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陜1021刑初62號
洛南縣人民檢察院以洛檢一部刑訴[2021]Z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1、師某某2犯串通投標罪,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洛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鑫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1及其辯護人林斌、被告人師某某2及其辯護人陳波、張亞麗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洛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被告人張某某1從被告人師某某2處獲知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工程招標信息。其在不符合投標資格情況下,找到渭南某某水電建筑有限公司項目部經理張某1,以給該公司繳納工程造價1%管理費為條件,協(xié)議“掛靠”該公司進行投標,并以給每家?guī)椭洹皣鷺恕钡墓?000元,給幫助其“圍標”的公司派來“投標”報名、開標參會的工作人員每人每次500元費用為條件,讓陜西某某水電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幫助其“圍標”,以1.6萬元費用聘請高某1(已相對不起訴)為上述八家公司制作“標書”,對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二標段工程“圍標”,其“掛靠”的渭南某某水電建筑公司以16851517.37元工程造價中標該工程。
被告人師某某2明知被告人張某某1無其負責招標的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二標段工程投標資格,同意張某某1投標,并“出主意”讓張某某1最好找十二家企業(yè)“圍標”該工程。違規(guī)聯(lián)系高某1為張某某1“找”的八家公司制作“標書”,授意高某1等五名參加投標公司資格審查的專家對張某某1“圍標”的八家公司資格審查“照顧”。在張某某1找人代八家“圍標”公司簽名、領資料、替八家公司繳納投標保證金時不予制止,幫助被告人張某某1“圍標”該工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洛南縣紀委監(jiān)委“案件移送函”、洛南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被告人身份信息證明、取保候審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證言;3.同案已被不起訴人張某3、張某2、高某1供述;4.被告人張某某1、師某某2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1、師某某2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張某某1、師某某2違反國家有關招標規(guī)定,串通圍標,損害其他投標人權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買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某1為主犯,被告人師某某2為從犯。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埋。根據(jù)其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1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兩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建議對被告人師某某2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兩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串通投標罪的罪名和事實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張某某1經電話通知到案,有自首情節(jié);2.本案沒有造成任何損失;3.被告人張某某1一貫表現(xiàn)良好。綜上,請求對被告人張某某1從輕處罰。
被告人師某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串通投標罪的罪名和事實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師某某2的犯罪行為不具有嚴重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2.被告人師某某2有坦白情節(jié);3.被告人師某某2主觀惡性小。綜上,請求對被告人師某某2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張某某1從被告人師某某2處獲知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工程招標信息。其在不符合投標資格情況下,找到渭南某某水電建筑有限公司項目部經理張某1,以給該公司繳納工程造價1%管理費為條件,協(xié)議“掛靠”該公司進行投標,并以給每家?guī)椭洹皣鷺恕钡墓?000元,給幫助其“圍標”的公司派來“投標”報名、開標參會的工作人員每人每次500元費用為條件,讓陜西某某水電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幫助其“圍標”,以1.6萬元費用聘請高某1(已相對不起訴)為上述八家公司制作“標書”,對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二標段工程“圍標”,其“掛靠”的渭南某某水電建筑公司以16851517.37元工程造價中標該工程。
