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2刑初596號
2025年10月3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5)5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單某甲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冷曙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單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7月10日20時許,被告人單某甲酒后駕駛XXX號小型轎車,沿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由東向西行駛至345國道821公里600米處,被民警當場查獲。后經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事發(fā)時單某甲血液內酒精含量為198.6mg/100mL。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單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單某甲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單某甲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過、戶籍資料、車輛及駕駛人信息查詢單、前科情況查詢證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氣式酒精檢記錄、取保候審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安徽某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單某乙的證言、被告人單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及光盤等證據。
被告人單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單某甲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單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靜文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任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