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0621刑初567號
2025年11月10日
指控事實2025年8月3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XXX號五菱面包車沿某縣某鎮(zhèn)某縣道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濉溪縣某鎮(zhèn)某加油站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后經鑒定,張某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4毫克/100毫升。指控
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
建議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張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張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判決結果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審判員魏言莉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張婷婷
書 記 員 劉雪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