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于伯軍
案號:(2018)津0117民初4240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19-01-03
案由: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原告天津幕盛旺遠勞動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天津東海天天快遞有限公司、天天快遞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訴稱
天津幕盛旺遠勞動服務有限公司訴稱,原告與被告天津東海天天快遞有限公司系承包合同關系,被告天津東海天天快遞有限公司為天天快遞有限公司子公司。在2017年3月2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承包經營合同,承包地點位于天津市××北閘口鎮(zhèn),原告承包發(fā)送快遞等服務。雙方約定區(qū)域范圍與承包期限,原告如約履行合同約定。在2017年5月14日,被告天津東海天天快遞有限公司由于存在股權糾紛,導致不能如約向原告派發(fā)快件,以至于無法達成合同目的。原告多次向被告天津東海天天快遞有限公司協(xié)商,要求被告天津東海天天快遞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在暫停運營時的經濟損失198362元,但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推脫。故起訴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費198362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
天天快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在與被告天津東海天天快遞有限公司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中載明“甲方將指定區(qū)域經營權承包給乙方,由乙方自主經營……”,“甲方擁有網點,it管理系統(tǒng),網絡辦公平臺,經營模式等快遞網絡經營資源”“乙方愿意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和作業(yè)規(guī)范,愿意接受甲方的指導并服從甲方的指令,可以在本區(qū)域按天天快遞管理要求實現多頻次快遞收派服務”“乙方作為甲方在該區(qū)域內唯一承包經營單位,以天天快遞的名義在承包區(qū)域內獨立從事快遞服務”“乙方禁止自行制作或使用被許可使用的商標相似或變形的商標,造成嚴重影響,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在承包關系終止之后,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天天快遞的名義攬收和派送快件,天天快遞特定設計的物品,乙方必須系數歸還甲方”等等,可知原告經被告天津東海天天快遞有限公司授權許可使用天天快遞商標、it管理系統(tǒng),網絡辦公平臺等天津東海天天快遞有限公司享有的經營資源,在統(tǒng)一的模式下開展經營,使用統(tǒng)一的收費標準。故,被申請人與被告天津東海天天快遞有限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符合特許經營合同關系的特征,而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屬于知識產權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本案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貴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本案應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在原告與被告天津東海天天快遞有限公司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中約定:“甲方將指定區(qū)域經營權承包給乙方,由乙方自主經營……”,“甲方擁有網點,it管理系統(tǒng),網絡辦公平臺,經營模式等快遞網絡經營資源”“乙方愿意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和作業(yè)規(guī)范,愿意接受甲方的指導并服從甲方的指令,可以在本區(qū)域按天天快遞管理要求實現多頻次快遞收派服務”“乙方的承包區(qū)域為天津北閘口分部”“乙方作為甲方在該區(qū)域內唯一承包經營單位,以天天快遞的名義在承包區(qū)域內獨立從事快遞服務”“乙方禁止自行制作或使用被許可使用的商標相似或變形的商標,造成嚴重影響,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在承包關系終止之后,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天天快遞的名義攬收和派送快件,天天快遞特定設計的物品,乙方必須系數歸還甲方”等等。雙方簽訂的該份合同內容并結合原告起訴的內容,原、被告間的法律關系符合特許經營合同關系的特征,而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屬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本案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故本案應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天天快遞有限公司的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 于伯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林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