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4刑初794號
公訴機關以京昌檢一部刑訴〔2020〕2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犯詐騙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9月3日,被告人李在北京市昌平區(qū)以能夠幫助孩子轉學為由,騙取劉某某人民幣10000元。后被告人李于2020年6月11日被民警抓獲。被告人李家屬已于2020年6月13日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具有自愿認罪、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的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交至本院)。
二、隨案移送黑色華為牌手機一部發(fā)還被告人李。
如不服本判決,應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曉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王若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