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8刑初1516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三部刑訴(2020)7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鄒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及辯護人姜博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虛構其能夠為被害人聶某(女,24歲)辦理在河北省大廠縣買房落戶的事實,騙得被害人聶某在本市海淀區(qū)上地華聯(lián)商場分多次向被告人徐某某轉賬共計人民幣15922元。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某在家屬的幫助下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3922元,已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聶某的陳述,證人宿某的證言,涉案手機照片,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截圖,刑事諒解書,扣押手續(xù),到案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徐某某的辯護人發(fā)表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涉案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積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在家屬的幫助下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綜上,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徐某某能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錢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徐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涉案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積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結合其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的情節(jié),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金色蘋果手機一部,對其中電子數(shù)據(jù)提存后變價折抵罰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孫 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魯宇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