被告人師某某2明知被告人張某某1無其負責招標的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二標段工程投標資格,同意張某某1投標,并“出主意”讓張某某1最好找十二家企業(yè)“圍標”該工程。違規(guī)聯(lián)系高某1為張某某1“找”的八家公司制作“標書”,授意高某1等五名參加投標公司資格審查的專家對張某某1“圍標”的八家公司資格審查提供“照顧”。在張某某1找人代八家“圍標”公司簽名、領資料、替八家公司繳納投標保證金時不予制止,幫助被告人張某某1“圍標”該工程。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張某某1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被告人師某某2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1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師某某2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
上述事實,經當庭舉證、質證,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1.洛南縣公安局110警情信息、洛南縣公安局四皓派出所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證明,案件來源及公安機關對該案的立案受理情況。
2.中共洛南縣紀委監(jiān)察委員會案件移送函證明,洛南縣紀委監(jiān)委在核查省委第二巡視組交辦的問題線索過程中,發(fā)現(xiàn)在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項目招投標存在圍標、串標問題,涉嫌犯罪,移送洛南縣公安局處理的情況。
3.洛南縣公安局經偵大隊辦案民警賀軍、董榮軍出具的到案說明證明,2019年12月25日電話傳喚被告人張某某1接受訊問。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師某某2被西安警方抓獲。
4.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張某某1、師某某2的出生年、月、日及其他個人身份信息。
5.陜西省農村信用社現(xiàn)金繳款單、洛南縣公安局隨案移送清單證明,偵查機關扣押高某1違法所得16000元、張某3違法所得2000元、鄧某某違法所得2000元、曹某某違法所得2000元的情況。
6.商洛市某某工程公司工作證明證實,被告人張某某1于2017年7月從該單位退休,張某2系該公司職工的事實。
7.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證明,高某1具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情況。
8.延安市某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耿某某于2015年3月至2018年元月在辦事處工作,2015年11月任辦事處業(yè)務負責人;張某2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份在辦事處工作的情況。
9.戶籍注銷證明證實,耿某某于2018年5月19日因煤氣中毒事故死亡的情況。
10.永豐社區(qū)移民搬遷專用會議記錄證明,某某項目管理公司招標代理、中標單位工程開工的會議討論經過等情況。
11.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證明,某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第二分公司的企業(yè)信息等情況。
12.某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分公司日常業(yè)務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證明,該公司對分公司進行管理的情況。
13.陜西某某工程造價咨詢監(jiān)理有限公司(商洛第二分公司)承包經營協(xié)議書證明,該公司聘請師某某2擔任分公司負責人的情況。
14.某某項目管理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師某某2于2016年1月20日注冊的某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第二分公司,系該公司的分公司,非獨立法人機構,該分公司成立之后,自主經營,財務獨立核算。2018年5月18日因故注銷,分公司存續(xù)期間產生的所有債權債務均由師某某2個人承擔,與該公司無關的情況。
15.陜西某某水電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市某某工程總公司、某某建設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上述公司的類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等情況。
16.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證明,渭南市某某工程總公司、某某建設有限公司的建筑資質情況。
17.企業(yè)名稱變更通知函、企業(yè)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證明,渭南某某水電建筑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某某建設有限公司的情況。
18.二標段報名匯總表、資格預審初審審查結果匯總表、初審報告、二標段招標文件發(fā)放匯總表、二標段攔標價通知單、二標段招標文件變更通知領取匯總表、延期開標情況說明、投標單位確認單、授權委托書、開標記錄、評標結果表、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報告證明,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項目二標段發(fā)出招標公告后,陜西某1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市某某工程總公司、陜西某2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參與報名競標,經初審、評標,渭南某某水電建筑有限公司以第一名中標的事實。
