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郎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1821刑初242號
2025年11月18日
案件概述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以郎檢刑訴[2025]2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于2025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7月31日凌晨1時15分許,被告人謝某飲酒后駕駛XXX小型轎車從郎溪縣伍員路XXX飯店駛往其原位于郎步街道XXX小區(qū)住處,行駛至中港路與鳳居路交叉路口處與被害人汪某駕駛XXX小型汽車發(fā)生追尾,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兩人自行協(xié)商后離開。之后汪某報警,謝某經(jīng)民警聯(lián)系后主動投案接受調(diào)查,民警發(fā)現(xiàn)謝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將謝某帶至郎溪縣某醫(yī)院抽取血樣。經(jīng)安徽某鑒定,謝某血液樣本中乙醇含量為147.74mg/100ml。經(jīng)郎溪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謝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謝某賠償汪某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謝某的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被告人謝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謝某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謝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理;謝某賠償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謝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許勤思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