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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刑初73號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1-24   閱讀:

審理法院: 孝昌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鄂0921刑初7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7-08-04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組織賣淫罪

審理經過

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檢察院以孝昌檢公訴刑訴(2016)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朱某2、劉某3、黎某4、李某5、隆某6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楊某7、胡某8、望某9、余某10犯協助組織賣淫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鄂0921刑初8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李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朱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劉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黎某4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李秀芳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隆某6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楊某7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胡某8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望某9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余某10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1、朱某2、劉某3、黎某4、李某5、隆某6、楊某7、望某9不服,提出上訴。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鄂09刑終37號刑事裁定書裁定:一、撤銷孝昌縣人民法院(2016)鄂0921刑初81號刑事判決;二、發(fā)回孝昌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7月11日不公開開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審理了本案。孝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羅玉華、被告人朱某2及其辯護人李玉龍、被告人劉某3及其辯護人余立成、被告人黎某4及其辯護人柳永進、被告人楊某7及其辯護人彭想靈、被告人李某5、隆某6、望某9、胡某8、余某10,證人吳某1、厲運東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本院審判委員會進行了討論并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孝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1與王某2、楊某1(均另案處理)三人發(fā)起在孝感市大悟縣城區(qū)前進大道開設“廣平沐足”店,李某1邀約被告人朱某2,王某2邀約李某1、張某2(均另案處理),楊某1邀約被告人劉某3、呂某(另案處理)共同出資注冊成立大悟廣平足療休閑有限公司,同時聘請被告人楊某7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期間的安全、糾紛及與政府部門的接洽等工作,暗中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皬V平沐足”店賣淫區(qū)從2013年9月份開業(yè)到2015年10月2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共有非法收入12533120元,扣除公司工作人員工資、特別經費、“媽咪”和賣淫女提成、生活費等費用外,李某1和朱某2獲利158萬元;王某2、李某4星、張某2及劉某3、楊某1、呂某各股獲利158萬元,楊某7獲利432606元。

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廣平沐足”店成立之初聘請被告人黎某4托管整個公司的管理及營銷工作,包括賣淫區(qū)的策劃、賣淫女的招聘等。2013年9月,黎某4介紹被告人望某9、李某5到“廣平沐足”店工作,望某9任“廣平沐足”店主管經理,負責店員考勤、賣淫區(qū)衛(wèi)生等日常工作,李某5任“廣平沐足”店賣淫區(qū)領班,負責招募和管理賣淫女。

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隆某6和閔某(另案處理)合伙承包“廣平沐足”店賣淫區(qū),組織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并對賣淫女進行管理。

2014年10月,被告人胡某8受聘任“廣平沐足”店主管經理,負責“廣平沐足”店員工考勤、賣淫區(qū)日常管理等工作。被告人余某10受聘“廣平沐足”店,先后任某和出納工作。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3于2015年11月23日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動員李某1于2016年4月8日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朱某2、余某10于2015年12月19日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自首。2016年3月20日在被告人李某1的協助下,公安機關抓獲楊某1。在辦案過程中,公安機關現場查獲贓款168850元,李某1退繳非法所得40萬元,朱某2退繳非法所得20萬元,劉某3退繳非法所得50萬元,楊某7退繳非法所得10萬元,悉數上交財政。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了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出示了指認筆錄、照片、現場檢查筆錄、大悟廣平足療有限公司會計賬簿、孝感昌審會計事務所報告書、房屋租賃協議、承包協議、合伙協議等證據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1、朱某2、劉某3、黎某4、李某5、隆某6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楊某7、望某9、胡某8、余某10的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本院查明
針對上述指控,被告人李某1當庭自愿認罪,同時辯稱其不應當被認定為組織開店的人;楊某7是廣平沐足店的法人代表,第一被告人應該是楊某7;公司的股東包括王某2、劉某3和李某1的責任是同等的;起訴書指控其分得利潤158萬元,其中包括正常合法的收入,其向公安機關交納60萬元,已全部退清非法所得。被告人李某1的辯護人辯稱:1、對公訴機關指控李某1犯組織賣淫罪的罪名無異議;2、李某1與其家屬先前與辦案民警打電話,反映李某1準備于2015年12月19日去孝昌公安局投案自首,按辦案民警要求,李某1攜帶籌好的60萬元資金的現金卡前往孝昌公安局途中,且歸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3、李某1屬初犯、偶犯,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贓,請求對李某1減輕處罰。