19.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項目(二標)資格預審公告、報名匯總表、投標企業(yè)資審表,評標結果公示、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報告(施工類)、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中標通知書,陜西某3實業(yè)有限公司、陜西某4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商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陜西某5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洛市某1建筑有限公司、商洛某2建筑有限公司、陜西某6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陜西某2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陜西省某7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處、延安市某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漢中市某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陜西某8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授權委托書、營業(yè)執(zhí)照、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項目投標文件,工程量清單計價表證明,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項目(二標)工程的招投標、中標、評標情況。
20.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分公司)檔案、商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分公司)檔案、某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證明,渭南某某水電建筑有限公司、某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第二分公司、某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性質、法定代表人、章程、住所等基本情況。
21.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項目資格預審公告證明,投標公司資格預審情況。
22.陜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明,洛南縣永豐鎮(zhèn)人民政府與渭南某某水電建筑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的情況。
23.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項目(二標段)投標文件簽收單證明,參與該項目的投標單位及到場投標人的情況。
24.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項目(二標段)初步審查記錄表、資格預審初審審查結果匯總表證明,投標公司的初步審查情況。
25.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證明,洛南縣永豐鎮(zhèn)人民政府和某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第二分公司就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項目簽訂造價咨詢合同情況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26.評標結果證明,經評標委員會2016年9月1日集體評審,推薦中標候選人排序為:1.陜西某某水電建筑有限公司;2.陜西某2建設工程有限公司;3.商洛市某1建筑有限公司。經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為渭南某某水電建筑有限公司的事實。
27.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證明,洛南縣永豐鎮(zhèn)人民政府和渭南某某水電建筑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的情況及協(xié)議內容。
28.單位竣工驗收方案、建設工程預驗收記錄表、竣工報告證明,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安置點工程二標段工程的預驗收、竣工情況。
29.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項目二標段工地收支明細證明,該工程工地的收支情況。
30.洛南縣永豐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關于支付工程款的說明證明,洛南縣永豐鎮(zhèn)人民政府向渭南某某水電建筑有限公司告知該公司承建的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二標段工程由于工程資金沒有到位造成項目墊資巨大,經研究決定將工程款直接支付給施工隊負責人張某2,由鎮(zhèn)政府監(jiān)督支付人工費和材料費的事實。
31.某某建設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證明,該公司對洛南縣永豐鎮(zhèn)移民搬遷項目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合計金額1605萬元,收到洛南縣永豐鎮(zhèn)人民政府撥付工程款合計580萬元,到賬工程款已用于支付現(xiàn)場人員工資及機械費、材料費、稅金,未收取管理費的事實。
32.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二標段項目明細賬、工程費支付記錄、城東移民搬遷報賬匯總單、銀行業(yè)務結算憑證、永豐鎮(zhèn)財政所撥款明細證明,該工程的工程款結算、支付情況。
33.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借記卡歷史賬戶明細清單證明,丁凡、高某1、張某2銀行賬戶的資金來往情況。
34.洛南縣公安局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中國銀行商洛分行營業(yè)部協(xié)助查詢結果明細表證明,張某某1、師某某2等人的賬戶信息及資金明細情況。
