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5)皖1222刑初472號
2025年08月21日案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太和縣人民檢察院
指控事實2025年7月13日23時17分,被告人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一輛無號牌的低速載貨汽車在舟魯線(國道329)1121公里600米行駛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后經抽取血樣送檢,其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43.6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意見被告人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審理查明事實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應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果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謝小松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文韜
書記員陶夢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