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702刑初275號
2025年11月14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5〕2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智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及辯護人陶玲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吳某飲酒后駕駛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從本市貴池區(qū)毓秀門處右拐上秋浦東路,21時38分許,當車行駛至秋浦東路與梅龍路交叉口時被在該處設置酒駕查緝點的民警查獲。經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吳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88.79mg/100mL。
被告人吳某已達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認為,被告人吳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
被告人吳某對指控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辯解。辯護人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吳某案發(fā)后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罰金;系初犯、偶犯,懇請法庭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5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吳某飲酒后駕駛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從本市貴池區(qū)毓秀門處右拐上秋浦東路,21時38分許,當車行駛至秋浦東路與梅龍路交叉口時被在該處設置酒駕查緝點的民警查獲。經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吳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88.79mg/100mL。
被告人吳某已達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認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過、戶籍信息、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氣式酒精檢測單、現場檢測報告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車輛信息、前科查詢記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告知書,證人金某的證言,被告人吳某的供述和辯解,血樣提取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及事實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案發(fā)時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超過180mg/100mL,故不宜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智慧
人民陪審員史政良
人民陪審員陳慧芳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朱靜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