35.銀行卡圖片證明,張某2向高某1轉賬的銀行卡賬號及開戶行情況。
36.銀行回單證明,某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第二分公司退還保證金的情況。
37.借條證明,師某某2向張某某1借款30萬元的情況。
38.陜西省農村合作社金融機構明細賬查詢、長安銀行客戶信息查詢及活期存款賬戶交易明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戶查詢及交易明細證明,師某某2、張某某1等人在上述銀行的開戶信息及賬戶的交易明細情況。
39.某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第二分公司中國銀行商洛市商州區(qū)北新街支行賬戶證明,該公司收到參與投標公司的保證金及該賬戶的收支情況。
40.張某2手機短信截圖證明,張某某1與張某2的短信交流記錄情況。
41.張某某1QQ郵箱截圖證明,該郵箱的郵件往來情況。
42.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區(qū)北新街支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縣支行個人活期存款明細信息證明,張某某1等人的財產狀況。
43.證人高某1證言證明,2016年六七月份,師某某2給其打電話說,讓其給他的工程做標書,是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工程二標段項目。他讓做了八個報價,每份有八九十頁,工程造價是一千多萬元,師某某2讓做這么多份工程造價就是把不同的造價分給他找的各個公司,在招標時圍標以提高中標率,不管是哪個公司中標都是他干工程,每份工程造價比攔標價低幾萬元不等,一共給其支付了1.6萬元的費用。其參與了投標公司的資質審查,當時參與資質評審的有永豐鎮(zhèn)甲方的代表和專家,這幾個專家不是專家?guī)斐槿〉?,是師某?讓其給聯(lián)系的。在他的招標公司的辦公室進行的,師某某2說讓把二標段打分表排在前面的十幾家分打高點,盡量讓評審通過,其說行,主要看資料符合條件就行。后來四個專家來了,其就把師某某2的意圖給他們一說,他們同意了。評審結束后,二標段師某某2交代的十幾家公司有的通過此次評審,有的沒有通過。資格評審,師某某2給每個人付了1000元的評審費的事實。
44.證人張某2證言證明,在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項目二標段工程投標中,其父張某某1讓其負責把他聯(lián)系的參與投標的八家公司的一、兩家委托人帶到洛南縣建設處報名繳納投標保證金,其父聯(lián)系制作標書的人,標書制作好后,其去取制作好的參與投標的八家公司的標書,把標書交給其父,并通過銀行給制作標書的人支付制作費用。工程款一些付到其賬戶上,一些付到渭南某某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戶上??偣步o了1520萬元,按中標價,還欠一百六十多萬元沒有付,另外補差價有三四百萬元沒有給的事實。
45.證人張某3證言證明,2016年6月份張某某1聯(lián)系其讓找?guī)讉€有二級房建資質的工程公司參與圍標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工程二標段工程。其給張某某1介紹有其上班的陜西某某水電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陜西某1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鄧某某,陜西某9建筑有限公司的曹某某,另外還聯(lián)系過成某某。張某某1讓鄧某某和曹某某幫忙圍標的是洛南縣永豐鎮(zhèn)的工程,負責他們來參與投標的路費、餐費再另外給點兒錢作好處費,公司的保證金是張某某1交納的。在公司報名,資質預審通過后,張某某1給其一張工程投標公司開具的收款收據(jù)。內容是收取投標保證金10萬元。開標前一天晚上,張某某1或者張某2把制作好的標書給其,其第二天拿著標書在商州區(qū)開標,張某某1借用其公司的資質給其了2000元的事實。
46.證人冀某某證言證明,2016年其在網上看到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項目招標公告。就找了幾家公司和自己的公司報名參加這個項目二標段招投標,發(fā)包方資格審查后,其自己找的公司有12家公司入圍,中標的可能性很大,結果到2016年8月發(fā)包方又重新進行了項目報名公司資格審查,其有五家公司入圍,競爭對方有八家公司入圍,開標后,中標的是渭南某某水電建筑有限公司,其才知道是張某某1承包的項目的事實。
47.證人馮某某證言證明,2016年6月份的一天,張某某1找到其公司工程科說想掛靠公司資質到洛南承包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工程,其同意了,后來其公司沒有中標的事實。
48.證人王某某證言證明,2016年張某某1打電話聯(lián)系其單位渭南市某某水電建筑有限公司,公司張總(張某1)安排其參與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項目二標段投標工作。張某某1負責其來往的花費。其報名后在招標辦購買的資格預審文件,公司按照招標公司的預審要求準備資料,其公司通過了預審并以第一名中標,標書為張某某1所提供的事實。
49.證人曹某某證言證明,其在陜西某9建設有限公司負責招投標工作,2016年6月份,經張某3介紹,商洛市一個張姓男子給其打電話說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工程二標段工程讓其公司給幫忙參與投標,其拿著公司的委托書參與了該工程的投標活動,每次去張總(張某某1)給其付的往來費用的事實。
50.證人周某某證言證明,其所在的漢中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參與了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工程二標段工程的招投標的事實。
51.證人鄧某某證言證明,經張某3介紹,2016年6月份,商洛市一個張姓男子借用其公司陜西某1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投標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工程二標段工程的事實。
