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郎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1821刑初193號
2025年09月12日
被告人程某,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X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安徽省郎溪縣,公民身份號碼XXX。因盜竊分別于2003年1月、2004年3月被江蘇省常州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三個月、勞動教養(yǎng)一年;因盜竊于2008年5月被南京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因犯盜竊罪分別于2005年5月被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于2006年4月被郎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于2007年11月被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于2009年8月被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于2009年12月被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于2010年12月被郎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1月被郎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于2014年12月被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于2015年6月被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于2016年4月21日被郎溪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于2017年3月31日被郎溪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于2018年5月被郎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于2019年9月12日被郎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于2020年3月5日被郎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于2020年8月28日被江蘇省南京市高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于2021年5月17日被郎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于2021年12月30日被郎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七千元;于2022年10月19日被郎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于2023年4月19日被郎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于2024年3月5日,被江蘇省高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與前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四千元;于2024年6月27日被郎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于2025年2月28日被郎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25年8月3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5年9月3日被郎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9月10日經(jīng)本院決定逮捕,同日被郎溪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郎溪縣看守所。
案件概述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以郎檢刑訴[2025]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盜竊罪,于202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于2025年9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9月3日6時許,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郎溪縣某店內(nèi),將被害人金某褲子口袋內(nèi)的一部華為手機扒走。經(jīng)鑒定,該被盜手機價值45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程某被郎溪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程某到案后,供述了所犯罪行,公安機關(guān)將程某盜竊所得的華為手機依法扣押后發(fā)還被害人金某。
公訴機關(guān)認為: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程某的刑事責(zé)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被告人程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次故意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其多次因盜竊被判處刑罰,酌情從重處罰。程某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系年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9月3日起至2026年3月2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許勤思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王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