被告人朱某2當庭自愿認罪。被告人朱某2的辯護人辯稱:1、朱某2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而不是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錯誤;2、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3、有立功行為;4、有自首情節(jié);5、積極退贓,請求對朱某2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3辯稱其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而不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劉某3的辯護人辯稱:1、劉某3的行為不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條件,僅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2、劉某3在共同犯罪中僅起到投資入股他人的作用,沒有主動權和決策權,是一種次要和輔助性作用,應認定為從犯;3、屬自首,具有立功表現;4、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5、系初犯,案發(fā)后積極退出獲得的分紅效益款,請求對劉某3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黎某4辯稱其沒有參與招聘與策劃,沒有出資,只是介紹了望某9,其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同時提出其最初關押時間為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黎某4的辯護人辯稱:1、黎某4的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而非組織賣淫罪;2、羈押期間如實供述所有事實,當庭自愿認罪;3、屬初犯;4、作用相對較小,主觀惡性不大,應當認定為從犯;5、提供同案犯的線索,幫助公安機關及時抓捕嫌疑人起到決定性作用,有立功表現,請求對黎某4減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5辯稱其只是帶領客人,屬于打工性質,屬于協助組織賣淫,不構成組織賣淫罪。

被告人隆某6辯稱:1、我只是名義上的媽咪,真正負責一系列事情的是閔某;2、任職僅僅一個月,所得金額只有12000元左右;3、沒有負責賣淫女的招聘工作,只是充當后勤管理的身份,與老板之間是雇傭關系,不是股東,沒有參加管理層決策方面的事情,并不是組織者、指揮者以及控制者,屬于協助組織賣淫。隆某6同時提出其于2015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關押于孝昌縣公安局。

被告人楊某7當庭自愿認罪。被告人楊某7的辯護人辯稱:1、楊某7犯罪情節(jié)較輕;2、系從犯;3、系坦白且認罪態(tài)度好;4、有立功表現;5、積極退贓;6、年紀較大,體弱多病,不宜關押,請求對楊某7從輕處罰。

被告人望某9當庭自愿認罪,同時提出其于2016年2月19日因本案被關押于荊州。

被告人胡某8、余某10當庭自愿認罪,請求人民法院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1與王某2、楊某1(均另案處理)三人發(fā)起在孝感市大悟縣城區(qū)前進大道開設“廣平沐足”店,李某1邀約被告人朱某2,王某2邀約李某1、張某2(均另案處理),楊某1邀約被告人劉某3、呂某(另案處理)共同出資注冊成立大悟廣平足療休閑有限公司,同時聘請被告人楊某7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期間的安全、糾紛及與政府部門的接洽等工作,暗中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皬V平沐足”店賣淫區(qū)從2013年9月份開業(yè)到2015年10月2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共有非法收入12533120元,扣除公司工作人員工資、特別經費、“媽咪”和賣淫女提成、生活費等費用外,李某1和朱某2獲利158萬元;劉某3、楊某1、呂某三人共獲利158萬元;王某2、李某1、張某2三人共獲利158萬元;楊某7獲利432606元。

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廣平沐足”店成立之初聘請被告人黎某4托管整個公司的管理及營銷工作,包括賣淫區(qū)的策劃、賣淫女的招聘等。2013年9月,黎某4介紹被告人望某9、李某5到“廣平沐足”店工作,望某9任“廣平沐足”店主管經理,負責店員考勤、賣淫區(qū)衛(wèi)生等日常工作。李某5任“廣平沐足”店賣淫區(qū)領班,負責招募和管理賣淫女。2015年9月至10月21日,被告人隆某6和閔某(另案處理)合伙承包“廣平沐足”店賣淫區(qū),組織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并對賣淫女進行管理。

2014年10月,被告人胡某8受聘任“廣平沐足”店主管經理,負責“廣平沐足”店員工考勤、賣淫區(qū)日常管理等工作。被告人余某10受聘“廣平沐足”店,先后任某和出納工作。

同時查明:被告人李某1于2015年12月1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2016年3月20日在李某1的協助下,公安機關抓獲楊某1。被告人朱某2、余某10于2015年12月19日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2017年1月9日經朱某2勸說,呂可壽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劉某3于2015年11月23日主動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并動員李某1、張祖猛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黎某4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被告人望某9的情況,對抓獲望某9起到關鍵作用。被告人楊某7于2015年10月22日電話聯系胡某8,公安機關將胡某8抓獲

