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0621刑初568號
2025年11月11日
文號濉檢刑訴〔2025〕475號指控
事實2025年5月1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駛無號碼報廢摩托車沿某縣某鎮(zhèn)某省道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至某南側(cè)路段時,碰撞到路邊護欄,事故造成王某受傷及王某駕駛的無號牌報廢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鑒定,王某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7毫克/100毫升。經(jīng)認定,被告人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指控
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
建議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王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王某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從重處罰;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判決結果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審判員魏言莉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張婷婷
書 記 員 劉雪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