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0621刑初547號
2025年10月31日
文號濉檢刑訴〔2025〕457號指控
事實2025年1月12日9時許,被告人任某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濉溪縣劉橋鎮(zhèn)某路段處時因醉酒睡著。后經(jīng)鑒定,任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34毫克/100毫升。指控
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
建議拘役四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任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任某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從重處罰;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判決結果被告人任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朝陽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
書記員任夢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