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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882刑初223號組織賣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9-14   閱讀:

審理法院: 連州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粵1882刑初22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7-12-20

審理經過
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連檢訴刑訴[2017]2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某1、歐某2犯組織賣淫罪,付某1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霓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付某1、歐某2及辯護人成輝華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一、付某1、歐某2組織賣淫罪

2017年7月23日至2017年8月3日,被告人付某1、歐某2組織賣淫女唐某2、張某2云、陳某2麗(以上三人均已行政處罰)等人在連州市連州鎮(zhèn)的一些酒店內實施賣淫行為,從中牟利。被告人付某1負責聯系嫖客客源,通過微信和支付寶收取嫖資。被告人歐某2負責招募和管理賣淫女。所得利潤除去給賣淫女的提成外,兩被告人平分。

2017年8月3日凌晨,連州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在連州市連州鎮(zhèn)連州大道“鉑威酒店”1311房抓獲賣淫嫖娼人員唐某、張某云及鐘某、李某潤(以上二人均已行政處罰);在連州市連州鎮(zhèn)番禺路樂居連鎖酒店803房抓獲賣淫嫖娼人員陳某麗和彭某龍(已行政處罰)。

二、付某1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

以王某(另案處理)為首的組織賣淫集團,自2014年6月至9月份,以連州市連州鎮(zhèn)“柏悅假日酒店”、“富華酒店”六樓“富華水晶宮會所”為據點,組織他人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從中牟利。在該集團犯罪中,王某為首要分子,為該集團老板;鄒某(另案處理)為經理,負責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付某1(綽號:“小付”、曾用名付子?。┖蛣⒛?、明某、劉某2、陳某3(以上四人均已被判刑)、陳某4(另案處理)為業(yè)務經理,負責招攬嫖客,帶領嫖客與賣淫女進行性交易;杜某(已被判刑)為收銀及出納,負責該團伙的現金支出及記錄收入及支出情況。

2014年9月22日22時20分許,連州市公安局對連州市連州鎮(zhèn)“富華酒店”六樓“富華水晶宮會所”進行查處,當場抓獲劉某1等5人及賣淫嫖娼人員7對14名;現場繳獲賬本2本、手機及避孕套若干。經核實,該犯罪集團自2014年9月16日至9月21日期間組織他人賣淫277人次,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206488元。

公訴機關就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認為付某1、歐某2的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付某1還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付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組織賣淫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沒有異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歐某2辯稱其沒有對賣淫女進行管理,只是介紹賣淫女賣淫,其行為構成介紹賣淫罪,不構成組織賣淫罪,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成輝華辯稱:在本案中,被告人歐某2并沒有糾集、控制賣淫女的行為,也沒有使用雇傭、招募、容留、強迫等手段,只是在付某1提供嫖客需求時幫助聯系賣淫女,并收取每單100或150元的介紹費,被告人歐某2的行為并不完全符合組織賣淫罪的定義,因此被告人歐某2的罪名定為介紹賣淫罪更合適。即使認定被告人歐某2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從賣淫組織的發(fā)起、被告人在組織中的作用以及收入的分成上看,被告人起到的是次要和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同時,被告人屬于初犯、偶犯,犯罪情節(jié)較輕,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一、付某1、歐某2組織賣淫罪

2017年7月23日至2017年8月3日,被告人付某1、歐某2組織賣淫女唐某2、張某2云、陳某2麗(以上三人均已行政處罰)等人在連州市連州鎮(zhèn)的一些酒店內實施賣淫行為,從中牟利。被告人付某1負責聯系嫖客客源,通過微信和支付寶收取嫖資。被告人歐某2負責招募和管理賣淫女。所得利潤除去給賣淫女的提成外,兩被告人平分。

2017年8月3日凌晨,連州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在連州市連州鎮(zhèn)連州大道“鉑威酒店”1311房抓獲賣淫嫖娼人員唐某、張某云及鐘某、李某潤(以上二人均已行政處罰);在連州市連州鎮(zhèn)番禺路樂居連鎖酒店803房抓獲賣淫嫖娼人員陳某麗和彭某龍(已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物證

(1)、扣押清單(扣押物品均存放于連州市公安局):

手機兩臺,持有人付某1;

手機兩臺,避孕套一盒,持有人歐某2;

手機一臺,避孕套四包,持有人張某1;

手機一臺,避孕套六包,持有人唐某1;

手機兩臺,持有人李某1;

手機一臺,疑似毒品K粉一包,持有人鐘某1;

手機一臺,現金十張,避孕套兩個,持有人陳某1;

(2)、發(fā)還物品清單:

發(fā)還張某1手機一臺、發(fā)還唐某1手機一臺、發(fā)還鐘某1手機一臺。

2.書證

(1)戶籍證明:證實付某1,1987年10月27日出生,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歐某2,1987年9月22日出生,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無犯罪記錄證明:證實未發(fā)現付某1有前科;歐某2無前科。

(3)到案經過證實:2017年7月份,連州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偵查員在巡邏盤查中發(fā)現有人在我市城區(qū)組織賣淫,經初步偵查發(fā)現外地人付某1、歐某2二人以連州鎮(zhèn)慧光路“怡佳精品酒店”205房為窩點,組織一批賣淫女在我市城區(qū)的酒店內從事賣淫活動。2017年8月3日,連州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對該團伙實施收網,于8月3日凌晨0時許在連州市連州鎮(zhèn)巾峰山中石化加油站抓獲涉嫌組織賣淫的付某1。

于8月3日凌晨0時許在連州市連州鎮(zhèn)怡佳精品酒店205房抓獲涉嫌組織賣淫的歐某2。

證實兩被告人無自首情節(jié)。

(3)行政處罰通知書證實:張某1、唐某1因賣淫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李某1、鐘某1因嫖娼及吸毒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彭某1、陳某1因賣淫嫖娼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

(4)連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暫時無法核實歐某2供述的在該案為其與付某1牽線的“陳總”的真實身份;

3.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1(綽號“佳佳”)的證言:2017年8月2日22時許,我收到舍友“小曼”發(fā)來的微信,內容是連州市鉑威酒店的房間號,叫我去跟客人進行有償性交易,我說我不去,因為我身體不舒服,接著“小曼”面對面勸了我兩個小時,叫我去賣淫,大約是3日的凌晨0時許,我就跟宿舍的一個長頭發(fā)的女孩子“燕子”過去了,我們兩個人帶了5個避孕套去到鉑威酒店1311號房間,開門的是一個黑色衣服的年輕男子,里面還有一個光著身的微胖的年輕男子躺在靠近房間廁所的床上,“燕子”問他們兩人:“你們把錢給小付了沒有?”其中一個男子說轉了錢了,接著躺在床上的微胖男子帶著“燕子”去洗手間洗澡去了。我和黑色衣服男子坐在靠近窗邊的床上,我們是采用男上女下的姿勢做愛,做了大約5分鐘后,“燕子”和微胖的男子從廁所出來了,他們在廁所旁邊的床上繼續(xù)做愛,我和黑色衣服男子做了約十多分鐘后,房間的電話響了,和我做愛的男子就拿起電話接聽,男子掛了電話后就說有警察上來查房,然后我們大家各自穿好衣服,準備離開,一打開門就看見有警察,警察看見開門了,就出示證件,進入房間檢查,看見房內兩男兩女,還有用過的避孕套,詢問我們是否賣淫嫖娼,我們承認了。