52.證人張某1證言證明,2016年,張某某1來到某某公司見到其,說是看準洛南一個項目,想借用公司的二級建筑資質投標,其了解到他是洛南人,以前干過很多工程,人比較實在,就同意借用公司資質招標,當時大概說了一下,如果中標將來給其公司交一個點的管理費,隨后洛南這個工程招標報名,張某某1電話通知其,其安排公司的王某某負責參與投標工作。當時張某某1說借用公司資質參與投標,給公司出兩三千元借用資質費,截至目前這個工程還沒有出管理費,公司給開了一千多萬的稅務發(fā)票。2017年8月份,公司名稱變更為新瑞建設有限公司的事實。
53.證人郭某某證言證明,其公司渭南某某水電建筑有限公司經營范圍是水利水電、房建工程。2013年升為二級資質。公司在2017年更名為新瑞建設有限公司,開始的股東是其和張某1的妻子張瑞,后來變成其和李楠。其公司2016年參與了洛南縣永豐鎮(zhèn)移民搬遷項目二標段工程投標,掛靠其公司的中標了這個工程項目的事實。
54.證人任某某證言證明,2016年6月份,鎮(zhèn)上領導給其說某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在洛南縣城建局有備案,是一家招標公司,讓聯(lián)系負責人師某某2了解一下這個公司的情況。后來鎮(zhèn)上開了黨委會,師某某2在會上介紹了公司的情況,大家同意讓該公司代理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安置點項目招標工作。經洛南縣城建局審查,鎮(zhèn)上和這個公司簽訂了委托書,代理費是17.5萬元,2016年發(fā)布了招標通告。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安置點項目分為三個標段。報名的建筑公司資格審查是代理招標公司某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和洛南縣城建局招標辦,永豐鎮(zhèn)政府全權委托給某某公司,代理公司做的工程造價和招標資料,請的評審專家進行報名公司的初審,由洛南縣城建局進行再審,開標后中標的是渭南某某水電建筑有限公司的事實。
55.證人劉某1、劉某2證言證明,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二標段的初步審查,其是評審委員,當時五個評審委員對報名公司進行資格審查,就是看招標代理公司提供的公司資料和標書、評標公司的評標辦法,看投標公司的標書有啥問題,然后決定報名公司是否符合資質,在稿紙上把評審意見寫出來,五個專家一起討論存在問題,最后形成一致意見,評審后13家公司合格的事實。
56.證人成某某證言證明,2016年6月份,張某3打電話說讓聯(lián)系幾家公司幫忙參與工程項目投標,需要房建二級以上建筑公司,其聯(lián)系漢中市龍江建筑有限公司的劉某某和延安市環(huán)監(jiān)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耿某某幫忙圍標,每個公司給2000元的事實。
57.證人張某3證言證明,其公司延安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參與了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安置點項目二標段的投標,沒有中標的事實。
58.證人侯某某證言證明,其按照公司項目經理耿某某的安排,參與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安置點項目二標段的投標,費用是自己墊付的,后來拿到公司報銷的事實。
59.證人高某2證言證明,其2016年前半年到某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第二分公司上班,6月份按照師某某2安排負責招標報名、開標等工作。投標公司報名后,其和洛南縣招標辦的工作人員審查后把符合條件的報名公司資料收集后,向阮師朋匯報情況。評審專家是五個人,另外永豐鎮(zhèn)派了兩個代表,評審工作在辦公室進行,師某某2和其在現(xiàn)場的事實。
60.證人何某某證言證明,其參與了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工程資格預審初審,評審結果記不清了,是按照提供的公司資質資料進行評審的事實。
61.證人靳某某證言證明,其在某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財務工作,2016年8月8日,公司公戶上到賬陜西某2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的保證金,每筆10萬元,是通過陳某某和張某2的個人賬戶轉來的,其把這情況匯報給師某某2,師某某2說不用管,這八家公司是投標報名公司的事實。
62.證人李某某證言證明,2016年7月份,其和任某某一起到商州師某某2的招標公司進行資格評審,有五個評審專家,其對建筑行業(yè)不懂,是聽取專家的意見對每個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評審,結束后工作人員給每個參與評審的人一個信封,說是評審費。2016年9月1日,任某某說到商洛市住建局進行工程開標,其和倪高軍是評審會委員,在現(xiàn)場把報名公司的工程報價輸入電腦,屏幕自動生成打分,其在評審結果統(tǒng)計表上簽字的事實。
63.證人高某3證言證明,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工程的招標工作由鎮(zhèn)武裝部長任某某負責的事實。
64.證人高某4證言證明,其在某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其公司在商洛的分公司承接了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安置點工程的招標代理工作,按照規(guī)定投標公司保證金不能交到分公司賬戶上的事實。
65.證人陳某某證言證明,永豐鎮(zhèn)移民搬遷修建是其公公張某某1負責的,其丈夫張某2也參與了工程,其當時以自己名義報名了。二標段共有12個公司參與招標,這12個聯(lián)系人中,除過其丈夫張某2,公公張某某1,還有其朋友,姨媽,張某某1單位的職工,交保證金是其和丈夫張某2到銀行辦的手續(xù)。其和丈夫名下的8個公司共80萬元保證金是其家的錢,這8個公司沒有交錢的事實。
