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久精品无码免费,人妻无码专区日韩精品,99视频处女,国产Av一区蜜臀,年轻的少妇亚洲影院,91啪高清在线视频,国产男人久久亚洲,久视频一二三区,一本到久久爱

網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登錄/免費注冊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5)西刑初字第132號開設賭場罪第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0-07   閱讀:

審理法院: 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西刑初字第13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3-17

審理經過

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安西檢公訴刑訴(2015)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某甲、吳某某、柳某甲、郭某乙、郭某甲、鄒某某、莊某某、趙某某、翟某、侯某乙、侯某丙、張某乙、甘某某、楊某某、班某某、譚某某、張春波、柳某乙、王某甲、王某、金某某、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石某某、柳某丙、葉某某、陳某丁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葛彥燕、周珺、代理檢察員鄧念宗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某甲、吳某某、柳某甲、郭某乙、郭某甲、鄒某某、莊某某、趙某某、翟某、侯某乙、侯某丙、張某乙、甘某某、楊某某、班某某、譚某某、張春波、柳某乙、王某甲、王某、金某某、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石某某、柳某丙、葉某某、陳某丁及被告人侯某甲的辯護人張洪智、被告人吳某某的辯護人農黎波、被告人柳某甲的辯護人潘忠政、被告人郭某甲的辯護人羅志剛、被告人翟某的辯護人吳洪貴、被告人陳某丙的辯護人陶晗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侯某甲伙同被告人吳某某、柳某甲、郭某甲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分別在安順市西秀區(qū)七眼橋鎮(zhèn)鄭家村、開發(fā)區(qū)宋旗鎮(zhèn)呂旗村偏山腳、宋旗鎮(zhèn)打紙屯村、宋旗鎮(zhèn)龍旗村龍坡坡丫口、宋旗鎮(zhèn)龍旗村癩巖山、宋旗鎮(zhèn)新屯村箐林山坡后樹林里、開發(fā)區(qū)硐口流農戶住房、普定縣馬官鎮(zhèn)余官村毛栗洼地里、余官村原畜牧場空地等地,以“彈毛錢寶”、“搖骰子猜單雙”、“百家樂”的方式開設流動賭場招攬賭客聚眾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在賭場運營過程中,侯某甲安排柳某甲負責管理賭場,潘貴林(另案處理)負責選擇賭場地點及賭場工具的安置,郭某乙協(xié)助保管賭資,鄒某某選擇賭博地點,莊某某為侯某甲提供賭博場所,趙某某負責賭場賭具安裝;并安排翟某、侯某乙、侯某丙為賭客提供賭資并收取高息,安排張某乙、甘某某、楊某某、彭某某(另案處理)、班某某維護賭場秩序為賭場放哨、接送賭客,安排譚某某、張春波、柳某乙、王某甲、王某、金某某、陳某甲等人負責看場子及背賭假工具,安排陳某乙、陳某丙、石某某、柳某丙、葉某某、陳某丁在賭場上使用設備負責賭假。上述共二十八人開設流動賭場的行為嚴重擾亂當?shù)厣鐣伟仓刃?,對當?shù)卮迕裆a、生活造成惡劣影響。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侯某甲、吳某某、柳某甲、郭某乙、郭某甲、鄒某某、莊某某、趙某某、翟某、侯某乙、侯某丙、張某乙、甘某某、楊某某、班某某、譚某某、張春波、柳某乙、王某甲、王某、金某某、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石某某、柳某丙、葉某某、陳某丁,在安順市多地開設流動賭場聚眾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侯某甲辯稱其未開設賭場,只是應邀參賭。其辯護人對本案定性及基本事實不持異議;提出本案證據(jù)存在矛盾,被告人侯某甲對基本事實認可,只是未認識到構成犯罪,其行為社會危害相對較小,請求綜合本案事實作出判決。