我不知道“小曼”真名叫什么,平時稱呼她都叫“小曼”,女,年齡約30歲左右,身高約1米6,身材偏瘦,湖南省人。

我不知道“小付”叫什么名字,平時大家都叫他“小付”,男,年齡約26歲左右,身高約1米7,身材偏胖,不知道是那里人。

我不知道老板是誰,我都是直接和“小曼”聯系的,我和“小曼”住在同一間房間的,是“小曼”叫我過來連州賣淫的,“小曼”是負責安排我們賣淫女去那里進行性交易,小付是負責拉客人和客人談價錢,收錢也是小付收的,其他的人我就不知道了。

張某1辨認出歐某2就是負責安排賣淫的“小曼”。唐某1就是與其一起在鉑威酒店1311房賣淫的“燕子”,楊某1就是與其同一間宿舍的賣淫女“小雪”,李某1就是與其發(fā)生性交易的男子,鐘某1就是與“燕子”發(fā)生性交易的男子。辨認出付某1就是負責拉客人和談價錢、收錢的“小付”。

(2)證人唐某1(綽號“燕子”)的證言:

2017年8月3日凌晨約12時左右,我在微信群聊天,之后業(yè)務員告知我和“佳佳”兩個女孩子去連州鉑威酒店1311房,有兩個男的要嫖娼,客戶已經微信轉賬了1800元,其中一個是950元的,一個是850元的,所以我們去到酒店,有兩個男子,白衣高個男子就挑選了我,矮個男子就挑選佳佳,之后我和高個男子就進入沖涼房放水淋浴,我先幫男子口交約兩分鐘,之后男子用勃起的陰莖插進我的陰道,來回不斷抽插,后來男子說去到前面洗手臺處讓我用手趴在臺面,他在我身后用陰莖插進我陰道做愛,做了有10多分鐘,男子沒有射精出來,衛(wèi)生間也很濕滑,為了安全干脆去床上再做一次,在被窩里面,我們采用男上女下的姿勢做愛,來回抽插了幾分鐘,之后采用男下女上的姿勢做愛,約有5分鐘;矮個男子和佳佳就進了沖涼房繼續(xù)做愛,突然矮個男子和佳佳從沖涼出來,說他接到電話有警察來查房,我們就趕緊各自穿衣服,準備離開,佳佳開門的時候,公安人員已來到檢查,看到我們在場有兩男兩女,房內有用過的避孕套,詢問我們是否賣淫嫖娼,我們承認了。

我從2017年6月27日到連州市后,是“小曼”在微信群通知或直接跟我說有關賣淫的信息,叫我去到跟嫖客約定好的地點賣淫。

本來平時是750元做愛兩次,因為客戶要求他們兩個人要交換我們賣淫女各做一次,所以價格就會貴100元。按照750元來算,我們個人所得500元,另外250元是業(yè)務或者管理、老板之類的人員,至于他們怎么分,我就不清楚。每次都是業(yè)務員用微信轉賬給我的。

今天我賣淫時穿著黑色連衣裙,粉紅色高跟鞋,帶有一個天藍色掛包;和我做愛的男子身穿白色上衣,寶藍色短褲;佳佳身穿白色上衣,短款牛仔褲;矮個男子身穿黑色上衣,卡其色褲子,還掛有一個掛包。

唐某1辨認出歐某2就是“小曼”、辨認出鐘某1就是與其發(fā)生性交易的人、辨認出張某1就是賣淫同伴佳佳、辨認出李某1就是與佳佳發(fā)生性交易的人。

(3)證人陳某1的證言:

2017年8月2日17時許,我從桂林來到連州市,之前我跟小曼約好來連州市賣淫的,她就負責幫我介紹嫖客,我來到連州市后就在車站附近的順景旅館住下來,到19時小曼就叫我22時到怡佳精品酒店,到22時許我去到怡佳精品酒店205房,該房是三人房來的,當時除了我和小曼,還有兩個我不認識的女孩子在房間里面睡覺,我去到后小曼就跟我說我到這里賣淫注意安全,不要被別人騙,然后她就叫我回去等她的信息,到了03日0時03分,小曼就發(fā)了連州市樂居連鎖酒店的定位給我,叫我過去賣淫,小曼就發(fā)了803和801兩個房號給我,我就去了801房,803房還有一個嫖客的,我進到房間后就跟那名嫖客說先收錢,要收1500元,當時小曼發(fā)微信給我叫收1500元的,但另外一個女孩還沒有到,那個嫖客就說要發(fā)生了性關系才給錢,我就發(fā)微信給小曼說了這情況,小曼說不行,要給了錢再做服務,那名嫖客不肯,小曼就說她打電話給小付,具體小付是誰我不清楚,之后小曼就跟我說先收1000元,剩下500元等另外一個女孩去了再收,我收到小曼的信息后就跟對方說先收1000元,對方答應就給了我1000元,然后就去洗澡,我就跟對方說我們的服務是吹一下生殖器官硬起來后可以做兩次性愛,然后他就叫我?guī)退瞪称鞴?,當時還沒有吹完公安人員就敲門進來把我們帶走了。

我們收到嫖客的嫖資,小曼就給我們450元,其余的都是小曼的。

陳某1辨認出歐某2就是安排其去賣淫的“小曼”。彭某1就是其嫖客。

(4)證人彭某1的證言:

2017年8月3日凌晨1時左右,我和朋友喝醉了,有性沖動,我在微信上和技師約好在樂居旅館開房嫖娼。然后我和彭某2一起去到樂居旅館,我沒有帶身份證,我就用彭某2的身份證開了兩間房間,房間在8樓,我們一人一間房,我們的兩間房間是對著的,房號我不記得了。接著,我在微信上約好的技師就過來了,聊天的微信號是個女的,但那個人是男的,是我之前在連州金龍灣酒店按摩時認識的,我加了他的微信,他就在微信上跟我介紹有很多色情服務,所以昨天我就叫他安排技師給我,當時是約好750元的全套服務。等到技師來了之后,我就用現金向她付款1000元,是我和我朋友兩個人的,先給1000元,剩下的等會再給。然后我們一起脫光了衣服在衛(wèi)生間洗澡,她先幫我吹,就是用嘴含著我的生殖器,我還沒有射精,性交服務還沒有完成,警察就進來了。然后將我們傳喚到公安機關。

