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802刑初442號
2025年10月31日
案件概述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宣州檢刑訴[2025]3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10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高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及宣州區(qū)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的辯護人謝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從重處罰;實施指使他人頂替的妨害司法行為,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賠償事故相對方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自愿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理。為證明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相應的證據(jù),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予以懲處,并建議對被告人吳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不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不持異議,并認罪認罰。
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謝坷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1、本案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單方財產事故;2、被告人吳某已賠償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社會危害性小;3、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誠懇,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4被告人為初犯、偶犯,且已主動繳納全部罰金;5、被告人過往表現(xiàn)良好。請求對被告人吳某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5年6月2日20時13分許,被告人吳某駕駛XXX號小型新能源汽車,沿宣州區(qū)梅溪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當車行至梅溪路095號燈桿處,車輛碰撞道路中央隔離護欄,造成車輛及護欄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fā)后,吳某指使他人頂替。經鑒定,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2.32mg/100mL。經交警部門現(xiàn)場勘查及調查認定: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事故相對方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2025年9月2日,被告人吳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吳某主動繳納罰金人民幣3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交警支隊接處警綜合單、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到案經過、戶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保險單復印件、前科查詢證明、諒解書、賠償材料、血液樣本提取筆錄、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醉酒駕駛人現(xiàn)場精神、身體狀態(tài)檢查筆錄、鑒定聘請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光盤一張,證人何某、張某、陳某證言,被告人吳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某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從重處罰;實施指使他人頂替的妨害司法行為,從重處罰;歸案后及庭審中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理;賠償事故相對方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審理中被告人吳某主動繳納罰金,認罪態(tài)度較好,在量刑時酌情考慮。鑒于被告人吳某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無異議,且該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14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曉榮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羅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