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5)皖0881刑初260號
2025年11月0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桐檢刑訴〔2025〕2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亮亮、檢察官助理陳菲出庭支持公訴,胡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4月28日19時許,被告人胡某1駕駛小型轎車,沿原206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1178公里300米處時,與由西向東橫過公路的行人戴某甲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戴某甲死亡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胡某1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及110報警電話,并在現(xiàn)場配合民警調查。后經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調查認定,胡某1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胡某1積極賠償被害人戴某甲近親屬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就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等筆錄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某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胡某1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胡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指控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歸案情況說明、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單、死亡證明、賠償協(xié)議書、收據(jù)、諒解書等書證;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戴某乙的證言;被告人胡某1的供述與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并經庭審舉證、質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車輛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胡某1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其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危害程度,結合胡某1的社區(qū)矯正評估意見,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胡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鮑黎蕾
人民陪審員郭宏兵
人民陪審員姚成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鄧義亭
書記員倪強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