被告人吳某某辯稱其系賭場的受害者和舉報者,屬投案自首。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不持異議;提出被告人吳某某系本案受害者及舉報人,有立功行為,屬投案自首,在作案中屬從犯,應從輕處罰。

被告人柳某甲辯稱未開設賭場,只是在賭場幫忙。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柳某甲只在賭場幫忙搬桌子,不是賭場搬管理者,情節(jié)輕微,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郭某乙辯稱只負責開車送侯某甲去賭場,且系投案自首,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郭某甲辯稱是侯某甲提出開賭場,并與吳某某叫其在賭場入股3000元,在作案中作用輕,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不持異議;提出被告人郭某甲在作案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鄒某某、莊某某、趙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當庭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莊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當庭認罪,提出其系投案自首,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翟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當庭認罪,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持異議;提出被告人翟某系從犯,平時表現(xiàn)好,且當庭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侯某乙、侯某丙、張某乙、甘某某、楊某某、班某某、譚某某、張春波、柳某乙、王某甲、王某、金某某、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石某某、柳某丙、葉某某、陳某丁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當庭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丙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定性不持異議;提出被告人陳某丙僅為賭場提供服務,在作案中作用小,系從犯,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侯某甲伙同吳某某邀約被告人郭某甲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分別在安順市西秀區(qū)七眼橋鎮(zhèn)鄭家村、開發(fā)區(qū)宋旗鎮(zhèn)呂旗村偏山腳、宋旗鎮(zhèn)打紙屯村、宋旗鎮(zhèn)龍旗村龍坡坡丫口、宋旗鎮(zhèn)龍旗村癩巖山、宋旗鎮(zhèn)新屯村箐林山坡后樹林里、開發(fā)區(qū)硐口流農戶住房、普定縣馬官鎮(zhèn)余官村毛栗洼地里、余官村原畜牧場空地等地,以“彈毛錢寶”、“搖骰子猜單雙”、“百家樂”的方式開設流動賭場招攬賭客聚眾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在賭場運營過程中,被告人郭某甲入股賭場;被告人侯某甲安排柳某甲負責管理賭場;潘貴林(另案處理)負責選擇賭場地點及賭場工具的安置;郭某乙協(xié)助保管賭資;鄒某某選擇賭博地點;莊某某為侯某甲提供賭博場所;趙某某負責賭場賭具安裝;翟某、侯某乙、侯某丙為賭客提供賭資并收取高息;張某乙、甘某某、楊某某、彭某某(另案處理)、班某某負責維護賭場秩序并為賭場放哨、接送賭客;譚某某、張春波、柳某乙、王某甲、王某、金某某、陳某甲等人負責看場子及背賭假工具;陳某乙、陳某丙、石某某、柳某丙、葉某某、陳某丁在賭場上使用設備負責賭假。被告人侯某甲等人開設的流動賭場嚴重擾亂了當?shù)厣鐣伟仓刃颍瑢Ξ數(shù)卮迕裆a、生活造成惡劣影響。

