根本查不過來,晚上基本沒法查。公司規(guī)定發(fā)現礦后保衛(wèi)、生產、采礦、質檢四家到場,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方案。申明有可能盜采礦石,當時車多人少,根本查不過來。
40.王洪志證言筆錄證實,2011年7月份采礦車間成立攻關組,負責對外部施工隊在礦內施工作業(yè)的監(jiān)管。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1、2月份,申明車隊在研山鐵礦二期采場東南角處,西法寶村舊址-6米處開采過礦石,24小時開采礦石。應該是-6米那塊,這個地方是地質的李某5在現場定的點,他領著測量人員劃定了界限。他每過一兩天看一回,只要不開采過界就行。
41.王立強證言筆錄證實,他是安全環(huán)??崎L,當時是科長助理姚春祥具體負責保衛(wèi)工作,進行巡邏,不定期進行檢查。對外委公司主要通過采礦車間進行監(jiān)管。
42.馬超證言筆錄證實,他于2012年11月到采礦車間攻關組工作,負責采場內所有工程段鉤機作業(yè)的監(jiān)管,就是巡山,白天基本上轉二、三回,夜班基本轉三、四次。如果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現礦石,他們立刻停止施工,通知質檢和外協部門進行檢測,如果是礦石,鉤機撤離,不是礦石,就可以繼續(xù)干活。他知道田某3是申明車隊的主要負責人,他們有什么需要通知的都找田某3。
43.趙子華證言筆錄證實,2011年7月他到攻關組工作,負責巡視外圍施工隊和外拉土石車輛的管理。攻關組王某2任組長,上面是張某2偉負責。他們在值班巡視時發(fā)現過采巖過程中出現鐵礦石的情況,因為巖層下面就是礦石,避免不了這種情況,發(fā)現后就及時上報領導處理,主要由張某2偉負責調度處理。
44.王樹證言筆錄證實,他于2014年內5月調到采礦部攻關組,負責給空車開票,裝車后就讓車走。
45.蘇心證言筆錄證實,他于2013年10月在采礦車間工作,主要負責采場內外圍管理。
46、劉某2證言筆錄證實,2013年10月以前,他到采礦車間以前就已經和申明公司簽訂合同了。
47.曹興陽證言筆錄證實,他是地測中心測量工,每月底采礦部的叫著他們給田某3的申明車隊施工地點進行收方。他負責用儀器找點進行測量,數據自動存在儀器上。他把數據從電腦中倒出來交給組長呂某。測量數據準確真實。
48.郭君證言筆錄證實,他于2010年11月開始負責收方。收方的數據真實準確。給申明車隊收方過。
49.呂某證言筆錄證實,他于2010年7月開始收方工作,每月25-26號收方,數據真實準確。給申明車隊收方過。
50.孫立民證言筆錄證實,他給申明車隊收方過,收方回來把儀器上的數導出來,交給呂某。都是實地測量,數據真實準確。
51.趙志強證言筆錄證實,他于2010年7月負責測量,主要是對外委施工隊收方,他給申明車隊收方過,數據都是真實的。
52.徐穩(wěn)證言筆錄證實,他在研山鐵礦保衛(wèi)科工作,曾到西法寶村一個崗點看著礦石不被別人偷走,當時西法寶村有幾個釘字戶沒有搬走。他知道有申明車隊,但不熟悉。進采區(qū)的車輛他們不管,對外委施工隊往外拉土、拉巖石的車輛只檢查車輛是否超速,是否蓋苫布,對車輛拉的物品不檢查。
53.尹雅君證言筆錄證實,他在研山鐵礦保衛(wèi)科工作,平時在二期采場內的崗點負責看礦石。外委隊伍外運有七、八個出口,四通八達,沒法監(jiān)管。采場外委隊伍外運,歸采礦車間監(jiān)管。
