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5)皖1282刑初351號
2025年11月1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刑訴〔2025〕2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苗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8月29日21時33分,被告人田某酒后駕駛XXX小型轎車,沿界首市人民東路自西向東行駛,至與天安路交叉口路段,因前方民警設卡查車,田某停車后倒車與被害人張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事故,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周口三川司法鑒定所鑒定,田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66.5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經(jīng)界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田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田某賠償被害人1.27萬元、獲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并負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理。被告人田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單、血樣樣本提取筆錄、現(xiàn)場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前科查詢、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諒解書、駕駛人及機動車查詢信息、周口三川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及告知書,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田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5年9月12日,界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被告人田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張某無責任。2025年11月7日,被告人田某賠償被害人張某12700元,取得諒解。被告人田某于2025年11月14日預繳納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并負全部責任,對其從重處理。被告人田某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田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預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金星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明健
書記員王榮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