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吳某某到普定縣公安局舉報被告人侯某甲等人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并如實供述自已參與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郭某乙到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投案。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金某某到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公局投案自首。2014年4月3日,被告人鄒某某到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投案自首。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到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公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本院均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甲、吳某某、柳某甲、郭某乙、郭某甲、鄒某某、莊某某、趙某某、翟某、侯某乙、侯某丙、張某乙、甘某某、楊某某、班某某、譚某某、張春波、柳某乙、王某甲、王某、金某某、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石某某、柳某丙、葉某某、陳某丁為牟取非法利益,開設流動賭場并提供賭博工具供他人進行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侯某甲、吳某某、柳某甲、郭某乙、郭某甲、鄒某某、莊某某、趙某某、翟某、侯某乙、侯某丙、張某乙、甘某某、楊某某、班某某、譚某某、張春波、柳某乙、王某甲、王某、金某某、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石某某、柳某丙、葉某某、陳某丁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侯某甲、吳某某在作案中起積極、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其余被告人在作案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從犯,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春波曾因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某、郭某乙、金某某、鄒某某、王某犯罪后主動到公案機關投案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侯某甲提出只是應邀參賭,未開設賭場的辯解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吳某某系投案自首的辯護意見屬實,本院予以采納;但提出吳某某有立功行為,因其系開設賭場的同犯,其到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已及同案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不屬立功;提出吳某某屬從犯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柳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柳某甲只是在賭場幫忙,經查柳某甲受被告人侯某甲安排管理賭場,系開設賭場的從犯,已依法認定為從犯。被告人郭某乙提出系從犯及投案自首的辯解屬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郭某甲屬從犯,認罪態(tài)度好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莊某某提出其系投案自首,經查其系2014年3月3日被公安民警在家中抓獲,其辯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翟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翟某系從犯,當庭認罪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丙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丙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鄒某某、莊某某、趙某某、翟某、侯某乙、侯某丙、張某乙、甘某某、楊某某、班某某、譚某某、張春波、柳某乙、王某甲、王某、金某某、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石某某、柳某丙、葉某某、陳某丁在庭審中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侯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二、被告人柳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三、被告人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四、被告人張春波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五、被告人郭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六、被告人莊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七、被告人趙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八、被告人翟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九、被告人侯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十、被告人侯某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十一、被告人張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十二、被告人甘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十三、被告人楊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十四、被告人班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十五、被告人譚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十六、被告人柳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十七、被告人王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十八、被告人陳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十九、被告人陳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二十、被告人陳某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二十一、被告人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二十二、被告人柳某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二十三、被告人葉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二十四、被告人陳某丁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二十五、被告人郭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二十六、被告人鄒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二十七、被告人金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二十八、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清)。

二十九、公安機關從被告人侯某甲處扣押的拐杖刀一把、一副骰子、三副撲克牌;從被告人翟某處扣押一盒撲克透視眼鏡、一把武士刀、;從柳某甲處的扣押麻將二副、麻將一包四十塊、七十六顆骰子、兩個遙控器、點鈔機一臺;從張某乙處扣押的內裝籌碼銀行手提箱一個、一個內裝八十顆骰子綠色迷彩布包一個、(內裝三副撲克、牌例本七本及二臺計算器)的綠色迷彩布包一個、二把塑料刷子、二把紅色鏟子塑料送牌板、一個箱體透明塑料手提箱一個、一把大刀;從楊某某處扣押的一把長約八十公分的刀;從金某某處扣押的二十一張塑料凳、一把活動傘棚、一張桌子、木板一塊、木板凳四張;從石某某處扣押的一百顆骰子、一把折疊跳刀、一把西瓜刀;從王某處扣押的三十七部充電器、七個對講機及配件、十六個遙控器、六個隱形耳機、一袋硬幣、三十六枚硬幣(投子)、一臺筆記本電腦、一個信號接收器、一個圓柱形透視器、三塊電磁板、一個發(fā)牌器、四個麻將干擾器、一個計數(shù)牌、二個碗、一個金屬線圈、一個黑色望遠鏡、五個遙控器、三個黑色燈管、一個強光手電、二支記號筆,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該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覃志康

審判員王輝

代理審判員劉惠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焦淘(代)

書記員谷幸玲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
公安县| 名山县| 安仁县| 湾仔区| 怀柔区| 祁连县| 老河口市| 乳源| 小金县| 务川| 香格里拉县| 津南区| 洪湖市| 巴中市| 通道| 中西区| 确山县| 舒兰市| 凌源市| 潍坊市| 沈丘县| 垣曲县| 乌鲁木齐县| 抚顺县| 江都市| 赞皇县| 田东县| 阳江市| 赣榆县| 峨山| 宁津县| 蛟河市| 云南省| 开封县| 佛教| 平和县| 涿鹿县| 资兴市| 尼木县| 印江| 嘉祥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