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其他
東至縣人民法院
(2025)皖1721刑初191號
2025年11月05日
案件概述
東至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5]1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詐騙罪,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
審判員張立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弟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東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1月份,被告人汪某與網(wǎng)友楊某甲過微信語音聊天商量如何“黑吃黑”(即采取欺騙手段將騙子騙來的黑錢轉到本人銀行卡后,再占為己有)。2025年2月3日,汪某通過楊某乙推薦下載“圓夢新征程”APP詐騙軟件,并添加自稱“李某老師”的賬號。之后對方以申請98萬扶貧款名義,要求汪某提供銀行卡用于接收所謂“愛心善款”后取出轉存到其指定的銀行卡賬戶,汪某謊稱收到“愛心善款”后自己不會私吞。同年2月13日,汪某明知上線“李某老師”向其名下郵政銀行卡賬戶轉入的人民幣45400元是詐騙犯罪所得(經(jīng)核實系山東人劉某被騙資金),在“李某老師”要其將轉入的錢存到指定的銀行賬戶時,汪某先虛構銀行規(guī)定需24小時方可取現(xiàn),后又以接到北京市公安局電話在配合調(diào)查等理由拖延,后直接不再與“李某老師”聯(lián)系,玩失聯(lián)。隨即汪某分三次從郵政銀行卡賬戶轉出16300元到本人微信、支付寶賬戶上自用,2月14日該郵政銀行卡賬戶被花唄自動扣除2603.01元,余款隨后被山東警方凍結。
2025年3月20日,汪某主動到東至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其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方法騙取詐騙資金的事實。2025年4月4日,汪某退賠劉某1891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手段對詐騙犯罪所得資金實施詐騙,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汪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經(jīng)本院查證屬實。另查明,2025年3月20日,東至縣公安局扣押了汪某持有的華為牌手機一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一張。2025年11月3日,被告人汪某向本院預繳罰金10000元。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有如下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1.隨案移送涉案手機一部、銀行卡一張;2.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立案告知書、歸案經(jīng)過、涉案銀行卡交易明細列表、扣押清單等書證;3.證人楊某乙、劉某的證言;4.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和辯解;5.提取汪某、楊某乙手機存儲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電子數(shù)據(jù)截圖照片及制作的光盤。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手段對詐騙犯罪所得資金實施詐騙,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汪某接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繳納罰金,可以從寬處理;退賠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無前科劣跡,亦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汪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華為手機一部、銀行卡一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立新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楊珩
書記員劉亞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