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溫嶺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1081刑初58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6-23
審理經(jīng)過
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臺溫檢一部刑訴(2020)7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麗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間,被告人唐某明知“億游樂”APP系賭博網(wǎng)站,受徐挺(另案處理)招募成為代理,通過建立微信群召集賭博人員,并組織賭博人員輸入其邀請碼買鉆后進入該APP,以“十三道”等方式進行賭博,結束后賭博人員在微信群李進行賭資結算。賭場開設期間,群內(nèi)參賭人員達五六十余人?!皟|游樂”平臺通過充鉆獲利人民幣26460元,其中唐某本人充鉆人民幣1314元,后平臺按充鉆金額50%返利給唐某人民幣13230元。
2019年4月3日,溫嶺市公安局大溪鎮(zhèn)派出所民警在路橋區(qū)門口抓獲被告人唐某。被告人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涉案事實。被告人唐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已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2573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證人徐某、陳某的證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手機截圖照片,轉(zhuǎn)賬記錄,用戶信息單,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截圖,情況說明,扣押筆錄,全國常住人口信息單及偵查人員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與人結伙,明知他人從事賭博活動,仍在網(wǎng)絡平臺組織他人賭博,并從中非法獲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且已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已退繳違法所得,確有悔罪表現(xiàn),決定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適用緩刑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唐某預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二千五百七十三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作案工具金色oppo手機一部,由扣押機關溫嶺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蔡曉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仇仁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