安排技師給我的男子的微信號是×××,微信昵稱是一盤餃子就感動的女人。

彭某1辨認出付某1就是微信上幫其安排技師的男子,微信名是一盤餃子就感動的女人;彭某2就是其朋友。陳某1就是為其提供賣淫服務的女子。

(5)證人彭某2的證言:

證實彭某1用其身份證在番禺路的樂居酒店開了二間房,其在房間睡覺,沒有參與嫖娼行為。

彭某2辨認出彭某1就是與其一起在番禺路的樂居酒店開房的人。

(6)證人鐘某1的證言:

我朋友李某1是連南人,2017年8月2日,他在連州市連州大道柏威酒店開了一間房,房號是1311,18時許,李某1打電話給我叫我過去柏威酒店1311房聊天。大約19時許,我去到連州市連州大道柏威酒店1311房和李某1聊天,到了20時許,我老婆叫我買些宵夜給她,我就離開酒店去買了一些宵夜吃的東西回家給我老婆,之后大約20時30分左右,我就返回到柏威酒店1311房,在聊天過程中,李某1就問我做不做些刺激的事情,意思是大家一起叫賣淫女來酒店房間嫖娼,我聽他這樣說就心動了,于是李某1就拿出手機打電話給“雞頭”并說要兩個女子(賣淫女),當時李某1還將我們所在的酒店及房間號告訴了“雞頭”,隨后我就對李某1說“叫雞”來的話吃些“K粉”做愛時間會長點的,于是我就向朋友周嘉偉買了300元錢的毒品“K粉”,在1311房間,和李某1就一起吸食毒品了“K粉”。沒有過多久,就來了兩名女子,一名是身著黑色連衣裙的,另一名是穿白色T桖藍色牛仔短褲的。其中白色衣服的女子就問李某1那些錢是直接轉給她們兩人還是轉給“雞頭”,李某1意思轉給“雞頭”,白色衣服女子同意了。李某1轉了錢給“雞頭”后就問我選哪一個女子,我沒有出聲說要哪個,黑色連衣裙女子就開始脫鞋子并叫我一起去洗手間洗澡了,而李某1就和白色衣服女子在房間里的床上開始做愛了。我就與該女子在洗漱臺的桌面上面對面發(fā)生性關系了,持續(xù)大約半小時,我們就到床上去繼續(xù)做愛,當時李某1就正在另一張床上和那名白衣女子正在做愛,于是李某1就和那名白衣女子轉移到洗手間里面去繼續(xù)做愛。大約半小時后,兩名賣淫女子說要走了,當時我還沒有射精就停止了做愛,于是我們四人就各自穿好衣服,兩名賣淫女正準備開門離開時,警察就來到門口,出示了警察證件給我們看后就將我們四人戴上手銬,并現場拍照,隨后警察就將我們四人帶來辦案中心了。

嫖資是李某1支付的,是他向“雞頭”微信轉賬支付的,我聽李某1說八、九百元錢嫖一個“雞妹”,其中一個850元,另一個950元錢,做愛過程中可以射精兩次,也就是可以做愛兩次,而且950元錢的價格貴了100元錢是因為我們是可以交換“雞妹”來做愛的。

鐘某1辨認出唐某1就是與其發(fā)生性交易的女子;辨認出張某1就是與李某1發(fā)生性交易的女子。

(7)證人李某1的證言:

2017年8月2日9時許,我來到連州市鉑威酒店開了1311號雙人房,睡到晚上19時許,我打電話給我朋友鐘某1,叫他過來鉑威酒店玩。20時許鐘某1來到鉑威酒店1311房間,在房間我們聊天的時候,我問鐘某1要不要做些刺激的事情(意思是叫賣淫女來房間嫖娼),鐘某1說好?。唤又娔?說要回家一趟,等下再過來。鐘某1走了之后,我就通過在微信軟件,發(fā)了一個表情給微信名字叫“一盤餃子就感動的女人”的人,對方就發(fā)了三張女性圖片給我,我就給打電話對方,和對方談價錢,還問對方我這里有兩個人,可不可以交換,對方說可以,但是價錢要收貴一點,一個要850元,另一個要1050元,100分鐘搞兩次。打完電話后我還發(fā)了一張女性圖片給對方,問對方圖片上的女子在不在,對方說在的。跟著“一盤餃子就感動的女人”在微信上問我怎么搞,我就回復說十一點過來,先叫兩個,我還發(fā)了房間號1311給對方。到了22時許,鐘某1回到酒店,并對我說吃了K粉會持久一點的。在等賣淫女過來的時候,我和鐘某1就在房間里吸食了“K粉”。到了8月3日0時許,來了兩名女子,一名穿黑色連衣裙,另一名穿白色T恤上衣藍色牛仔短褲。白色衣服女子說先把嫖資轉給“雞頭”,我就在微信上轉了1900元錢給“一盤餃子就感動的女人”。轉了錢后那兩名女子就開始服務了,黑色衣服的女子就和鐘某1去了洗手間洗澡,而白色衣服的女子就和我在床上發(fā)生性關系,持續(xù)了有二十多分鐘,鐘某1和那名女子從洗手間里出來,在房間里的另一張床上做愛。做了幾分鐘后,房間的電話就響了,電話是酒店總臺打過來的,說有人來查房,讓除了我之外的人都離開。我就跟鐘某1說有人來查房,讓他離開,我還叫那兩名賣淫女穿衣服離開。鐘某1和兩名賣淫女馬上穿好衣服準備離開,警察就來到房間了,我剛穿好褲子,上衣還沒有穿。隨后警察就把我們四個人帶回來了。

我不知道“雞頭”的名字,我和“雞頭”打電話時,對方的聲音是一名男性,“雞頭”的微信名字是“一盤餃子就感動的女人”,他的微信頭像是一名女性的頭像,“雞頭”的手機號碼是157××××1650。

李某1辨認出鐘某1就是與他一起嫖娼的朋友,辨認出張某1及唐某1就是賣淫女。

(8)證人楊某1的證言:

2017年8月3日凌晨約1時許,當時我與朋友歐某2正在連州鎮(zhèn)慧光路怡佳酒店205房休息,突然間房門被人打開了,與此同時有三名男性沖了進房間,向我們表明了警察的身份后,說我與歐某2涉嫌賣淫,隨后對房間進行了基本的檢查后,就將我與歐某2帶至連州市公安局辦案中心接受調查。

我是在一次去廣西桂林旅游的時候與歐某2認識的。我不知道歐某2的基本情況如職業(yè)之類的。我是在2017年7月28日從廣州黃埔東區(qū)來到連州市的。是朋友歐某2讓我過來連州這邊旅游的。我手機微信上的“佳佳姐”的名字叫做張某1,是我一年前在工廠里認識的。我不清楚歐某2和張某1涉嫌賣淫的情況。我沒有賣淫。我暫住的怡佳酒店205號房有四人,分別有我、歐某2、張某1和另外一個我不知道姓名的女孩子。我能把他們給辨認出來。

