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無罪釋放申請國家賠償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蘇義飛律師:可以。錯誤羈押會導致正常的家庭生活受到影響,帶來很大的精神壓力,應認定精神損害后果嚴重,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應當以喪失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為主要依據(jù),結合其他損害或者損失的情況綜合確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一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三萬元以下。
(4)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五萬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十萬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十五萬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二十萬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三十萬元以下;
10. 致受損害人重傷、殘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損害人喪失人身自由時間長短限制,在三十萬元以下確定。
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一)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
(二)受害人經(jīng)鑒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
(三)受害人經(jīng)診斷、鑒定為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lián);
(四)受害人名譽、榮譽、家庭、職業(yè)、教育等方面遭受嚴重損害,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lián)。
(2011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國家賠償工作中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
9.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應當以喪失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為主要依據(jù),結合其他損害或者損失的情況綜合確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一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三萬元以下。
(4)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五萬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十萬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十五萬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二十萬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三十萬元以下;
10. 致受損害人重傷、殘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損害人喪失人身自由時間長短限制,在三十萬元以下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