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5)皖1282刑初350號
2025年11月1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刑訴〔2025〕2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苗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8月5日20時41分許,被告人楊某酒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XXX小型轎車,沿界首市S308省道自東向西行駛至界首市光武鎮(zhèn)大谷莊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攔查。經(jīng)周口三川司法鑒定所鑒定,楊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14.6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應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檢查筆錄、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單、血樣樣本提取筆錄、照片、駕駛?cè)诵畔⒉樵儐?、機動車查詢單、戶籍信息、公安綜合查詢系統(tǒng)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款證明、周口三川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及告知書,證人賈某的證言,被告人楊某的供述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楊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楊某因本次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行為,于2025年8月1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罰款一千元(已繳納)。被告人楊某于2025年11月14日預繳納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因本次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汽車繳納的罰款一千元,折抵罰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預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金星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明健
書記員王榮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