楊某1辨認出張某1就是與其一起在怡佳精品酒店205房一起住過幾天的“佳佳”姐、辨認出歐某2。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付某1的供述與辯解:

我的電話157××××1650、130××××3661,微信呢稱“一盤餃子就感動的女人”。我與“小曼”之前一起在連州市金龍灣大酒店三樓做推油按摩的,我負責帶客人,“小曼”負責招募和安排女孩子,之后金龍灣大酒店三樓那里沒做了。因為“小曼”可以招募到賣淫女,我有客源,所以我們就合作了。應該是在2017年7月26、7日開始合作的。我和“小曼”是朋友關系,也是合作關系,有客人找到我需要嫖娼的我就找“小曼”要賣淫女去到客人指定的房間,賺到的提成是對半分。

我不知道“小曼”在那里招來的賣淫女,如何管理我也不清楚的,反正女孩子那邊我是不管的,有客源我就問“小曼”要賣淫人??驮催@邊都是在金龍灣大酒店做的時候認識的,都是做熟客?,F在總共有4個賣淫女,工號分別是719、710、928還有一個我和“小曼”稱她是“短發(fā)”,之前工號796有做過一次、“師姐”也有做過幾次現在已經走了。工號719、710是做750元的服務的,928和“短發(fā)”是做750元和950元兩種服務的。750元是90分鐘內最多發(fā)生兩次性關系,還有吹蕭(指口交)的服務;950元是100分鐘內可任意發(fā)生性關系,還有吹蕭(指口交)的服務。750元的服務“小曼”說是賣淫女得450元,我與她平分剩下的300元,每人150元。950元的服務“小曼”說是賣淫女得550元,我與她平分剩下的400元,每人200元。客人要求互動的,我和“小曼”是不提成的,全部給賣淫女的。

客人的嫖資一般都是微信支付、有過一次是支付寶支付、有三、四次是現金支付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寶支付客人都是支付給我的,因是我介紹的客人,我與他們有微信,現金的話都是賣淫女現場和客人收,賣淫女回去后會將提成拿給“小曼”。

我與“小曼”都是當天結束就結帳的,如果是現金的“小曼”會將提成發(fā)給我,如果是微信支付的,我會將賣淫女的服務費和提成一并發(fā)給“小曼”,由“小曼”支付賣淫女的服務費。

我們沒有固定場所,都是讓客人自己開好房,我們再安排賣淫女過去的,有的是客人嫖了后房間留下給我們用。性用具這些我不清楚,女孩子都是“小曼”那邊管理的。

最近一次介紹賣淫是2017年8月2日11時30分許介紹了三個女孩賣淫。

2017年8月2日21時許,我微信存“1148曾第金龍灣”的男子打電話給我叫我準備好賣淫女,晚點去開房,后來我在微信上將“小曼”招募的三個女孩子的照片發(fā)給了“1148曾第金龍灣”,三個女孩子的工號分別是719、710、928,然后那名男子就叫我11點安排工號710和928的賣淫女過去,到了23時許“1148曾第金龍灣”發(fā)了酒店和房號給我,是鉑威酒店1311房。然后我和他談好價錢,工號928是做950元的服務,工號710是做750元的服務,另如兩個賣淫女在同個房間要每人加收100元的服務費,這樣可以允許兩名賣淫女與他們進行互動。到了3日凌晨0時許,確認兩名賣淫女去到房間后“1148曾第金龍灣”將兩個賣淫女的服務費共1900元通過微信轉發(fā)給了我。

介紹去樂居連鎖酒店的客人我也叫不出名字,我微信存著“4661金龍灣連南阿微的朋友”,2日23時許通過微信聯系了我,問了我的手機號碼,然后打電話說他去開房,有兩個人要兩個賣淫女,我就說好。后來因為“小曼”那里只剩下一個工號為719的賣淫女,另一個叫“短發(fā)”的賣淫女因為來月經做不了,我就發(fā)了工號719的照片給客人并說只有一個賣淫女,后來我們談好,先收1000元,這個719是750元,如果等下另一個客人有做就收多500元,沒做就退250元。說好后,我用微信發(fā)信息給“小曼”讓他安排工號719的賣淫女去“4661金龍灣連南阿微的朋友”發(fā)給我的樂居連鎖酒店803房,等會賣淫完了再去801房。賣淫女去到后確認收了客人1000元的現金。

我們應該介紹了十人次左右賣淫。都是先收錢再叫賣淫女發(fā)生性關系的。

我沒有組織賣淫,我只是介紹賣淫,因為女孩子不是我的,是我的合伙人“小曼”招募的,我只負責男客人,有客人需要嫖娼就找“小曼”。

付某1辨認出歐某2就是與其合作的“小曼”。

(2)被告人歐某2的供述與辯解:

我是2017年7月13日到連州市的,后來我通過陳總認識了小付,陳總牽頭叫我和小付可以組織賣淫。在7月23日我和小付、928、短發(fā)、師姐一起在香滿園吃飯,當天我和小付就約定了,讓女孩子做950、750元兩個價格的套餐,這個套餐價格也是陳總和我說,陳總具體怎么和小付說我不清楚。750元的女子得450元,我和小付各得150元,950元的女子得550元,我和小付各得200元,但我每次必須給陳總50元,這個只有師姐知道,其他人是不知道的。商議好后我們就從7月23日當天晚上就正式開工了。

微信呢稱“一盤餃子就感動的女人”是小付的微信號,“佳佳708”是928的微信號,“離開也是愛”是710的微信號,里面的轉帳記錄都是賣淫所得的轉帳記錄。贏利大概是兩千元左右。

所得收益是通過小付(付某1)的微信轉賬支付的。他一般都直接將賣淫女和我的分成全都轉到我的微信上,我再通過微信,將賣淫女的分成微信轉賬給她們。

我安排賣淫過的女子真名我并不知道,有江西妹、佳佳、陳某1三名賣淫女。796和師姐在我被抓獲前就已經回老家不在連州了。

我只是和小付對接,我負責聯系安排和我一起住在連州市慧光路怡佳精品酒店205號房的賣淫女,確定每天哪個賣淫女能上班,保證能聯系到人;我沒有聯系嫖客,招攬和聯系嫖客都是小付在做。

小付負責聯系客人,我負責聯系上班的賣淫女和提供賣淫女的信息,當小付接到客人的需要后,就會聯系我,告訴我客人姓氏及酒店房間號,我就會告訴相關賣淫女的地址信息和客人信息,然后讓她們化好妝、拿好避孕套,若有客人要求需要絲襪的,小付也會讓相關的賣淫女帶上絲襪。做好準備后,賣淫女就會乘坐滴滴快車去往目標的酒店房間。