又查明:在辦案過程中,公安機關現場查獲贓款168850元;被告人李某1退繳非法所得40萬元,被告人朱某2退繳非法所得20萬元,被告人劉某3退繳非法所得50萬元,被告人楊某7退繳非法所得10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被告人、辯護人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證實:我是2015年12月19日在我朋友家吃飯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楊某1、劉某3、呂某在2013年前就合伙在大悟縣城區(qū)經營洗腳店,我與楊某1都是廣水市長嶺村人,以前一起承包水庫養(yǎng)過魚。2013年四五月份,楊某1要擴大洗腳店的規(guī)模,邀請我入股,和王某2、呂某、劉某3等人開一家大型桑拿洗腳城,并暗中進行賣淫活動,之后我們通過幾次協商就決定了此事,并商定注冊“廣平沐足”有限公司,楊某1和劉某3推薦楊某7為公司法人,并給楊某710%的干股和每月5000元的工資,由他負責安全和相關政府部門的接洽等工作,所有股東同意后就注冊了該公司。公司股份由我和我的連襟朱某2各出資50萬元占一股,王某2、李某1、“張某3四”共同出資占一股,楊某1、呂某、劉某3共同出資占一股,各股份占公司總額的33%。同時決定由我、王某2、楊某1各安排一個自己的親信進店負責相關部門,我安排的是朱某2負責出納工作,余某10(朱某2妻子)負責后勤工作;王某2安排的是其舅兄李某4任會計;楊某1安排的是其妹妹楊某3任倉管一職,之后也負責過后勤和會計等職務;管某以前一直在楊某1、劉某3、呂某老店工作,公司開業(yè)后就任會計,2015年五六月份因個人發(fā)展辭職。2013年6月份,我們委托“嘉禾”裝修公司開始裝修,現場具體施工由劉某3負責,包括洗腳區(qū)、密碼門、吧臺、逃生通道等。2013年9月18日公司正式營業(yè)。王某2開始任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每個月工資6000元,我和劉某3每月2000元;2014年年初至2015年10月我任公司實際負責人,工資也是每月6000元,王某2和劉某3各2000元工資;胡某8任執(zhí)行經理,負責整個公司的具體運營、日常管理、采購核銷、人員管理工作,每個月7000元工資;現任會計李某4之前也任過出納,她負責公司所有賬目核對,月工資2600元;現任出納余某10之前管理后勤,月工資2600元;現任某楊某3,月工資3000元。公司的管理和運營都承包給黎某4,他按我們股東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規(guī)章制度,包括員工手冊、考勤、請銷假、倉管、財務報銷等制度,公司人員按這些制度執(zhí)行。賣淫區(qū)分別是2013年10月份李某5與王某2簽訂的合同,李某5任“媽咪”;2014年9月我與余某簽訂的合同,余某任“媽咪”;2015年9月份我與隆某6、閔某簽訂合同,閔某和隆某6任“媽咪”。賣淫所得按55%和45%分成,公司只對“媽咪”不對賣淫女;所有的賣淫區(qū)的合同都是一年,“媽咪”負責賣淫區(qū)的所有事務和賣淫女的招聘、賣淫所得的核對、賣淫女的日常管理等事務,沒有工資,只有賣淫區(qū)的提成。公司負責提供一部分賣淫用品,為賣淫女和“媽咪”提供食宿;賣淫區(qū)每周或者每10天結算一次,由“媽咪”和會計對賬;為保證公司的正常運營,“媽咪”和公司簽合同之前要繳納一定的押金,防止中途中止合同。公司從租房、裝修、營銷、轉包等合同大部分都是我簽訂的,但是是我們股東商量后才簽的合同。公司的日常開支王某2之后就是由我簽字報銷(包括賣淫區(qū)的提成),500元以上的開支由我、王某2、劉某3商量決定;公司開業(yè)時我、王某2、劉某3三個人簽訂了一份“合伙經營協議書”,協議書有我和他們兩個人的簽字,協議約定公司經營期間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等細節(jié)。公司每年年底召開股東大會,由劉某3召集(因為他業(yè)務熟),所有股東都會參加,包括楊某7也參加;日常會議由胡某8召集,洗腳技師的會議由技師主管召集開,賣淫區(qū)的會議由“媽咪”召集,有些會議有記錄,有些沒有。公司從開業(yè)到被查獲,我共盈利大約50萬元人民幣。

