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405刑初70號
2025年08月28日
指控事實
2025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陳某至淮南市八公山區(qū)××村小區(qū),將被害人張某停放于車棚內(nèi)的白色臺鈴牌電動車藏匿于小區(qū)單元樓墻角隱蔽處。次日凌晨2時許,陳義再次進入小區(qū),將白天藏匿的電動車盜走,并停放于淮南市謝家集區(qū)桂園小區(qū)車棚內(nèi)。該電動車經(jīng)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市場零售價格為2240元。被告人陳義于2025年7月8日被抓獲歸案。另查明,2025年8月10日,被告人陳義與被害人張某達成賠償諒解。
指控罪名
盜竊罪
量刑建議
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陳義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意見
被告人陳義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可以從寬處理;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請求采納量刑建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義犯盜竊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陳義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相應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四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陳義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馬鳳偉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珮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