2017年8月2日晚上22時許,在連州市慧光路怡佳精品酒店205號房里一共有5個女人,分別是楊某1(代號:短發(fā))、陳某5(代號:719)、江西妹(代號:710)、佳佳(代號:928)和我。這時小付打電話給我,讓我準備3個賣淫女,有客人需要。過了一會兒,小付又打電話來說,鉑威國際酒店開不到房只要兩個賣淫女了,并且兩個客人要求和賣淫女在同一間房間里面做愛。我對江西妹和佳佳說明客人的要求后,佳佳和江西妹感到為難不愿意去,我對小付反饋這個情況,后來小付承諾佳佳和江西妹每人多給100元服務費,佳佳和江西妹就答應去了。小付將地址發(fā)給了我,我就告訴佳佳和江西妹到鉑威國際酒店1311房,錢已經收了。到了晚上11點快12點,佳佳和江西妹就出發(fā)去上班了。

2017年8月3日凌晨0時許,小付就來到連州市慧光路怡佳精品酒店205號房,當時房間里有我、楊某1和陳某5(代號719)。小付來到房間后沒多久,就接了個電話,然后小付就對陳某5說樂居酒店有客人需要,具體是多少號我沒有聽清楚。在8月3日凌晨0時許,陳某5就拿上了避孕套,出發(fā)去樂居酒店賣淫了。

2017年8月2日13時許,小付通過微信聯系我說鉑威國際酒店1605號房的客人需要一個賣淫女,于是我就安排江西妹(代號710)過去,小付回復可以,我就讓江西妹做好準備,出發(fā)過去賣淫了。

2017年8月2日3時許,小付打電話聯系我說星之辰酒店8958號有客人需要,小付說讓我安排一個賣淫女過去,當時江西妹(代號710)正好沒有睡,我就安排江西妹前去星之辰酒店8958號房賣淫了。

2017年7月31日22時許,小付打電話聯系我說燕喜酒店1008號房有客人需要一個賣淫女,要求佳佳(代號928)前去賣淫,并且要求攜帶絲襪。當時我和佳佳、楊某1(代號:短發(fā))、江西妹(代號:710)、都在連州市慧光路怡佳精品酒店205號房里,因為我們沒有備有絲襪,所以我就在微信里回復小付絲襪用完了,后面小付答應他自己去買絲襪并且送來酒店。到8月1日3時許,佳佳就出發(fā)前去燕喜酒店1008號房賣淫了。

以上的5次賣淫中嫖客的嫖資都是小付收取的,至于是現金或者微信支付我就不清楚了。

我的提成都是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結算的,基本上都是賣淫女上班后的第二天,小付連同賣淫女的小費和我的提成一起轉到我的微信賬號上來。

小付的全名我并不清楚,約30歲,身材中等,約170cm,電話是157××××1650,微信號:×××,如果有照片的話我可以辨認出來。

6.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示意圖、現場照片:

證實連州市連州鎮(zhèn)怡佳精品酒店205房、連州市連州鎮(zhèn)番禺路樂居連鎖酒店803房、連州市鉑威大酒店1311房的相關情況。

(二)搜查筆錄

(1)、證實2017年8月3日凌晨0時30分許,民警在連州市連州鎮(zhèn)巾峰山中石化加油站抓獲涉嫌組織賣淫罪的犯罪嫌疑人付某1,當場查獲付某1涉案手機兩臺。

(2)、搜查連州市連州鎮(zhèn)番禺路樂居連鎖酒店803房

2017年8月3日凌晨0時30分許,民警在連州市連州鎮(zhèn)番禺路樂居連鎖酒店803房抓獲涉嫌賣淫嫖娼活動陳某1和彭某1二人,當場查獲陳某1和彭某1手機各一臺、避孕套兩個、陳某1包內現金面額一百元人民幣十張共1000元。

(3)、搜查連州市連州鎮(zhèn)怡佳精品酒店205房

2017年7月份,偵查員布鄴路查中發(fā)現有人在我市城區(qū)組織賣淫,經初步偵查發(fā)現外地人付某1、歐某2二人以連州鎮(zhèn)慧光路冶佳精品酒店205房為窩點,組織一批賣淫女在我市城區(qū)的酒店內從事賣淫活動。2017年8月3日凌晨,偵查員在廣東省連州市怡佳精品酒店205房抓獲犯罪嫌疑人歐某2等人,經依法搜查,偵查員在歐某2身上查獲疑似作案工具蘋果手機一臺,oppo手機一臺,以及避孕套一盒。搜查過程中偵查員、技術員進行了錄像和拍照。并依法對上述查獲的物品進行扣押封存。

(4)、搜查連州市鉑威大酒店1311房:

2017年8月3日凌晨0附許,匿名群眾舉報:在連州市鉑威大酒店1311房內有人賣淫嫖娼。2017年8月3日凌晨0時40分許,民警在該鉑威大酒店1311房查獲涉嫌賣淫嫖娼的嫌疑人李某1、張某1(女)、鐘某1、唐某1(女)共四人。民警當場依法對該1311房內以及嫌疑人的人身物品進行檢查,經依法檢查,民警發(fā)現在該1311房間內的床頭柜面上有使用過的避孕套1只、在床頭柜前的地面上有使用過的避孕套1只、在房間洗手間內洗漱臺下地面的垃圾誦背后的地面上有使用過的避孕套1只;在房間內電視柜桌面上發(fā)現有疑似毒品K粉一小包、1張沾有疑似毒品K粉的1元紙幣的疑似吸毒工具;在嫌疑人張某1隨身攜帶的淺藍色挎包內查獲未使用過的避孕套6個、在唐某1隨身攜帶的淺棕色垮包內查獲未使用過的避孕套4個。

(三)現場檢測報告書:

對鐘某1的尿液現場提取并使用甲基安非他明、嗎啡、氯胺酮試劑對鐘某1的尿液進行快速檢測,結果氯胺酮(“K”粉)試劑板呈陽性。

對李某1的尿液現場提取并使用甲基安非他明、嗎啡、氯胺酮試劑對李某1的尿液進行快速檢測,結果氯胺酮(“K”粉)試劑板呈陽性。

證實:鐘某1、李某1吸食了毒品氯胺酮(“K”粉)。

(3)辨認筆錄:

①被告人付某1、歐某2的相互辨認。

②嫖客李某1、鐘某1和賣淫女張某1、唐某1的相互辯認。

③嫖客彭某1和賣淫女陳某1的相互辨認。

④被告人付某1、歐某2和賣淫女張某1、唐某1、陳某1、楊某1的相互辨認。

7、電子數據、微信聊天記錄;

(1)陳某1與“小曼”(歐某2)的微信聊天記錄:

證實歐某2叫陳某1過來連州與其一起做“外圍”,并讓其10點到怡佳精品酒店;

歐某2讓陳某1去樂居連鎖酒店801房賣淫并收費1500元。

(2)“DEAR云”(張某1)與“小曼”(歐某2)的微信聊天記錄:

