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5)皖1225刑初532號
2025年11月1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5〕4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于202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國士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8月,被告人王某通過“坦克前線”游戲微信群結識阜南縣居民劉軍,王某使用其妹妹王某某的身份證注冊微信號昵稱“一只小倩”,并盜用小學女同學照片包裝該賬號,虛構“王某”女性身份,與劉某建立戀愛關系,謊稱與他人合伙經營飯店,以支付寶轉賬失敗需充值、修車、交房租等虛假理由,多次騙取劉軍錢財,至2025年1月,累計騙取錢財共計人民幣30420元。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王某于2025年5月7日在父親王某某陪同下到阜南縣公安局投案。王某于2025年4月30日賠償被害人劉某損失人民幣3042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據(jù)此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庭審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另查明,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2025年11月12日預先繳納罰金人民幣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合計人民幣3042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退還被害人全部被騙錢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完畢)。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韓潁南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敬陽
書記員葉忠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