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刑事其他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2刑初508號
2025年09月2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5)4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明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劉黎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明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3年12月16日左右,被告人唐某明在上海打工期間,明知違法犯罪分子使用其銀行卡轉(zhuǎn)移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上海銀行銀行卡、手機、網(wǎng)銀APP及身份信息,并配合刷臉驗證,幫助違法犯罪分子完成轉(zhuǎn)賬操作,唐某明還按照要求于2023年12月18日前往上海市嘉定區(qū)上海銀行嘉定支行,將其銀行卡內(nèi)被凍結(jié)的83780元(其中包含被害人張某被騙資金18888元)取出并交付給對方,從中獲利520元現(xiàn)金。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證明、賬戶交易明細、證人張某的證言、被告人唐某明的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唐某明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唐某明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唐某明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一致。另查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唐某明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52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明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主動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唐某明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預繳)。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唐某明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20元,依法予以追繳(已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勝男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強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