歐某2與張某1商量交房費的事情;

歐某2讓張某11311房,收費1050元;

張某1讓歐某2確認小付有無收到賣淫費用。

(3)唐某1與“小曼”(歐某2)的微信轉賬記錄:

“小曼”于7月30日向其轉賬450元;

(4)“小曼”(歐某2)與付某1(“一盤餃子就感動的女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付某1的微信交易記錄、“小曼”(歐某2)的微信轉賬記錄:

證實付某1與嫖客確定賣淫事項后,讓歐某2安排賣淫女到酒店進行賣淫活動。

證實付某1與歐某2在微信商談組織賣淫事宜,如何安排賣淫女以及通知賣淫地點和客人,相互進行轉賬,收取嫖資。

微信名為“一盤餃子就感動的女人”(付某1)多次轉賬給微信名為“小曼”(歐某2)的賬戶;

付某1多次通過微信收取嫖客的嫖資后,發(fā)給“小曼”(歐某2)。

微信名為“小曼”(歐某2)多次轉賬給“DEAR云”(張某1)、“勿忘心安”(小雪)等人。

(5)付某1與4661金龍灣連南“阿微的朋友”的微信聊天記錄:

證實付某1與嫖客商議賣淫嫖娼的地址(鉑威酒店1311房)、價錢及人物。

二、付某1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

以王某(另案處理)為首的組織賣淫集團,自2014年6月至9月份,以連州市連州鎮(zhèn)“柏悅假日酒店”、“富華酒店”六樓“富華水晶宮會所”為據點,組織他人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從中牟利。在該集團犯罪中,王某為首要分子,為該集團老板;鄒某(另案處理)為經理,負責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付某1(綽號:“小付”、曾用名付子?。┖蛣⒛?、明某、劉某2、陳某3(以上四人均已被判刑)、陳某4(另案處理)為業(yè)務經理,負責招攬嫖客,帶領嫖客與賣淫女進行性交易;杜某(已被判刑)為收銀及出納,負責該團伙的現金支出及記錄收入及支出情況。

2014年9月22日22時20分許,連州市公安局對連州市連州鎮(zhèn)“富華酒店”六樓“富華水晶宮會所”進行查處,當場抓獲劉某1等5人及賣淫嫖娼人員7對14名;現場繳獲賬本2本、手機及避孕套若干。經核實,該犯罪集團自2014年9月16日至9月21日期間組織他人賣淫277人次,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206488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書證;

(1)業(yè)務訂房統(tǒng)計表:

證實:根據收銀員杜某的記錄,通過付某1訂房的數量。

(2)連州市人民法院(2015)清連法刑初字第69號刑事判決書:

證實連州市人民法院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同案犯劉某1、明某、陳某3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判處劉愛忠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四天,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杜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3)抓獲經過:

連州市公安局除七害專業(yè)隊于2014年9月22日在連州市富華大酒店六樓602、606、608、609、611、612、613房間內查獲正在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的違法嫌疑人14名。在富華酒店一樓抓獲犯罪嫌疑人陳某3、杜某,繳獲開房登記表一批,技師上鐘登記薄兩本。在富華酒店六樓前臺查獲POS機一臺,抓獲犯罪嫌疑人劉某2。在其他房間查獲違法嫌疑人7名。

(4)檢查證、檢查筆錄,扣押清單,移交清單:

經檢查富華賓館六樓,當場扣押杜某筆記本二本、POS機一臺;扣押陳某3富華水晶宮會所鐘房登記表十六份。

(5)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州市公安局對嫖娼人員:劉強、梁建成、江漢才、楊雄樞、梁志航、梁祖樂、唐獻芳等人因在連州市富華賓館六樓進行嫖娼活動被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金五千元。

對賣淫女何某、姚玲、歐某、謝燕、婁曉杰、吳吉妍、楊業(yè)芳等人因在連州市富華賓館六樓進行賣淫活動被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金五千元。

對連州市富華賓館被處以罰款五萬元并處停業(yè)整頓三個月。

(6)富華水晶宮會所鐘房登記表十六份:

記錄了該會所進行賣淫活動的技師號、上下鐘時間、房間號等情況。

(7)付某1的支付寶賬號:

電話號碼就是案發(fā)時間使用的號碼157××××1650。

(8)連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柏悅酒店開房記錄說明及柏悅酒店結賬單。

證實:鄒某等人在柏悅酒店組織賣淫,共開房331間。

(9)連州市公安局除七害專業(yè)隊出具的說明。

證實:①現場查扣的隨行付POS機一臺,因其為非金融機構,無法進行司法查詢。通過該機的商戶編號,該機綁定了手機號碼186××××2269,與本案的在逃人員王某的手機號碼186××××2269極為相似。

②在逃人員有QQ2804742585,微信號jiaoweina1314,身份證號碼(有待核實)。王某QQ2804742585,微信號jiaoweina1314,身份證號碼(有待核實)。,QQ2804742585,微信號jiaoweina1314,身份證號碼(有待核實)。鄒某QQ2804742585,微信號jiaoweina1314,身份證號碼(有待核實)。,QQ2804742585,微信號jiaoweina1314,身份證號碼(有待核實)。陳某4QQ2804742585,微信號jiaoweina1314,身份證號碼(有待核實)。,QQ2804742585,微信號jiaoweina1314,身份證號碼(有待核實)。楊某4QQ2804742585,微信號jiaoweina1314,身份證號碼(有待核實)。、付子俊手機QQ2804742585,微信號jiaoweina1314,身份證號碼(有待核實)。157××××1650QQ2804742585,微信號jiaoweina1314,身份證號碼(有待核實)。,QQ2804742585,微信號jiaoweina1314,身份證號碼(有待核實)。

③連州市柏悅酒店正在調查,未有處理結果。

2、證人(同案人)證言;

(1)同案人杜某的證言:

我記得富華酒店六樓水晶宮的業(yè)務經理“小付”,他告訴我們叫“付子俊”,但我不知道這個是不是他的真名,電話號碼是157××××1650。我也很少跟他接觸的。他跟之前在六樓被公安機關抓獲的“金某”、“陳某6”、“小劉”、“小波”負責的業(yè)務都是一樣的,都是有鄒經理負責安排和管理他們的工作。每次有客人來,“小付”將他們安排好,他就完成一次業(yè)務,然后他就會拿單子到我那里登記。那就可以找鄒經理拿提成,具體提成怎么算我不清楚。在富華水晶宮會所登記表看的備注寫“付”字是我寫的,證明都是“小付”介紹的客人,給鄒經理備查的?!靶「丁笔怯形以谶@里登記過,但具體登記了多少次,時間過得這么久就我也忘記了。他與水晶宮其他業(yè)務經理在工作上沒有不同,反正就介紹客人,安排技師,其他內部他們怎么溝通不清楚。

