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01刑更5297號
2025年11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當涂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2023)皖0521刑初第12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夏某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夏某某不服,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院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2023)皖05刑終11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夏某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繳納),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已繳納),未退出的違法所得責令追繳后,上繳國庫(已繳納)。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潛川監(jiān)獄以罪犯夏某某確有悔改表現(xiàn),于2025年11月7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并依法公示。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潛川監(jiān)獄認為,罪犯夏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減刑條件,建議對罪犯夏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罪犯夏某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至2025年7月獲得表揚獎勵三次。
另查明,該犯財產(chǎn)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上述事實,有執(zhí)行機關提供的罪犯評審鑒定表、罪犯獎懲審批表、認罪悔罪書、繳款單據(jù)等證據(jù)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夏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依法可以減刑。但綜合考察其犯罪性質(zhì)、具體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其減刑幅度從嚴掌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對罪犯夏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減刑后刑期自2023年5月9日起至2030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小春
審判員張海青
審判員吳陶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葛暢

