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掛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擔責任?
蘇義飛律師:《(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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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復函
掛靠車輛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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