2、被告人朱某2的供述證實:2013年6月,李某1、王某2、劉某3等人商量籌建“廣平沐足”店,各占30%的股份,楊某7占10%的干股,在大悟縣前進大道租了房子,他們商定由李某1簽合同,合同約定:租期6年,前三年每年10萬元,后三年每年30萬元。房屋租好后由劉某3、王某2、我(代表李某1)負責“廣平沐足”店的裝修,裝修期間,劉某3設計了密碼門和賣淫區(qū)的逃生通道,裝修了三個多月,投資400萬左右,我和李某1各出資50萬,共100萬,共同占股份的30%。公司2013年9月10日開始營業(yè),我負責出納工作,當年11月份我就辭職走了。在此期間王某2任公司總負責人,負責財務簽字和管理工作,工資每月6000元,劉某3和李某1工資2000元,楊某7每月工資5000元。那時一樓是大廳,二樓東邊是賣淫區(qū)、西邊是洗腳區(qū),中間有密碼門隔開。賣淫區(qū)的“媽咪”是李秀,承包合同和王某2簽的,期限不清楚,李秀負責賣淫區(qū)的所有事務包括賣淫女的招聘、賣淫所得的核對、賣淫女的管理等,她按55%提成、公司占45%,公司負責提供賣淫女的食宿;楊某7負責處理糾紛、安全和相關政府部門的接洽工作;楊某3任大堂經理,每月3000元工資,負責前臺的接待及后勤工作;余某10負責廚房采購,每月2600元工資;管某任會計;我走后李某4接我的手任出納。從開業(yè)到被查獲期間我共分紅51萬元左右,都是李某1打到我的卡上的。

3、被告人劉某3的供述證實:2005年至2012年年底,我與楊某1(姑舅老表關系)、呂某三人合伙在大悟縣城區(qū)經營洗腳店,因所租房屋到期,我們三人計劃不再開店;2013年上半年,楊某1和我說養(yǎng)魚效益不好,他與李某1、王某2計劃在大悟縣開設一家大型洗腳城,叫我入股,我聽后就投了40萬的暗股在楊某1名下,占楊某1股份的三分之一,楊某1同時又邀約呂某在他名下入暗股,具體多少我不清楚。在此店籌劃時,我、李某1、朱某2、王某2、李某1、楊某1、呂某等幾乎所有的股東都彼此見過面,由李某1、王某2、楊某1三大股東發(fā)起,裝修時由于楊某1長期在外養(yǎng)魚,所有委托我與李某1、王某2簽訂了一份“合伙經營協議”,協議約定共擔風險、共負盈虧,還約定公司用錢超過500元的、做活動、搞宣傳等都必須經過我、李某1、王某2同意;實際公司的發(fā)起人是楊某1、李某1和王某2。他們三人各占公司股份的30%;朱某2在李某1名下入股;我和呂某在楊某1名下入股;李某1、“張某3四”在王某2名下入股;我和呂某各占楊某1股份的三分之一,其他股份中各占的比例我不清楚。股東共同商定聘請楊某7當法人(實際注冊的法人也是他),給他5000元每月的工資,還給他10%的干股,他主要負責公司日常安全、糾紛、與政府部門的接洽等。公司開業(yè)之前,我、王某2、李某1約定,我們都參與公司的管理和監(jiān)督,從我們三人中推舉一人實際負責公司的運營和管理,每月6000元工資,其他兩人每月2000元工資。三個大股東還約定:每個人安排一個自己的親信到相關部門工作,李某1安排的是他連襟朱某2和余某10分別在公司任出納和后勤一職,每月工資2600元;王某2安排的是他舅兄李某4任會計,工資2600元每月;楊某1安排的是其妹妹楊某3任某、會計、倉管等工作,工資每月3000元;我代表楊某1在公司行使股東權,并且我、呂某、楊某1每年從各自效益提成中每人補4000元給楊某3。2013年9月份公司開業(yè),由王某2實際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所有的營銷承包給姓黎的,合同不知道是王某2還是李某1簽的。賣淫區(qū)第一任“媽咪”是李秀、第二任“媽咪”叫余某、第三任“媽咪”叫隆某6和閔某;都簽了承包協議的,承包期間賣淫女的招聘及工資由承包人負責。2013年年底,李某1接手王某2的工作,聘請的大堂經理是胡某8,工資6000元每月,李某1負責一直到2015年10月份被公安機關查獲。

4、被告人黎某4的供述證實:我是2016年1月13日被武漢鐵路公安局在火車站抓獲的。2013年9月份左右,我受“廣平沐足”股東李某1委托,承接此店所有管理、營銷等工作,包括賣淫區(qū)營銷策劃。我在這個行業(yè)有大量的團隊資源,當時我和李某1他們商量托管經營的管理費每月2萬元,簽了合同后我先是介紹王飛和“媽咪”李某5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營銷工作,后來公司對王飛不滿意就辭退了,我又介紹望某9接替王飛的工作當執(zhí)行經理,他每月從其工資中給我1000元;我按照公司的要求給公司制定員工手冊和一系列規(guī)章制度,并建議24小時營業(yè)。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媽咪”是李某5,2014年9月份之后是余某,桑拿收費為398元/70分鐘、598元/90分鐘?!皬V平沐足”第一任“媽咪”是黃燕,李某5開始在黃燕手下做“小姐”,后由于黃燕招聘不到足夠的賣淫女,不到一個月就被公司辭退了,李某5就接手黃燕的工作,負責賣淫女的招聘、日常管理、賣淫物品的采購等工作,按55%:45%分成,還每個月給我分紅2000元;隆某6是我的老鄉(xiāng)。

