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黔0526刑初445號
威寧縣人民檢察院以威檢刑訴〔2021〕3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卯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卯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馬麗娜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威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卯某某系中國移動威寧某手機專賣店員工,負責客戶辦理開卡入戶及交話費等業(yè)務。2020年7月以來,卯某某在給客戶開卡入戶及交話費等過程中,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客戶的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發(fā)送到微信名為“中國移動天橋營業(yè)廳”的人員微信上,用客戶的手機號碼在“京東”、“淘?!?、“抖音”、“國網(wǎng)”、“蘇寧易購”、“飛信”等平臺進行注冊,上述人員以每條信息1元至10元不等的價格返利給卯某某。至案發(fā)時,卯升俊共獲利人民幣3375.74元。
2021年7月13日,某某人員通知卯某某,卯升俊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卯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未經(jīng)客戶同意,將客戶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等信息提供給他人,非法獲利人民幣3375.74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卯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被告人卯某某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其指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卯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從寬處理。綜上,懇請對其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卯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接處警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微信支付交易明細、微信截圖、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提取筆錄、卯某某微信聊天記錄、查詢違法犯罪記錄情況說明、關于卯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手機數(shù)據(jù)恢復的情況說明、威寧縣卯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線索來源說明、戶籍信息、鑒定意見、認罪認罰告知書及具結書,證人戴某、陳某1、安某、沈某、陳某2、卯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卯某某利用中國移動威寧某手機專賣店員工的便利,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未經(jīng)客戶同意,將客戶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等信息提供給他人,非法獲利人民幣3375.74元,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予處罰。據(jù)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卯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被告人卯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卯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從寬處理。綜上,懇請對其從輕處罰?!钡霓q護意見,符合客觀事實,本院予以采納。
本案中,威寧縣某某局網(wǎng)絡安全保衛(wèi)大隊扣押的卯某某持有的咖啡色VIVOX30手機一部,系被告人卯某某作案時使用,系作案工具,應予沒收,上繳國庫;卯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375.74元,應予追繳,上繳國庫。
公訴機關根據(jù)被告人卯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自首、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提出的量刑建議,與被告人卯某某罪責相適應,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卯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所處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二、威寧縣某某局網(wǎng)絡安全保衛(wèi)大隊扣押的卯某某持有的咖啡色VIVOX30手機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卯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375.74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李蒼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周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