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3)2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4月2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戴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4月起,被告人曹某虛構其本人患病需要醫(yī)治等事實,從被害人王某處騙取人民幣16.8萬余元后用于個人揮霍。
2022年7月28日,被告人曹某接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曹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曹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曹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jù)及罪名均無異議,且被告人系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提出希望能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基本一致,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陳述,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贓證物品照片、接受證據(jù)清單、交易明細、手機截屏、檢查報告、情況說明,司法鑒定意見書;案件接報回執(zhí)單、工作情況及被告人曹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數(shù)額巨大的錢款,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等量刑情節(jié),且在開庭審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認罪認罰并知曉法律后果,在律師的見證下與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就量刑建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予以確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曹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9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責令被告人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趙擁軍
書記員吳錦天
二○二三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