5、被告人李某5的供述證實:2013年10月份,我經黎某4介紹去大悟縣“廣平沐足”上班的,我開始做技師(賣淫女),“媽咪”是黃燕,一個月后黃燕辭職了,公司老板王某2就找我,叫我做領班履行“媽咪”職責,當時賣淫區(qū)有7個技師,有時候生意好技師不夠,我就從外面叫1-2個技師,有時候找不到我就打電話給黎某4叫他幫忙找,但是還是找不到;后來店內技師也介紹朋友過來上班,有時候王某2也介紹技師過來,基本上滿足了店內的要求。我當領班時的價位有398元和598元兩種,我提成55%,公司提成45%,另外我每個鐘給黎某4提成5元,我與公司每周結算一次。半年后,因我每天24小時吃不消,就向王某2提出不做了,但是王某2挽留我,我就一直堅持到2014年8月底,老板李某1跟我說要找正規(guī)的“媽咪”來管理賣淫區(qū),意思叫我走,我把工資結算完后于2014年9月份離開“廣平沐足”店,再一直沒去過。我知道公司的股東有王某2、李某1和劉某3,實際承包人是黎某4,還有一個姓望的人當執(zhí)行經理,另外朱總和管某任出納和會計,朱總的老婆管后勤,劉某3的表姐在里面什么都管。

6、被告人隆某6的供述證實:2014年年底,我武漢的朋友介紹我認識了閔某,與她混熟后她叫我與她一起合作,到大悟縣“廣平沐足”店組織賣淫女賣淫,還說和店的老板談好了,合同一簽就可以經營。2015年9月中旬,我和閔某一起去找“廣平沐足”店的老板李某1,商量好后我們就把合同簽了,還交了3萬元的押金(我和閔某各出資15000元),簽合同是在廣水應某一個吃飯的地方。三天后的下午,我和閔某就組織了七八個賣淫女進駐“廣平沐足”店,開始在二樓密碼門內賣淫區(qū)組織賣淫了。賣淫女的服務項目和價格由公司確定,分別為:398、498、598、698、800、1000元,外籍女(閔某給我打電話說的,不知道誰請來的,聽說是泰國女)600元,我們與公司按55%和45%分成,我們占55%,我們與公司賣淫所得分成是10天一核算,在經營期間我們除了賣淫女提成外,我和閔某各分得2萬元左右,直到2015年10月21日晚被公安機關查獲。

7、被告人楊某7的供述證實:我是大悟縣水務局退休干部,是“廣平沐足”的一個股東,另外三個股東是楊某1、李某1和一個姓王的(具體名字不清楚,應某人),楊某1以前承包宣化水庫的時候我在水務局上班和他關系很好,是他引進來的。公司裝修和設計都是他們三人請應某的師傅,裝修是李某1設計搞的,因開業(yè)之前我們計劃從事組織賣淫活動,所以裝修時考慮到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設置了暗門和密碼門,我投資了12萬元,他們給我10%的股份。公司開業(yè)后主要有洗腳、按摩和桑拿三項業(yè)務,有40多人,沐足技師按4-6分成,另外一個月保底工資1000元,桑拿和按摩人員的工資由轉包者負責。公司財務輪流做,我是名義上的法人,真正的負責人是李某1,大堂經理叫胡某8,管某任會計之后交給楊某4(楊某3,楊某1的妹妹),再之后是李某4任會計,此項工作都是李某1安排的;還有一名股東叫劉某3,與楊某1是姑舅老表關系,也是楊某1邀約入股的。我每個月領取5000元工資外,還以特別經費的名義領取報酬,有時候以效益提成的方式領取報酬,都是公司安排的。楊某1說這些經費都是他在股東會議上為我爭取的,所以有時候在這些費用中抽出30%給楊某1,我共得利潤50余萬元左右,另外接待費實報實銷,都是李某1同意的。2015年10月份,我得到消息有人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司有賣淫嫖娼行為,我就和李某1說叫他將桑拿部關停掉,他一開始還同意,但始終沒有關停,說其他股東不愿意,我氣不過有10幾天沒去上班,本來計劃脫離“廣平沐足”店的,沒想到被你們公安機關現場抓了。

