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某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利辛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3刑初618號
2025年11月04日
案件概述
利辛縣人民檢察院以利檢刑訴(2025)4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馬振、檢察官助理劉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陸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3月29日至3月31日晚,董某(已判決)等人為抽頭漁利,每晚組織數(shù)十人在利辛縣江集鎮(zhèn)陳莊社區(qū)陸老莊陸某家中,用骨牌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每人每把下注數(shù)百元以上,涉案賭資十萬元以上。被告人陸某為董某開設賭場提供賭博場地,提供場車。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陸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陸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立案決定書、查詢證明、微信轉賬截圖、抓獲經過、戶籍證明、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證人董某、陸某等人的證言,勘驗、辨認筆錄,被告人陸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陸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4年9月30日16時許,被告人陸某主動到利辛縣公安局舊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陸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并愿意接受處罰,可對其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結合其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陸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利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王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