“小付”當時年約二十幾歲,身高1.65,他的手機號碼我已經將他刪掉了,也沒有存有他的微信和支付寶。

杜某辨認出3號(付某1)就是業(yè)務經理“小付”。

(2)同案人陳某3(綽號:陳某6、阿某)的證言:我們公司名稱是富華水晶宮會所,富華水晶宮會所是以桑拿為名,組織賣淫為實。提供的服務包括“洗澡”、“波推”、“口吹”、“性交”等性服務,我們稱之為“一條龍服務”。公司有經理、業(yè)務經理、收銀、技師(賣淫女)。我們公司人員由鄒經理負責全面工作的。公司共有六個業(yè)務經理,分別是小劉、小波、金某、陳某4、小付,他們六個業(yè)務經理都是負責聯系客人、接待客人、安排客人到房間、以及介紹技師為客人服務,我自己也是其中一個業(yè)務經理。我們公司是2014年中秋節(jié)后才到連州市富華賓館六樓上班的,中秋節(jié)之前都是在連州市城西柏悅酒店上班。我是2014年7月底到連州市柏悅酒店上班的。柏悅酒店的經營和管理方式都是和富華賓館六樓一樣的,柏悅酒店十樓的1001房間是技師的休息室。我隨身攜帶的156××××8883手機編號1的信息是我和鄒經理相互發(fā)給的信息,我發(fā)給鄒經理的內容有些是帶有4個阿拉伯數字是客人的手機尾號,客人前來訂房我就會把客人的手機尾號發(fā)給鄒經理。剩下幾張?zhí)崛〉男畔⑹俏遗c客人聯系的信息。小付是業(yè)務經理,電話號碼是157××××1650。公安機關前來檢查當天是有上班的,檢查的時候剛好出去了。

(3)同案人明某(綽號:小波)的證言:

我是從2014月8月28日開始介紹他人在富華賓館六樓賣淫嫖娼。富華賓館六樓桑拿就是提供色情服務的,這里的“桑拿”就是嫖客來了,女技師給男嫖客洗澡、按摩、發(fā)生性關系一條龍的服務。富華賓館大概有十多個賣淫女。平時有兩名青年男子是專門負責在前臺接待來桑拿的客人,帶客人進房間。然后由小付到618房帶技師進房間,由客人挑選自己看中的技師。接著技師就會留在房間內與男客人進行桑拿。在我們這里的消費有兩種價錢,分A牌和B牌。A牌是750元、B牌是650元。一般都是由客人給一樓收銀的或者直接給錢某,也有客人是刷卡的。

(4)同案人劉某2(綽號:金某)的證言:

我是2014年9月17日正式到富華酒店6樓上班。公司提供一臺金立牌手機給我使用,我現在用的這個手機號和手機是一個叫“金某”的人使用過的。我用公司提供的號碼負責接聽客人打來的電話和接收客人發(fā)來的短信,回復客人提出的問題,介紹客人在店的消費情況,提供賣淫婦女的價格。按手機電話簿存的電話聯系客人,叫老顧客來消費(嫖娼)。富華酒店6樓名義上是桑拿按摩、推油,實際上是賣淫嫖娼,給來消費的客人提供有償的兩性服務。我?guī)б粋€客人進房間老板提成給我30元。我打電話或發(fā)短信給客人的,客人來店里面消費的我得到提成30元。

鄒余佳是富華賓館六樓的經理,他是負責管理六樓全面的工作;我和小波、劉某1、陳某3、陳某4、小付六個人主要是負責聯系客人,客人來了之后就安排房間給他們,然后帶技師去房間給客人挑選,客人離開后也負責打掃一下衛(wèi)生;技師名義上是按摩技師實際上是賣淫婦女,專門為男客人提供有償的性服務,和男人做性交易后收取一定的費用。性服務一次有650元的,有750元的。富華賓館六樓有十幾二十個賣淫婦女。

小付的名字好象叫付某1或者付子俊,是江西人,年齡大概25歲左右。

(5)同案人劉某1(綽號:小劉)的證言:

我2014年6月份開始在連州市富華賓館六樓工作。負責幫客人安排房間和帶連州市富華賓館六樓的賣淫女去給客人挑。連州市富華賓館六樓有十八、十九個賣淫女,每天有30個左右客人來嫖娼?!?”字開頭的賣淫女650元服務100分鐘;“6”字開頭的賣淫女750元服務100分鐘。賣淫女有提供按摩、推油、洗澡、口交、性交服務??腿说馁M用有時我?guī)兔κ?,有時鄒經理收,有時賣淫女自己收,收到費用后,我們都統(tǒng)一交到一樓的收銀員。技師號5字開頭的我們公司就收650元,其中分成300元給女技師;技師號6字開頭我們公司就收750元,其中分成380元給女技師;我們這些副經理每個月介紹有60個客人以上的每個每次分成50元;不夠60個客人的就每個每次40元;我另外負責房間的衛(wèi)生,每個月公司給我2000元。我們副經理的工資加分成是每個月結清;女技師的分成是每日結清。我們的結算是由一樓的杜某與鄒經理核對清楚之后,由鄒經理付錢給女技師及其他人員。

公司還有五個業(yè)務經理,分別是陳某3、小波、金某、陳某4、小付五名業(yè)務經理,我們六名業(yè)務經理都是屬于鄒經理管理分配的,業(yè)務經理都是負責聯系和接待來嫖娼的客人、安排好嫖客到客房、以及介紹技師為客人服務。

小付是江西人,真實名字我就不清楚,年齡約二十多歲,身高1.65米,身材中等,手機號碼是157××××1650,公安機關前來檢查當天小付是有上班的,檢查的時候剛好出去了。

(6)證人何某的證言:

我是2014年8月16日開始到連州市富華賓館6樓上班的。富華賓館6樓是提供性服務的場所,我是其中一名性服務技師,也就是賣淫女。我的工號是686,藝名是“麗麗”。我們工號6開頭的價格是750元服務100分鐘,工號5開頭的技師是650元服務100分鐘。650元的技師每服務一個客人拿300元提成,富華賓館拿350元,750元的技師服務一個客人拿350元提成,富華賓館400元。我們的提成都是下班的時候結算的。我從上班到現在一共17天,一天大概3個客人,總共拿了約15000元。

富華賓館一共有多少個技師我不清楚,我上班時看到大約有二十個。賓館六樓是“周經理”負責管理的,富華賓館六樓有幾個業(yè)務經理,我認識的有金某、小波、阿某、小劉、小付還有琳琳。他們負責聯系客人叫客人來玩,或者客人打電話給他們預約,客人來了周經理也會叫他們帶技師給客人挑選。

(7)證人歐某的證言:

我是2014年9月初來到連州市的,經一個叫李峰的男子介紹我到連州市城西柏悅酒店里賣淫,到了2014年9月19日晚我到柏悅酒店上班時和我一起上班的賣淫女就告訴我說轉到富華賓館六樓去上班。