8、被告人望某9的供述證實:我以前在北京打工時認識黎某4,2013年10月份,黎某4給我打電話叫我去大悟“廣平沐足”做大堂經理,我去時“廣平沐足”已經在營業(yè),我的工資每個月9000元,我和黎某4約定好我領取工資后每個月給他1000元,就是2014年8月份我離開的那個月沒有給黎某41000元。我知道公司有賣淫嫖娼活動,有次大悟縣公安局檢查時我提醒公司老板李某1建議停業(yè),他聽了我的意見停業(yè)15天,后風聲過了就又開始營業(yè),公司如果有我處理不了的問題我就向李某1或者向公司法人楊某7匯報。我知道“廣平沐足”的老板有三個:王某2、李某1、劉某3,實際承包人是黎某4,賣淫區(qū)的經理是李某5,胡某8是沐足區(qū)主管,另外還有朱某2、管某、李某4等人任出納和會計。

9、被告人胡某8的供述證實:我是2014年二三月份來“廣平沐足”店工作的,我開始任足療部的主管,月薪3000元,到2014年10月份,足療部的主管經理辭職了,李某1就升我為主管經理,月薪7000元,還有200元的全勤獎,負責一樓的收銀、二樓足浴、還有保潔阿姨和每個部門的考勤、庫房等工作,還負責店內采購、外國籍賣淫女的生活安排及報鐘對賬等工作。二樓賣淫區(qū)有密碼門,外部人員中只有我知道密碼,密碼經常換,如果換了密碼阿芳(隆某6)就會告訴我新密碼。賣淫區(qū)的價位有:398元、498元、598元、600元、698元、798元這幾種。賣淫區(qū)之前的承包人是余某(廣水口音);公司設有出納和會計,李某4、楊某4、余某10都任過出納;楊某5(楊某7)是公司的法人,公司的安全如果有問題由他處理。

10、被告人余某10的供述證實:2013年清明節(jié)的時候,我和我丈夫朱某2聽李某1(我的妹夫)說想開一個大型洗腳城,邀請我們入股,我和朱某2商量后就入了40萬的股在李某1名下,后來朱某2在“廣平沐足”店裝修時墊付了10萬元,共入股50萬元。當年9月份,朱某2工作了2個月將裝修款還清后就辭職出去打工了?!皬V平沐足”店開業(yè)時我就到公司從事買菜工作,月薪2600元。2015年7月份,公司三個股東劉某3、李某1、王某2認為買菜容易搞鬼,要我、李某4(出納)、楊某3(會計)三個人輪流換崗工作,當時我說我文化低不能任出納工作,劉某3不同意,并安排李某4教我當出納,我剛當了2個月出納就被公安機關查處了。公司經營的項目分兩個區(qū)域,二樓西邊是足療區(qū),東邊是賣淫嫖娼區(qū),中間有密碼門隔開;足療區(qū)的技師自己到食堂打飯吃,賣淫區(qū)的技師由廚房做飯的阿姨送上去吃。公司平時是李某1、王某2、劉某3參與管理,其他股東沒有參與,另外公司法人是楊某5(我不知道名字),他的工資是每月5000元;胡某8是公司主管經理,所有考勤和購物都由她負責。我總共提成大概50萬元左右,都是李某1打到朱某2的卡上。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楊某1的證言證實:我投資的大悟縣前進大道“廣平沐足”店是我以前經營該店的升級,當時我、呂某、李某1、朱某2、劉某3、王某2六個人商量,在我以前店的基礎上增加高端養(yǎng)生這個項目,我認為有利可圖,我和呂某就委托劉某3監(jiān)管此店的財務,劉某3也同意了。這樣從表面上看公司只有王某2、李某1和劉某3三個股東。他們簽沒簽協議我不清楚,我和呂某每人在劉某3名下入股50萬元(實際各出資45萬元,以前的老店折款15萬元)。新的“廣平沐足”店房屋租好后,有股東提出讓我去做楊某7的工作叫他出任公司法人,公司給他10%的干股和2000元工資(后來聽我妹妹楊某3說楊某7每月5000元工資),對他的要求就是負責此店的安全及政府部門的協調工作;我給楊某7打電話他就同意了。新“廣平沐足”店開業(yè)時,劉某3說要工商驗資,我就把我的身份證給劉某3了。公司開業(yè)后,我沒有參與公司管理,李某1負責管理財務和整個公司的日常工作,管某負責會計,朱某2任出納,我妹妹楊某3先后擔任會計和采購工作,后來他們的工作變動我不清楚。中途我從我朋友那里得知公司里有賣淫活動,我和呂某找劉某3談過此事,要求劉某3也退股,股份以100萬的價格轉讓,但始終沒有轉出去,直到被公安機關查獲。從公司開業(yè)到被查獲我共分紅52萬元左右。

