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603刑初341號
2025年08月22日
事實2025年6月2日23時47分許,被告人耿某飲酒后駕駛白色雪佛蘭牌小型轎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濉溪路自北向南行駛至濉溪路與南黎路交口北側(cè)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耿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0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耿某持C1駕駛證。耿某因?qū)嵤┳砭坪篑{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于2025年6月24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指控
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
建議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意見被告人耿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耿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耿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耿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董敬敬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曹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