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懷寧縣人民法院
(2025)皖0822刑初278號
2025年11月14日
案件概述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25〕2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邵某甲及其懷寧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懷寧縣人民法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陳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3月18日11時許,被告人邵某甲駕駛無號牌輪式自行鏟車在懷寧縣,由道路南側路外借道駛入道路時,與沿省道344由西向東行駛的陳某駕駛的懸掛“上海XXX”號牌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陳某受傷及兩車受損。事發(fā)后,被告人邵某甲在現(xiàn)場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jīng)鑒定,陳某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懷寧縣某局交警大隊依法認定邵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邵某甲與陳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已賠償陳某損失,并取得了陳某的諒解。
被告人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上述指控事實,認為被告人邵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未取得特種機動車輛操作證、在道路上駕駛未登記號牌的特種機動車輛,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邵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被告人邵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邵某甲與陳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已賠償陳某損失,并取得了陳某的諒解。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邵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適用緩刑。
被告人邵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予以供述,簽字具結,認罪認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就量刑方面提出:1、被告人依法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無違法犯罪前科,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3、被告人已經(jīng)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4、本次事故的發(fā)生被告人沒有主觀故意,并且已經(jīng)賠償受害人且取得諒解,可以對其從寬處理。綜上,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5年3月18日11時許,被告人邵某甲駕駛無號牌輪式自行鏟車在懷寧縣,由道路南側路外借道駛入道路時,與沿省道344由西向東行駛的陳某駕駛的懸掛“上海XXX”號牌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陳某受傷及兩車受損。事發(fā)后,被告人邵某甲在現(xiàn)場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jīng)鑒定,陳某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懷寧縣某局交警大隊依法認定被告人邵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邵某甲與陳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已賠償陳某損失,并取得了陳某的諒解。
被告人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經(jīng)司法行政機關評估,被告人邵某甲基本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邵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前科情況查詢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調(diào)解記錄、諒解書、社區(qū)矯正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等書證,被害人陳某的陳述,證人邵某乙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車輛勘驗筆錄,安徽省懷寧縣某某懷公(損傷)鑒字(2025)119號鑒定書,懷寧縣某局交通警察大隊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視頻資料等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未取得特種機動車輛操作證、在道路上駕駛未登記號牌的特種機動車輛,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邵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邵某甲已與被害人陳某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其犯罪行為取得被害人陳某的諒解,依法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邵某甲簽字具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對辯護人提出的與上列本院確認的法定、酌定量刑情節(jié)相同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偉
法官助理林士娟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潘海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