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0621刑初537號
2025年11月04日
案件概述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刑訴〔2025〕4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渠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于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7月13日期間,在淮北市相山區(qū)及濉溪縣實施盜竊4次,所盜財物價值共計203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4年12月23日凌晨4時許,張某在淮北市相山區(qū)三堤口街道徽杭味道飯店附近,拉開被害人馬某白色哈弗SUV車門,盜得車內(nèi)兩包黃山牌徽商新概念細支香煙(價值90元);拉開被害人孫某白色大眾SUV車門,盜得車內(nèi)現(xiàn)金210元。
2.2025年3月24日23時許,張某在濉溪縣實驗小學東門對面,拉開被害人王某甲黑色桑塔納轎車車門,盜得兩條黃山牌徽商新概念香煙(價值800元)。
3.2025年7月1日凌晨3時許,張某在淮北市相山區(qū)濉溪路與南黎路交叉口南側(cè),拉開被害人任某黑色福特面包車車門,盜得車內(nèi)一條硬中華香煙(價值450元)及四包黃山牌徽商新概念細支香煙(價值200元)。
4.2025年7月13日凌晨4時許,張某在濉溪縣烈山路水云澗足療店門口,拉開被害人王某乙白色現(xiàn)代轎車車門,盜得車內(nèi)現(xiàn)金280元。
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視聽資料、價格認定意見及相關書證等證據(jù)用以證明上述事實,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盜竊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5年7月15日,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張某處扣押現(xiàn)金210元及使用盜竊所得22元購買的玉溪牌香煙一包,已發(fā)還被害人王某乙。張某因?qū)嵤┍景傅谝黄鸨I竊于2024年12月31日被濉溪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qū)嵤┍景傅诙鸨I竊于2025年5月8日被濉溪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處罰款八百元。在本案第三起盜竊中,張某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任某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張某因?qū)嵤┰撈鸨I竊于2025年7月1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九日。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濉溪縣公安局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監(jiān)控視頻資料、到案經(jīng)過、辨認現(xiàn)場筆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核查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2024)皖0603刑初280號刑事判決書、淮北市看守所刑滿釋放證明書、濉溪縣價格認證中心濉價認定〔2025〕89號價格認定結論書,被害人王某乙、馬某、孫某、王某甲、任某的陳述及被告人張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張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張某具有違法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張某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任某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張某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予以采納。張某在兩年內(nèi)盜竊三次以上,屬于多次盜竊,依法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因盜竊被行政拘留累計三十七日應當折抵刑期,罰款八百元應當折抵罰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拘留37日折抵刑期,即自2025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止。罰款800元折抵罰金,剩余罰金2200元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被害人馬某人民幣九十元,退賠被害人孫某人民幣二百一十元,退賠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幣八百元,退賠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幣四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朝陽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任夢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