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樊坤 張宏強汪寒
案號:(2018)皖01民轄6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18-07-09
案由:委托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原告合肥粵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海公司)與被告北京徽商故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徽商故里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一審原告訴稱
原告粵海公司訴稱,2013年3月2日,其與徽商故里公司簽訂《北京徽商故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全權委托管理合同》,項目名稱為“合肥粵海飯店”(實際名稱“徽商故里合肥店”),合同約定其使用徽商故里公司的品牌,全權委托徽商故里公司對飯店進行經營管理、監(jiān)督和指導,其每月按當月總營業(yè)收入的4%向徽商故里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徽商故里公司多次違反合同約定,違法違規(guī)經營,給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徽商故里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100萬元;2、徽商故里公司向其賠償經濟損失13646553.08元;3、徽商故里公司承擔案件全部訴訟費用。
徽商故里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粵海公司與徽商故里公司簽訂的“全權委托管理合同”約定的內容涉及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等經營資源的使用許可,本案系因特許經營引發(fā)的糾紛,屬于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應由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管轄,遂于2018年1月3日裁定將本案移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2018年5月24日,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以本案訴訟標的額超過50萬元,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無管轄權為由,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粵海公司與徽商故里公司簽訂的合同雖名為“全權委托管理合同”,且主要以委托管理為主,同時也未約定特許經營費等具體明確的特許經營內容,但因合同約定粵海公司使用粵海公司的品牌、標識及相關經營資源等實際涉及經營資源許可的問題,可以按知識產權合同糾紛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批準安徽省調整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批復》(法[2010]423),批準安徽省所屬具有知識產權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栋不帐「呒壢嗣穹ㄔ宏P于調整我省法院知識產權案件管轄的通知》,規(guī)定發(fā)生在合肥市轄區(qū)內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范圍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由本院管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本案由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判人員
審判長 樊 坤
審判員 汪 寒
審判員 張宏強
審判人員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陳應梅
書記員桑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