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534刑初235號
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檢察院以清檢刑一刑訴〔2020〕2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某1、項某某2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慶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某某1、項某某2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蘇某某1伙同他人以偽造的銀行匯款單據,騙取被害人王某1將三噸abs750A型塑料顆粒發(fā)貨到清河縣,被告人項某某2通過他人聯(lián)系威縣王某3、王某2的貨車,由被告人蘇某某1、項某某2等人引領到清河縣南側路邊,與運送塑料顆粒的貨車司機付某交接貨物,付某發(fā)現接貨人行為異常后聯(lián)系被害人王某1,被告人蘇某某1、項某某2等人發(fā)現對方已懷疑,催促王某3、王某2駕駛載貨車輛逃離現場,貨物拉到威縣銷售后幾人將贓款分掉。經清河縣發(fā)改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三噸abs750A型塑料顆粒價值35957.01元。
另查明,被告人項某某2已退賠被害人王某1一萬元,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發(fā)破案報告、到案經過、受案登記表,證人付某、王某2、王某3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被告人蘇某某1、項某某2的供述,清河縣發(fā)改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辨認筆錄,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被告人蘇某某1的前科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1、項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蘇某某1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其當庭自愿認罪認罰,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項某某2在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項某某2對被害人積極退賠,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紤]被告人項某某2無再犯罪的危險,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蘇某某1依法應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蘇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項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蘇某某1依法退賠被害人王某125957.0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薛 峰
審 判 員 許文生
人民陪審員 黃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文姣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