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川0131刑初52號
蒲江縣人民檢察院以蒲檢一部刑訴(2021)Z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瞿某2犯串通投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蒲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曾雪剛、余心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汪清華、李諾夫,被告人瞿某2及其辯護人楊勁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蒲江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8年至2019年,蒲江縣壽安街道辦先后啟動“蒲江產(chǎn)業(yè)新城-中德中心”項目(以下簡稱“中德中心項目”)和中德職教園區(qū)項目,分別召開征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會,決定對項目的清場、平場工作實行市場化運作,通過邀標比選方式確定勞務公司,并決定將中德職教園區(qū)項目涉及的八角村1、2、3組三個生產(chǎn)隊的房屋拆除及清場平場工作分開進行,分6個標段分別進行比選。
2019年,被告人瞿某2了解到蒲江縣壽安街道辦有工程項目進行邀標比選后,與被告人劉某1商議,用被告人劉某1自己所有和實際控制的共7家公司資質,并借用另2家公司資質去圍標蒲江縣壽安街道辦招標的工程項目。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劉某1、瞿某2在蒲江縣壽安街道辦中德中心項目和中德教職園區(qū)八角村1、2、3組的房屋拆除及清場平場共計7個工程項目的邀標比選過程中串通投標,涉及工程項目總標的237.9萬余元。
蒲江縣人民檢察院起訴認為,被告人劉某1、瞿某2違反招投標管理規(guī)定,在工程投標過程中串通投標,中標項目金額達200萬元以上,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辯護稱,被告人劉某1系自首,認罪認罰,主動退賠違法所得,建議從輕或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瞿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辯護稱,被告人瞿某2自愿認罪,系自首,系初犯,本案系邀請招標,被告人瞿某2主動退賠違法所得,建議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1、瞿某2分別從案涉工程中獲得違法所得130000元。2020年7月16日,蒲江縣公安局民警從劉某2處扣押筆記本28本、檔案袋2個。被告人劉某1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蒲江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瞿某2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蒲江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劉某1積極退繳違法所得130000萬元。被告人瞿某2積極退繳違法所得130000元。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蒲江縣2014年第1批鄉(xiāng)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蒲江縣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案涉公司查詢資料,2018年12月28日壽安鎮(zhèn)征地拆遷項目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紀要,中德中心房屋拆除及清場平場項目涉及的比選邀請函、競標材料、比選報告、簽到名冊、開標記錄、投標申請書強制性評審、推薦中選候選人名單、中選通知書、施工協(xié)議、驗收結算單,2019年6月28日壽安鎮(zhèn)征地拆遷項目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紀要,中德職教園區(qū)八角村1組房屋拆遷項目涉及的比選邀請函、競標材料、比選報告、比選申請書評審、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中選通知書、施工協(xié)議,中德職教園區(qū)八角村1組土地清場平場工程涉及的比選邀請函、競標材料、比選報告、比選申請書評審、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中選通知書、施工協(xié)議、驗收結算單,中德職教園區(qū)八角村2組房屋拆遷項目涉及的比選邀請函、競標材料、比選報告、開標記錄表、比選申請書評審、中選通知書、施工協(xié)議、驗收結算單,中德職教園區(qū)八角村2組土地清場平場工程涉及的比選邀請函、競標材料、比選報告、開標記錄表、比選申請書評審、中選通知書、施工協(xié)議、驗收結算單,中德職教園區(qū)八角村3組房屋拆遷項目涉及的比選邀請函、競標材料、比選報告、開標記錄表、比選申請書評審、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中選通知書、施工協(xié)議、驗收結算單,中德職教園區(qū)八角村3組土地清場平場工程涉及的比選邀請函、競標材料、比選報告、開標記錄表、比選申請書評審、中選通知書、施工協(xié)議、驗收結算單,項目資金打款回單、銀行流水,證人李某、李某苗、羅某燕、楊某平、何某、張某華、陳某飛、汪某松、曹某、劉某1、詹某靜、蒲某、龔某、周某川、韓某、張某強、張某、張某軍、劉某2、邱某云、毛某輝、周某禹的證言,被告人劉某1、瞿某2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瞿某2違反招投標管理規(guī)定,在工程投標過程中串通投標,中標項目金額達200萬元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劉某1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瞿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1有犯罪前科,酌定從重處罰。蒲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1、瞿某2犯串通投標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辯護意見。1.關于被告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劉某1系自首,認罪認罰,主動退賠違法所得,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2)建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2.關于被告人瞿某2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瞿某2自愿認罪,系初犯,主動退賠違法所得,本案系邀請招標,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2)被告人瞿某2系自首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jù)被告人劉某1、瞿某2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性及其認罪、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3日起2021年5月22日止。)
二、被告人瞿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3日起2021年5月22日止。)
三、被告人劉某1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3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瞿某2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3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四、扣押在案的筆記本、檔案袋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馬生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鐘 珊
書 記 員 郭 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