我在柏悅酒店賣淫一般都是在三樓和四樓,有時候樓層的房間開滿了就在十樓,技師房也是在柏悅酒店十樓房號是1001。

2014年9月初至今我在柏悅酒店和富華賓館六樓賣淫,多的時候一晚上能賣淫三次,平均每天晚上能賣淫一次。

賣淫女有分A牌和B牌兩個等級,A牌每次提供性服務要收取750元,自己所得的有380元,剩下的370元要交給總臺,B牌每次提供性用務要收取650元,其中自己所得的有300元,剩下的350元給總臺。技師號5字頭的是B牌,技師號6字頭的是A牌,我的技師號是516,屬于B牌,收費是650元。總臺那里是收取應該是在350元那里扣一些出來作為房費。

富華賓館的業(yè)務員,除了金某還有小波、小劉、阿某、琳琳、小付、鄒經理,還有收銀員,他們的真實名字我都不清楚。柏悅酒店跟富華賓館的管理人員一樣的。給相片我能辨認出他們。

4、被告人付某1的供述與辯解:

157××××1650這個手機號碼是是2013年來連州工作后朋友給我使用的,后來因為我拉了移動網線,可能已經用我的身份證登記實名制了,這個號碼自從2013年至今都是我本人使用,沒給過任何人使用過。

我只有一個微信號,微信號碼是×××,昵稱:一盤餃子就感動的女人,是2014年10月左右用到現在,微信里性別注明是:女,地區(qū)是:江西上饒,性別和地區(qū)基本信息至今沒有改動過,昵稱改了現在已經記不起是什么了,圖像也改過了,以前曾經用這自己本人的圖像,后來改成一名女性的圖像。

我只有一個支付寶賬號,支付寶帳號也是實名制的,昵稱叫:子俊,帳號和我的手機號碼一樣是157××××1650,應該是2016年過年的時候開通的。因為覺得自己的名不好聽,2013年來了連州工作后我對外就說自己叫付子俊,但平時人家多稱呼我“小付”。

2014年9月份開始有帶嫖客到連州富華賓館六樓水晶宮和柏悅酒店嫖娼。我招到客人,然后就叫客人到富華賓館六樓水晶宮一樓等,過去后我就會帶客人到六樓水晶宮的房間,然后叫賣淫女過來給客人選,客人選好后,我的工作也就算完成了,結帳那些都是由賣淫女和收銀負責的。柏悅酒店是沒有固定樓層房間,每次去柏悅酒店樓下是有負責人的,他們說那個房間我就會帶客人到房間去,然后安排賣淫女給客人選擇。

平時要是其他經理沒空,我會幫忙帶客人到房間選擇賣淫女??腿诉x好賣淫女后我就會到富華賓館一樓的女收銀員處登記,我會將技師號、房號、賣淫價格寫在紙條上拿給女收銀員登記。我沒有基本工資,每介紹一個客人是40元,沒有固定結帳的日期,沒錢了我就會找鄒經理拿。

我應該賺了有四千多元,算起來應該介紹了約100個客人當時我和鄒某拿了約兩千多元,后來水晶宮被查處后鄒某還欠我兩千多元。

水晶宮被查處當晚,我沒有介紹客人,因為陳某4有事沒來上班,我?guī)完惸?帶了一個客人到房間,也安排了賣淫女到房間給客人選擇,安排客人后我就走了。

水晶宮賣淫嫖娼分兩個檔次的價格,分別是750元和650元。750元是身材、長得好看些的,650元就是差些的,主要在100分鐘內可以發(fā)生兩次性關系,但在介紹的時候也會和客人說有沖涼、波推,吹蕭等性服務,平時對外叫“一條龍”的服務。

水晶宮和柏悅酒店大概加起來10個賣淫女,技師號5開頭的價格是650元,技師號6開頭的是750元。我不清楚技師是如何提成的。

我除了查處那天9月22日沒有介紹,其他時間基本都有介紹嫖客到水晶宮賣淫嫖娼,我記得最多一天也就5至6個,少的時候是2至3個嫖客,9月20、21日這兩天我都有介紹嫖客,但沒有登記表中記錄的這么多人次。

付某1在公安機關提供的八組照片中,從第一組至八組,分別辨認出3號照片(王某)就是富華酒店六樓水晶宮的老板“王總”,11號照片是負責人鄒某,帶客經理有2號照片小劉、9號照片陳某6、8號照片小波、9號照片陳某4、第七組沒辨認出女子,7號照片金某。

付某1對公安機關從其手機提取的屬于其的支付寶賬號及真實姓名作了指認。

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

中心現場:連州市連州鎮(zhèn)連州大道西富華賓館六樓水晶宮的狀況。

證實:富華賓館六樓水晶宮為組織賣淫場所,共有22間房,現場制作現場圖36張、錄像30分鐘,現場照片證實3賓館六樓無桑拿設施。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1、歐某2無視國家法律,結伙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以王艷飛、鄒余佳為首從2014年6月起在連州市柏悅酒店和富華賓館六樓內以“富華水晶宮會所”為名有組織的從事組織賣淫嫖娼活動,其內部有相應的組織架構、明確的分工、嚴格的財務管理,固定的營業(yè)場所,是有組織的犯罪集團。被告人付某1在明知該犯罪集團實施組織他人賣淫嫖娼行為的情況下,仍然擔任業(yè)務副經理,負責招攬接待,為嫖客訂房,向嫖客介紹各種嫖娼套餐,帶領嫖客到房間內和女技師從事賣淫嫖娼活動,并從中提成牟利,協(xié)助其進行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兩被告人的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數罪并罰,追究被告人付某1的刑事責任;以組織賣淫罪追究被告人歐某2的刑事責任。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從事賣淫行為是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組織賣淫者是否設置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者人數多少、規(guī)模大小,不影響組織賣淫行為的認定。兩被告人協(xié)商合作組織他人賣淫,對招嫖、賣淫、收費的規(guī)定以及分成均作了明確的約定和分工,被告人歐某2負責招募并管理賣淫者。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因此,對被告人歐某2及其辯護人辯稱其沒有對賣淫者實施管理,其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以及認為被告人歐某2在組織賣淫活動中起到次要和輔助作用,屬于從犯的意見,不予采納。對被告人付某1辯稱其行為是介紹賣淫而不構成組織賣淫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組織賣淫、協(xié)助組織賣淫妨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敗壞社會風氣,影響惡劣,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付某1、歐某2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付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罰金從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歐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罰金從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上繳國庫。)

三、沒收被告人付某1的涉案工具蘋果6、VIVO手機各一臺;被告人歐某2的涉案工具蘋果6S、OPPOR9手機各一臺;避孕套一盒。由連州市公安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海民

審判員黃靖冰

人民陪審員謝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左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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