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6刑初145號
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懷檢一部刑訴〔2020〕1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齊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方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齊某及其辯護人徐波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齊某于2019年11月至12月,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泉河派出所輔警期間,虛構(gòu)其能幫助被害人溫某兒子劉某涉嫌詐騙一案辦理取保候?qū)?,但需要錢款打點關(guān)系的事實,騙取被害人溫某人民幣93000元。
被告人齊某于2020年7月7日被民警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齊某近親屬于案發(fā)后退賠被害人溫某全部經(jīng)濟損失,被害人溫某對其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齊某犯詐騙罪,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被告人齊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
上述事實,被告人齊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齊某的供述,被害人溫某的陳述,證人劉某、何某、吳某、呂某、胡某、張某、黃某、傅某、鄭某的證言,辨認筆錄,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銀行交易記錄,通話和短信截圖,諒解書復印件,收款條復印件,詢問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人員基本信息,違法犯罪信息查詢單,勞務合同書,勞務合同解除通知書,工作記錄,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齊某犯有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齊某的辯護人提出的齊某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賠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等辯護意見,經(jīng)查與本案事實、證據(jù)相符,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故決定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劉景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王佳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