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甲;黃某乙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602刑初587號
2025年09月23日
案件概述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譙檢刑訴[2025]3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乙犯故意傷害罪,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濤、李豪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及其訴訟代理人周文燕,被告人黃某乙及其辯護人姬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4月27日7時許,在亳州市譙城區(qū)顏集鎮(zhèn)黃營行政村黃營村,被告人黃某乙與被害人黃某甲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并相互推揉,后黃某乙拿起地上磚頭將黃某甲頭部砸傷,致黃某甲額部、眼部位受傷,經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黃某甲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黃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并提出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的量刑建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稱,被告人黃某乙給其造成了傷害,導致經濟和精神損失。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判決被告人賠償原告人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評估費共計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黃某乙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具認罪認罰具結書。
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無前科,主觀惡性小,具有自首情節(jié),危害性小,認罪認罰,應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5年5月15日,被告人黃某乙主動到公安局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了犯罪,系自首。案發(fā)后被害人黃某甲住院治療25天,花去醫(yī)療費10739.72元。其中黃某乙家人墊付1000元。經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誤工期80日,護理期25日,營養(yǎng)期40日。鑒定費66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扣押清單、調取證據清單、鑒定意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信息、歸案經過、前科情況、醫(yī)療費票據等證據予以證明,且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能夠相互印證,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黃某乙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乙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好,簽具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予以從寬處理。對其辯護人所提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黃某乙因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根據黃某甲當庭提供的票據認定醫(yī)療費10739.72元;誤工費80天X191.42元/天=15313.6元;護理費25天X155.9元/天=3897.5元;營養(yǎng)費40天X30元/天=1200元;伙食補助費25天X100元/天=2500元;交通費25天X30元/天=750元;鑒定費660元。共計35060.82元。黃某乙家人墊付的1000元予以扣除。對于黃某甲要求賠償人民幣1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據此,根據被告人黃某乙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黃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黃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各項損失人民幣三萬四千零六十元八角二分。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顏承堯
人民陪審員李燕
人民陪審員陳四美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劉旭東
書記員柴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