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1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602刑初188號
2025年11月17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杜檢刑訴〔2025〕1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仁信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卸偶瘏^(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況倩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9月3日16時17分許,被告人孫某1某駕駛皖F18**學號小型轎車沿淮北市杜集區(qū)開渠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開渠路與梧桐路交叉口左轉彎時,因超速行駛,遇路面潮濕未及時降低車速操作不當,與靜止在路口南側斑馬線上跨坐在自行車上等待信號燈通行的被害人祖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祖唐巖顱腦損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19時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孫某1某撥打110報警及120急救電話,陪同救護車將傷者送至醫(yī)院。
經(jīng)淮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祖某某符合顱腦損傷死亡;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皖F18**學號小型轎車沿淮北市杜集區(qū)開渠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開渠路與梧桐路交叉口左轉時,其前部右側與靜止的人力自行車右側前部發(fā)生碰撞;皖F18**學號小型轎車碰撞前的行駛速度約為50.4km/h。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某1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祖某某無責任。
案發(fā)后孫某1某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前科情況核實證明等書證;事故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視聽資料;現(xiàn)場勘驗、現(xiàn)場指認筆錄、圖、照片;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仁信的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孫某1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自愿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對起訴書指控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孫某1某系自首,自愿認罪,案發(fā)后積極救治傷者,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請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孫某1某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履行,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經(jīng)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及前科情況核實證明等書證,視聽資料、現(xiàn)場勘驗、現(xiàn)場指認筆錄、圖、照片;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1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孫某1某系自首,且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理。孫某1某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并取得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孫某1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慶紅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
書記員周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