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鄂10刑終17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7-09-13
審理經(jīng)過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審理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1犯組織賣淫罪,原審被告人陳某2、李某3、朱某4、陳某5、王某6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一案,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鄂1087刑初110號刑事判決。張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jīng)閱卷、訊問被告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認定,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間,被告人張某1以承租荊州市開發(fā)區(qū)北京東路塔利雅假日酒店二樓8212、8215至8220等七個房間開設休閑會所為掩護,采取招募、雇傭、容留等方式,制定一系列在組織、管理、賣淫服務、嫖客接待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服務流程,先后組織多名婦女在該會所進行賣淫活動。被告人李某3、陳某5、陳某2、朱某4、王某6明知該休閑會所系被告人張某1組織賣淫的場所,即賣淫窩點,仍分別受其雇傭,協(xié)助組織賣淫。其中被告人李某3負責會所的日常管理、前臺收銀、記賬和收入分配等工作。被告人陳某2先期和被告人張某1口頭協(xié)商入股賣淫窩點,后在組織賣淫行為的實施中沒有參與進去,轉而受雇于張某1為其開車和購買賣淫物品等。被告人陳某5、朱某4、王某6先后受雇與被告人李某3一起負責招攬、接待嫖客工作。
一審還認定,2016年9月11日,松滋市公安局辦案民警查處該會所時現(xiàn)場抓獲兩對正在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的男女。并從現(xiàn)場查獲到記載賣淫收入的賬本,該賬本載明,2016年7月29日至9月11日,該賣淫窩點組織婦女賣淫共679人次,收取嫖資達46萬余元。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張某1、陳某2主動到松滋市公安局街河市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張某1主動退繳犯罪所得1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1.物證:職工考勤表、統(tǒng)計表、筆記本、賬目表、服務流程卡、預約卡及優(yōu)惠卡;2.結案報告、指定管轄文書、受立案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歸案情況說明、被告人張某1繳款收據(jù)復印件、被告人李某3犯罪前科刑事判決書、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被告人陳某5犯罪前科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3.被告人及涉案人員的戶籍證明;4.證人范某、蔣某、歐某、趙某1、趙某2、崔某、孔某、劉某、陳某1、陳某2、薛某的證言;5.被告人張某1、李某3、陳某5、陳某2、朱某4、王某6的供述與辯解;6.辨認筆錄、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扣押清單、被告人李某3網(wǎng)上拉客招嫖微信聊天信息及轉賬交易記錄截圖、賬目統(tǒng)計表照片;7.現(xiàn)場視頻錄音錄像光盤1張、訊問視頻錄音錄像光盤5張等證據(jù)。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認為,被告人張某1為獲取非法利益,與被告人陳某2合謀策劃,以招募、雇傭、容留等手段,糾集多人在固定場所多次進行賣淫活動,嚴重違反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李某3、陳某2、陳某5、朱某4、王某6的行為均系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陳某5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3具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1、陳某2主動投案,系自首,被告人張某1還主動退繳部分犯罪所得,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他五被告人歸案后均能主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審理中均表示自愿認罪,故均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二、七、八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張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九十二萬元;二、被告人李某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三、被告人陳某5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四、被告人陳某2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五、被告人朱某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六、被告人王某6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七、對六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四十六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張某1提出如下上訴理由:1、一審判處罰金數(shù)額過高;二、其向公安機關主動退繳了全部犯罪所得15萬元,而一審僅認定其主動退繳部分犯罪所得不當。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1為獲取非法利益,與原審被告人陳某2合謀策劃,以招募、雇傭、容留等手段,糾集多人在固定場所多次進行賣淫活動,嚴重違反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原審被告人李某3、陳某2、陳某5、朱某4、王某6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關于上訴人張某1提出一審判處罰金數(shù)額過高的上訴理由,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相關司法精神,對被告人減輕處罰的,財產(chǎn)刑也應當予以減輕。一審考慮上訴人張某1有自首、退繳部分犯罪所得等量刑情節(jié)決定對其減輕處罰時,僅減輕主刑未減輕罰金刑不當,應綜合考慮本案具體情況及上訴人繳納罰金能力,在法定刑幅度以下決定罰金數(shù)額。關于上訴人張某1提出其向公安機關主動退繳了全部犯罪所得15萬元,一審認定其主動退繳部分犯罪所得不當?shù)纳显V理由,經(jīng)查,本案系共同犯罪,犯罪所得總額為46萬余元,上訴人張某1退繳了15萬元,一審認定其主動退繳部分犯罪所得并無不當,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17)鄂1087刑初110號刑事判決的第二、三、四、五、六、七項,即二、被告人李某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三、被告人陳某5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四、被告人陳某2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五、被告人朱某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六、被告人王某6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七、對六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四十六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二、撤銷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17)鄂1087刑初110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一、被告人張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九十二萬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靜
審判員肖力博
審判員曹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聶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