66.被告人張某某1的供述及辯解證明,2016年其投標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工程二標段項目,是師某某2給其介紹的,師某某2當時是華潤城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第二分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是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工程的招標公司。2016年6月份,師某某2告訴其他負責洛南縣永豐鎮(zhèn)移民搬遷的招標項目讓其參與投標,找12家公司,其最后找了8家公司。報名時其聯(lián)系認識的渭南某某水電建筑公司的張某1,陜西玉龍新源水電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張某3幫忙。借用這兩家公司的資質進行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項目二標段工程的投標,又讓張某3幫忙聯(lián)系有資質的公司,參與圍標該工程,張某3介紹陜西某1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鄧某某,陜西某9建設有限公司的曹某某、延安市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耿某某、漢中市龍江建筑有限公司的劉某某,這幾個人代表他們各自的公司參與圍標,其自己聯(lián)系了渭南市建筑總公司、陜西某2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這八家公司都具有二級建筑資質,其給每家公司出資2000元,用這八家公司的建筑資質,兒子張某2代替八家公司向該項目的投標公司繳納投標保證金,每個公司10萬元。在報名過程中,師某某2給其提供了二標段其他公司報名的情況,到資格預審后工程二標其找的八家公司都通過了資格預審。其和渭南某某水電建筑有限公司的張某1商量,以他的公司中標干工程,雙方沒有具體說管理費是多少,其又告訴師某某2說想以渭南某某水電建筑有限公司中標工程,他給其推薦高某1為每個公司制作標書,9月1日開標以后渭南某某水電建筑有限公司中標,標價16851517.37元。師某某2當時給其幫忙圍標工程讓其出一點兒好處費,具體多少沒有說的事實。其供述可與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
67.被告人師某某2的供述及辯解證明,其通過朋友承接到洛南縣永豐鎮(zhèn)城東移民搬遷工程的招標代理。2016年5月份,張某某1找其說想干該工程,其讓他去找領導。過了一段時間,張某某1告訴其和領導說好了,讓他做二標,這時候還沒有開始報名,他自己找了近十家公司,讓其幫忙找制作標書的人,其幫忙聯(lián)系了高某1。張某某1給其說,他參與報名的有八家公司,想以渭南市某某水電建筑有限公司中標,資格審查要讓他聯(lián)系的八家公司通過,其給公司的高英說張某某1聯(lián)系的八家公司資格審查要通過。當時對參與投標公司進行資格審查是在其商州的公司進行的,參與的有永豐鎮(zhèn)的兩名干部,還有三個評審專家,評審專家有高某1,高某1另外聯(lián)系了兩個評審專家,永豐鎮(zhèn)兩名代表代表了永豐鎮(zhèn)領導的意圖,高某1問其怎么審查,其說甲方永豐鎮(zhèn)派了代表,就是鎮(zhèn)上領導的意思,問他倆就行的事實。其供述可與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1、師某某2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應依法懲處。在串通投標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師某某2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張某某1、師某某2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1、師某某2犯串通投標罪的事實及相關量刑情節(jié)成立,應予支持。
被告人張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某1經電話通知到案有自首情節(jié)。經查被告人張某某1在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應當視為自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被告人張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本案沒有造成任何損失、被告人師某某2辯護人提出人師某某2的犯罪行為不具有嚴重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不符,串通招投標罪不但侵犯了其他投標人、國家、集體的合法權益,而且侵害了交易規(guī)則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法律所明令禁止,該辯護觀點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鑒于被告人張某某1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故對辯護人提出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觀點予以采納;被告人師某某2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故對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師某某2從輕處罰的辯護觀點,予以采納。綜合考慮二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各自所具有的量刑情節(jié),可對二被告人不同程度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意見適當,本院應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某7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年,宣告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十五萬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師某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十萬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建業(yè)
審 判 員 任文龍
人民陪審員 張英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張永云
書 記 員 譚亞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