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龍子湖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02刑初270號
2025年11月18日
指控
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
建議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及辯護人
意見被告人馬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被告人馬某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馬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予以從重處罰。馬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馬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本院依法宣告緩刑予以考驗。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馬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蔡元利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石振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