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7)蘇106刑初65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06-30
審理經過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寧鼓檢訴刑訴〔2017〕6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蔣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莫某某及其辯護人丁嘉健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莫某某按照每天人民幣30元至50元不等價格的計算方式,向周某出售其從侯某(另案處理)等人處購買的含有公民個人信息的工商登記日更資料,其出售給周某的信息共計1.2萬余條。
2016年9月23日12時許,公安機關在南京首屏商擎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將被告人莫某某抓獲,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莫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其常住人口信息、抓獲經過、聊天記錄、郵件截屏、買賣信息統(tǒng)計表等書證,證人侯某、周某等人的證言,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電子證據檢查筆錄、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及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莫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非法方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莫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適用法律正確,提請對其從輕處罰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納。對于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莫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應予以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方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達1.2萬余條,已構成情節(jié)嚴重,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莫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歸案后認罪悔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本院為維護司法秩序,懲罰犯罪,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莫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二十日,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朱錫平
人民陪審員錢晨
人民陪審員楊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
見習書記員王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