54.劉磊證言筆錄證實,他在保衛(wèi)科工作,2012年去巡邏隊時正是剝巖量最大的時候,有三十多家外委在采場施工。他們施工采礦車間有調度二十四小時監(jiān)督,也有質檢的二十四小時監(jiān)督。他們對拉什么東西不管,主要是道路交通秩序。
55.董春輝證言筆錄證實,他是資產財務科科員,礦石成本計算表和礦石鐵精粉統計表的數據是質檢科苗淑賢科長提供的。礦石成本計算表中本月原礦品位是本月原礦石的綜合品位,不是某一點的具體品位。累計原礦石品位的數據是累計以前每月的原礦石品位綜合得出的。鐵精粉成本計算表中本月鐵精粉是代表本月鐵精粉的綜合品位。累計鐵精粉品位的數據是累計以前每月的鐵精粉品位綜合得出的。
56、張艷玲證言證實,她在三和公司任會計。法人是田某3。主要經營貨物運輸。
57、劉某3偉證言筆錄證實,他在三和公司負責收票,對票發(fā)放工人工資。2013年4月他剛上班,公司在鐵礦有排巖工程,他管在司某營鐵礦帶車。之后他在鐵礦二期北門口開票。三和公司競標成功后,一共拉了二個月礦石,他聽說拉了60多萬噸。
58、王某3證言筆錄證實,他開的申明商貿公司和申明貨運車隊,法人是王某4新。他把申明車隊的手續(xù)轉借給李某1,是2011年或是2012年,是田某3從他手拿的手續(xù)。就是和鐵礦簽合同用。
59、王某4新證言筆錄證實,他是申明車隊的法人,公司和車隊都是他妹夫王某3的。他沒代表公司簽過合同,他就負責車的年檢、二保、過戶。
60、王銀秋證言筆錄證實,他出資給朱鐵民,他和黃某、劉某4三人合伙操持車隊,后來劉某2他們的欠朱鐵民他們4.2萬不給,他出面找劉某2要錢。他去過劉某2開采礦石現場,他看見過他們開采礦石。朱鐵民他們從礦二期東面山下拉的礦石。三和公司實際操控是劉某2。
61、陳自義證言筆錄證實,他在三和公司上過班,負責給大車開票。就是在司某營鐵礦二期采區(qū)內,大車拉剝巖土和剝巖石。他們開票記載車號、方數、裝價,單價,每天下班將票給姓張的女會計。在拉土和剝巖石現場由田某3和劉某3偉負責。
62、李芳證言筆錄證實,2012年初到2014年5月他在研山鐵礦剝巖區(qū)負責開票,他是給田某3干的。他們挖的都是土和少量巖石,在-6米的地方挖到過礦石,當時礦上來人看了一夜,第二天就派車拉走了。
63、陳某軍證言筆錄證實,他在研山鐵礦二期礦坑里負責開票,他們往外運的是剝巖土和礦石。
64、李某7證言筆錄證實,他是2012年10月至年底干了二、三個月,他負責開票,就是排土、排巖、上站、拉山坯車,他不知道是否開采過礦石。
65、陳帥證言筆錄證實,他負責開票,就是排土、排巖、上站。
66、于新才證言筆錄證實,2005年至2010年10月底,他跟王某1搞運輸,到2009年底進入司某營礦。李某1認識王某1,以申明車隊進入鐵礦做工程,開始拉礦上廢料對外賣,2010年5月開始在二期做排土排巖工程。王某1是替劉某2盯著,實際是劉某2和李某1的股,這是王某1和李某1親口對他說的。他是負責協調車隊跟礦上采礦車間的關系,現場指揮施工、管理工人,2010年10月他不干了。
67、曹某證言筆錄證實,2012年2月他在三和公司上班,他負責排巖開票。2012年底田某3安排他在小山村選場負責過磅呆了兩個晚上,記拉礦石車的數,當時一共拉了110多車,有5千噸礦石,是公司在礦上競標的廢石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