2、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我是通過“廣平沐足”店的股東劉某3做工作來投案自首的,他說投案自首可以減輕對我的處罰,我一直在山東、天津打工,很少回家。2013年9月份左右,王某2對我說他想和別人合伙開一個大型洗腳城,內設浴池、按摩等,要我出70萬在他名下入股,我說入股可以,但我不參與管理,他對我說公司交給有經驗的專業(yè)團隊管理。公司從選址、設計、裝修、經營、管理等我都沒有介入。公司經營到中途,我聽朋友說里面有賣淫活動,我覺得是非法的,就找王某2要求退股,他叫我自己找人接手,我找到張某2,他愿意購買但是沒有那么多錢,只購買了我20萬的股份。我知道公司的法人叫“老楊”,李某1和劉某3名下都有其親戚入股,但我不認識這些人。從此店開業(yè)到2015年10月被查,我共分紅70萬左右,這些錢都是王某2轉入我的卡上的。

3、證人田某、王某1、高某、吳某2、李某2、楊某2、龐某等人證言,均證實她們在“廣平沐足”店從事賣淫及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的情況。

4、證人談某、張某1、李某3、陶某、黃某1、黃某2、劉某、童某等人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10月21日晚在“廣平沐足”店內嫖娼及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的事實。

5、證人吳某1庭審時的證言證實:李某12015年12月19日在我家中被孝昌公安局抓獲,吃午飯時,李某1說他有事,他說要到公安機關去投案自首。

6、證人厲運東庭審時的證言證實:在電話中余輝多次談到李某1要來投案自首,但始終沒有來。隨后我們又用技偵手段,偵查李某1在廣水,我們就趕去了,在吳某1家中抓到了李某1,他當時說“我是準備投案自首的。”事前我們也讓李某1交納非法所得150萬元,但他的錢一直沒有準備足,當時李某1躲在屋角內被抓的。

(三)書證

1、稅務登記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廣平沐足”會所電話號碼通訊錄、房屋租賃合同、托管經營合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天財商龍管理系統(tǒng)合同、合伙經營協議、供水管理合同、交接書等,證實“廣平沐足”店從各股東起意到該店運營的過程。

2、技師合作協議、技師報鐘登記表及小票、技師操作流程、報鐘系統(tǒng)流程截圖、兌單表、賬本及月統(tǒng)計表、費用報銷單、工資表等,證實“廣平沐足”店從事賣淫活動的事實。

3、公司收入、支出表、股東分紅明細表,證實該公司的費用及股東分紅情況。

4、辨認筆錄及照片、指認賬本照片、現場抓獲圖、罰沒收入票據、湖北省非稅收入票據,證實“廣平沐足”店從事賣淫活動的被查人員相互指認情況,對賣淫嫖娼者進行行政處罰情況,現場查獲非法收入168850元,及被告人朱某2、余某10、劉某3、楊某7等人退繳非法所得的情況。

5、孝昌縣公安局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說明,證實十名被告人均未發(fā)現有違法犯罪記錄。

6、抓獲經過、歸案情況說明、關于李某1舉報材料落實情況的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關于朱某2立功情況說明、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質證筆錄,證實:2015年10月21日現場抓獲被告人隆某6。2015年10月22日抓獲被告人楊某7,通過楊某7電話聯系胡某8并將胡某8抓獲。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劉某3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2015年12月19日通過偵查在隨州市洛陽鎮(zhèn)一居民房內將被告人李某1抓獲。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朱某2、余某10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黎某4被武漢市鐵路公安處漢口車站派出所抓獲。2016年2月19日將被告人李某5抓獲。2016年2月21日將被告人望某9抓獲。2016年2月22日通過李某1的舉報材料將楊某1抓獲。隆某6于2015年10月22日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朱某2勸說呂可壽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

(四)鑒定、檢驗報告書

1、孝感昌審會計事務所《報告書》證實:廣平足療休閑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到2015年10月營業(yè)期間的收入共計人民幣24574745元,其中賣淫區(qū)收入12533120元,支出共計23962274元,余額為7124771元。

