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江門市新會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2022〕3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6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門市新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群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江門市新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1年5月30日,在明知吳輝欽(另案處理)冒用車主身份進行抵押車輛的情況下,仍然在取得涉案梅賽德斯-奔馳牌BJ7××××小型轎車的車輛控制權后,利用與吳輝欽質押車輛時偽造的合同、交易流水等虛假資料,虛構該車輛為車主質押的事實,騙取陸某廣的信任,將該車輛再次質押給陸某廣,詐騙得款項人民幣93000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和照片,有關書證,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審中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已向陸某賠償人民幣58000元,并獲得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上自愿認罪,自愿接受處罰,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與受害人陸某達成退賠協議,并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58000元,獲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胡某某自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被害人陸某退賠經濟損失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三、江門市××局新會分局扣押的被告人胡某某的iPhone6手機一臺,屬作案工具,由該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扣押的iPhone6P手機一臺,由該扣押機關依法予以返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梁津晃
人民陪審員趙社松
人民陪審員何翠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溫玉娜
書記員陳艷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