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2刑初566號
2025年10月3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5)4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貴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丁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貴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2月3日16時許,被告人朱某貴在潁州區(qū)三塔鎮(zhèn)花園村前梁商業(yè)街東西路,因在賭場與他人發(fā)生糾紛后無證駕駛XXX號黑色本田商務車,從賭場門口向東行駛約二十余米,差點撞到郝某法后停車,其妻吳某閃將其從駕駛座拉至副駕駛。民警到場后,發(fā)現朱某貴有酒駕嫌疑,后將其送至阜陽市某醫(yī)院抽取靜脈血送檢。經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朱某貴血液乙醇含量為157.5mg/100ml。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前科情況查詢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血液樣本提取筆錄、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人梁某甲、郝某法、梁某乙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朱某貴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貴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朱某貴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貴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貴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應予以懲處。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朱某貴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三日及行政罰款一千元,均依法予以折抵。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勝男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儒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