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甲;孟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5)皖1324刑初402號
2025年10月3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5)3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10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祝育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5年4月13日10時許,在泗縣某地下車庫內(nèi),被告人劉某甲與被害人孟某因停車過路問題發(fā)生吵打,在互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甲將被害人孟某眼部打傷,致其左側眶內(nèi)壁及眶下壁骨折。經(jīng)鑒定,被害人孟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
被告人劉某甲于2025年6月9日到泗縣某局投案。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劉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甲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甲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得到其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甲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其行為取得了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其行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秦素娟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任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