2、孝昌縣第一人民醫(yī)院檢驗報告證實:賣淫女田某、王某1、高某、吳某2、李某2、楊某2、龐某、兩名泰國籍賣淫女等人HIVI+2和梅毒抗體檢查均呈陰性。

(五)有十名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朱某2、劉某3以營利為目的,共同出資,合伙開設“廣平沐足”店,為賣淫女提供住所并組織多人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黎某4、李某5、隆某6招募、雇傭多人在“廣平沐足”店從事賣淫活動,對賣淫女進行管理,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楊某7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期間的安全、糾紛及與政府部門接洽等工作,被告人望某9、胡某8、余某10受聘“廣平沐足”店,從事安全、接待、出納等日常工作,協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朱某2、劉某3、黎某4、李某5、隆某6在組織賣淫的共同犯罪過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楊某7作為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協助組織賣淫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望某9、胡某8、余某10在協助組織賣淫過程中,起次要的輔助作用,系從犯,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李某1辯稱其不應當被認定為組織開店的人,楊某7是廣平沐足店的法人代表,第一被告人應該是楊某7的辯護意見,經查,李某1、王某2等人相互商量共同出資經營廣平沐足店,幾人對所得利益進行分紅,李某1應為組織開店的人,楊某7只是公司名義上的法人代表,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李某1的辯護人辯稱李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某1于2015年12月29日14時50分被公安機關在隨州市洛陽鎮(zhèn)其朋友家中抓獲并接受第一次訊問,有李某1的供述及孝昌縣公安局的到案經過予以證實,證人吳某1、厲運東的證言亦無法證實李某1系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但李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李某1辯稱公司的股東包括王某2、劉某3和李某1的責任是同等的,其已退出非法所得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李某1的辯護人辯稱李某1屬初犯、偶犯,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贓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朱某2的辯護人辯稱朱某2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而不是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朱某2雖然不是“廣平沐足”店的登記股東,但從各股東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及其本人的供述上看,其在其連襟李某1股份下投資50萬元且得到分紅50萬元左右有公司賬目及審計報告予以佐證,而且“廣平足療有限公司”是有稅務和工商登記的法人組織,其三個登記股東和登記股東之下的分股東的出資情況基本相同,股東之間是一個利益的共同體,該公司從事非法賣淫活動,從策劃到組建成立是各股東合謀的結果,朱某2作為公司的股東稱其不知道該公司的經營項目包括足療和賣淫有悖常理,對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朱某2的辯護人辯稱朱某2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朱某2的辯護人辯稱朱某2有立功行為,經查,有關于朱某2立功情況說明予以證實,對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朱某2的辯護人辯稱朱某2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贓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3及其辯護人辯稱劉某3的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而不是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與被告人朱某2同,不再贅述。劉某3的辯護人辯稱劉某3應認定為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辯護人辯稱劉某3屬自首,具有立功表現,自愿認罪,系初犯,案發(fā)后積極退出獲得的分紅效益款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黎某4及其辯護人辯稱黎某4的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經查,黎某4受“廣平沐足”店股東的邀請,為該公司的經營、管理、策劃等出謀劃策,先后介紹“媽咪”李某5、大堂經理望某9等參與組織賣淫或者協助組織賣淫,并從他們的工資中提成,其在“廣平沐足”店中起到組織者和管理者的作用,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黎某4提出其最初關押時間為2016年1月13日,經查,有歸案情況說明,證實黎某4于2016年1月13日被武漢市鐵路公安處漢口車站派出所抓獲,對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其辯護人辯稱黎某4應當認定為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黎某4的辯護人辯稱黎某4羈押期間如實供述所有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屬初犯,有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5辯稱其行為屬于協助組織賣淫,不構成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李某5受老板王某2的邀請擔任“媽咪”,從事賣淫活動的管理職責,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隆某6辯稱其行為屬于協助組織賣淫的辯護意見,經查,隆某6與“廣平沐足”店簽訂有技師合作協議,合同約定賣淫區(qū)的管理及賣淫女的招聘由承包人負責,收入按55%和45%分成,承包人占55%,每10天結賬一次,承包方必須保證不能因缺技師而造成客人流失等,足以證實隆某6充當的是一個組織者的身份,構成組織賣淫罪,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隆某6提出其于2015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關押于孝昌縣公安局,經查有孝昌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隆某6于2015年10月22日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楊某7的辯護人辯稱楊某7犯罪情節(jié)較輕,系從犯的辯護意見,因楊某7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期間的安全、糾紛及與政府部門接洽等工作,屬主犯,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辯護人辯稱楊某7系坦白且認罪態(tài)度好,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贓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望某9提出其于2016年2月19日因本案被關押于荊州,經查,有孝昌縣公安局的抓獲經過,證實望某9于2016年2月21日在荊州火車站被襄陽鐵路公安處荊州車站派出所抓獲。鑒于被告人李某1屬坦白、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贓,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2、劉某3系自首、立功、積極退贓,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黎某4屬坦白、系立功,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5、隆某6屬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7屬坦白、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贓,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望某9、胡某8、余某10屬坦白、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劉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告人黎某4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

(五)被告人李某5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

(六)被告人隆某6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

(七)被告人楊某7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八)被告人望某9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

(九)被告人胡某8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

(十)被告人余某10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均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鄧小零

審判員范波濤

人民陪審員劉俊

裁判日期
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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