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402刑初218號
2025年11月06日
案件概述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25〕1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8月6日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茨鲜写笸▍^(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雪焱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近親屬陳庚、被告人顧某及其辯護人劉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1月27日12時51分許,被告人顧某駕駛XXX號北京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沿本市舜耕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舜耕路與學校路交口時,與由南向北駕駛XXX8號新蕾牌兩輪電動車的陳某發(fā)生碰撞,致陳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顧某及時撥打110、120,在現(xiàn)場等候民警前來處置。2025年3月29日,陳某經(jīng)淮南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救治無效死亡。2025年2月21日,經(jīng)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田家庵二大隊認定,顧某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勘驗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顧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顧某具有自首、賠償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顧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顧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等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當庭出示了刑事諒解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5年1月27日12時51分許,被告人顧某駕駛XXX號北京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沿本市舜耕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舜耕路與學校路交口時,與由南向北駕駛XXX8號新蕾牌兩輪電動車的陳某發(fā)生碰撞,致陳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顧某及時撥打110、120,在現(xiàn)場等候民警前來處置。2025年3月29日,陳某經(jīng)淮南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救治無效死亡。2025年2月21日,經(jīng)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田家庵二大隊認定,顧某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
另查明,審理期間,顧某補償被害人近親屬6萬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辯護人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接處警情況登記表、電話受理記錄單、立案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說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戶籍信息、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押憑證、駕駛證、駕駛?cè)诵畔?、機動車信息、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聲像資料提取登記表、電子保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情況說明、刑事諒解書、被告人顧某的供述、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顧某在事故發(fā)生后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愿意接受處罰,可對其從輕從寬處罰;經(jīng)社區(qū)矯正機構調(diào)查,其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對公訴機關、辯護人針對上述情節(jié)提出的公訴意見、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顧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浩
人民陪審員周慶彬
人民陪審員俞敬堂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王蘇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