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5刑初1882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17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寧到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周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qū),虛構可以幫助被害人彭某(男,37歲,河南省人)租賃定福莊污水再生廠外觀察井所在小院的事實,騙取彭某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后被查獲歸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扣押被告人周某某家屬代為退繳人民幣2萬元。另,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周某某向本院繳納人民幣8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沒有異議,且有被害人彭某的陳述、證人王某、李某1、周某、李某2的證言、銀行交易記錄、到案經過、扣押清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周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將違法所得已退繳至公安機關賬戶,獲得被害人諒解,本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關于對被告人周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本院認為適當并予以采納??垩涸诠矙C關的款項用于退賠被害人彭某經濟損失。被告人周某某向本院繳納的人民幣8000元,用于執(zhí)行其罰金刑。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公安機關扣押之人民幣二萬元由扣押機關發(fā)還被害人彭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朱旭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李夢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